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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廠巴超速釀3死長青網文章

201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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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11月23日 21:59
2010年11月23日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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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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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於香港機場地勤服務有限公司工作11年的廠巴司機,去年8月28日凌晨駕駛載滿下班同事的廠巴出九龍時,在北大嶼山公路超速行駛,不顧車身已因高速出現震動,屢次高速切線,導致廠巴失控撞壆翻側,造成3死24傷慘劇。司機昨在區院被裁定危駕導致他人死亡罪成,被官指斥完全漠視乘客生命,結果重囚4年半停牌4年。

被告王潤財(47歲)代表大律師求情稱,被告事後感到非常不安及慚愧,其中一名死者王少球更是被告的好友,他特意撰寫了3封信給死者的家屬致歉。而案發後因為心理陰影一直沒有再駕車,本年5月正式向公司請辭,與妻育有兩在學兒子的被告,現只靠妻子數千元收入及積蓄維持家庭開支。

官斥完全漠視乘客生命

法官彭寶琴判刑時指出,被告當日駕駛載滿乘客的廠車在公路上超速行車並兩次切線,車身因而搖動,甚至將在睡夢中的乘客弄醒及感到危險,但被告仍快速行駛,導致車上乘客非死即傷。

她認為被告的危險駕駛行為非一時失誤,而全然漠視車上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不負責任,因為應知車上同事在凌晨下班身體疲累,警覺性不高,他駕駛時理應倍加小心,但被告卻仍高速前行。另外,她指被告在第一次高速切線後車身已開始左搖右擺,被告若加以留神並將車速減慢,或可避免這次悲劇,但被告卻無視警號,這實是加刑因素。

法官指事件導致3人死亡,他們寶貴生命及其家人的傷痛根本不能在被告的判刑上反映,但法庭必須予有效刑期,起警惕作用之餘,要被告明白要為自己的不當行為付上代價。

目擊者﹕被告兩次高速切線

案發於去年8月28日凌晨,控方證據指有目擊者發現,被告駕駛着載滿28名下班員工的廠車,在北大嶼山公路以時速每小時最少100公里行駛,雖然該路段車速限制是每小時110公里,但由於廠車屬公共汽車,車速限制是每小時70公里。目擊者指被告在公路上兩次高速切線,在最後一次切線後廠巴失控,繼而撞向路中心石壆,整部車翻側,其中乘客吳汝彬(33歲)、沈嘉勇(29歲)被壓車尾,而王少球(51歲)則被拋出車外,送院後3人證實死亡。

【案件編號﹕DCCC2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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