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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特首選舉將至,鄉事派在選委中起碼佔30席,顯然各參選人對丁權問題的立場也是關鍵議題(又或是一面照妖鏡)。目前已宣布參選的兩人中,胡國興先提出回購丁權作為出路,葉劉淑儀則只提出「下屆政府應主動與鄉議局商討」這種模稜兩可的說法。然而,就着前者的說法,在討論回購丁權是否可行之前,應先釐清「丁權」是什麼。丁權由何而來?如果本無一物,何須花公帑去買?
基本法第40條指的權益從未釐清
《基本法》第40條全文是「『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然而,基本法起草時有否明確列明所指的「合法傳統權益」是什麼?翻查李浩然編著的《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概覽》(2012年出版),第40條由1986年第1稿至1990年第11稿(最終稿),當中就字眼上公眾及委員各有正反意見,其中有質疑特權的延續,亦有認為九七回歸後應無分原居民和非原居民。但無論如何,條文所指的「合法傳統權益」是什麼,亦找不到明確界定,以致多年來任由鄉事派自行詮釋。
然而,鄉議局2011年出版的《新界鄉議局史》中亦提及「該條條文(基本法第40條)屬憲法文件一部分,只表達了指導性原則,並不是具體的法例」,可見鄉議局亦深明基本法第40條從未釐清,這點在本人於2016年中刊於《明報》的文章亦提及到(註)。
非有實際損失 何須補償?
除了基本法內容爭拗不清之外,鄉事派亦會搬出「補償論」,意即港英政府租借新界後,將新界地主所謂原有的「永業權」變為「承租權」,將本無列明限期的「紅契」及「白契」變成限期至1997年的「集體官批」,等同強搶民產,因此以丁屋政策作補償乃合理。
然而,由港英政府到特區政府的管治,即使土地性質上是「承租地」,但實際上亦是當成「私人土地」看待。九七回歸,新界土地獲自動續期到2047年,私人土地業權不受影響,特區政府沒有奪去私人財產。當政府需要收地作公共建設時,也按法例作賠償,這點不論地主是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也無異。就算是鄉事派欲跟隨的清朝土地制度下,都是皇帝要收回就收回。九七回歸時新界土地沒被「搶奪」,以丁屋政策作補償之說並不成立。
棄「傳統精神」 為建屋炒賣作招搖
亦有一種說法是,清朝制度下百姓建屋不受限制,所以清朝帝制時代的制度應延伸至永遠。那是因為當時人們主要經濟收入來源是農業,非買賣房屋,朝廷會按農地耕作收成量計算納糧數目。房屋僅為百姓居所,朝廷沒對建屋加收徵稅(或納糧)。如果抽空歷史脈絡,硬要搬出清朝時的制度當成「傳統權益」,那清朝時興盛的農業活動,為何原居民不來捍衛?原因很簡單,就是假借「傳統」名義,抽取歷史中對自己有利的說法,不利的就拋棄,其實就是出賣歷史。
此外,清朝時華南有不少村落有一種慣例,是即使要轉讓土地或房屋,也先轉讓給親人、同氏族親友,再找不到買家才向外找。當時的社會經濟環境,不視買賣土地及房屋為謀財活動,耕地為謀生、房屋為謀住。先轉讓予親人的慣例也是確保鄉村土地不會輕易流給外人。但這一切從不在鄉事討論「傳統」時帶出。現在為求發展丁屋,與發展商合作,發展「屋苑化丁屋」只為圖利,這到底是哪門子的「傳統」?
捍衛傳統 更應取消丁屋政策
「傳統」作為文化的傳承,如慶典、祭祀儀式、維繫氏族關係的精神、傳承風俗文化等,若非造成太大環境影響或對他人帶來不便,亦值得尊重。當「傳統」被利用成無本生利的招牌,更影響本身維繫同村關係的精神,反而就是背叛傳統。
「丁權」只是1972年實施的丁屋政策下的申請資格,非實質「傳統權益」;提出「回購丁權」等於用公帑買不存在的空氣,實屬可笑。同意尊重「傳統」,亦同意政府為市民解決住屋問題。既然當初政策原意是為滿足村民的住屋需求,就更應取消縱容原居民變賣村地、製造利益衝突、破壞鄉村融和關係的丁屋政策,提出真正解決住屋問題的辦法,還鄉村寧靜。
註:林芷筠,〈「以法保丁」的事實問題〉,2016年6月6日,刊於《明報》觀點版
作者是本土研究社成員,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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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40條指的權益從未釐清
《基本法》第40條全文是「『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然而,基本法起草時有否明確列明所指的「合法傳統權益」是什麼?翻查李浩然編著的《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概覽》(2012年出版),第40條由1986年第1稿至1990年第11稿(最終稿),當中就字眼上公眾及委員各有正反意見,其中有質疑特權的延續,亦有認為九七回歸後應無分原居民和非原居民。但無論如何,條文所指的「合法傳統權益」是什麼,亦找不到明確界定,以致多年來任由鄉事派自行詮釋。
然而,鄉議局2011年出版的《新界鄉議局史》中亦提及「該條條文(基本法第40條)屬憲法文件一部分,只表達了指導性原則,並不是具體的法例」,可見鄉議局亦深明基本法第40條從未釐清,這點在本人於2016年中刊於《明報》的文章亦提及到(註)。
非有實際損失 何須補償?
除了基本法內容爭拗不清之外,鄉事派亦會搬出「補償論」,意即港英政府租借新界後,將新界地主所謂原有的「永業權」變為「承租權」,將本無列明限期的「紅契」及「白契」變成限期至1997年的「集體官批」,等同強搶民產,因此以丁屋政策作補償乃合理。
然而,由港英政府到特區政府的管治,即使土地性質上是「承租地」,但實際上亦是當成「私人土地」看待。九七回歸,新界土地獲自動續期到2047年,私人土地業權不受影響,特區政府沒有奪去私人財產。當政府需要收地作公共建設時,也按法例作賠償,這點不論地主是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也無異。就算是鄉事派欲跟隨的清朝土地制度下,都是皇帝要收回就收回。九七回歸時新界土地沒被「搶奪」,以丁屋政策作補償之說並不成立。
棄「傳統精神」 為建屋炒賣作招搖
亦有一種說法是,清朝制度下百姓建屋不受限制,所以清朝帝制時代的制度應延伸至永遠。那是因為當時人們主要經濟收入來源是農業,非買賣房屋,朝廷會按農地耕作收成量計算納糧數目。房屋僅為百姓居所,朝廷沒對建屋加收徵稅(或納糧)。如果抽空歷史脈絡,硬要搬出清朝時的制度當成「傳統權益」,那清朝時興盛的農業活動,為何原居民不來捍衛?原因很簡單,就是假借「傳統」名義,抽取歷史中對自己有利的說法,不利的就拋棄,其實就是出賣歷史。
此外,清朝時華南有不少村落有一種慣例,是即使要轉讓土地或房屋,也先轉讓給親人、同氏族親友,再找不到買家才向外找。當時的社會經濟環境,不視買賣土地及房屋為謀財活動,耕地為謀生、房屋為謀住。先轉讓予親人的慣例也是確保鄉村土地不會輕易流給外人。但這一切從不在鄉事討論「傳統」時帶出。現在為求發展丁屋,與發展商合作,發展「屋苑化丁屋」只為圖利,這到底是哪門子的「傳統」?
捍衛傳統 更應取消丁屋政策
「傳統」作為文化的傳承,如慶典、祭祀儀式、維繫氏族關係的精神、傳承風俗文化等,若非造成太大環境影響或對他人帶來不便,亦值得尊重。當「傳統」被利用成無本生利的招牌,更影響本身維繫同村關係的精神,反而就是背叛傳統。
「丁權」只是1972年實施的丁屋政策下的申請資格,非實質「傳統權益」;提出「回購丁權」等於用公帑買不存在的空氣,實屬可笑。同意尊重「傳統」,亦同意政府為市民解決住屋問題。既然當初政策原意是為滿足村民的住屋需求,就更應取消縱容原居民變賣村地、製造利益衝突、破壞鄉村融和關係的丁屋政策,提出真正解決住屋問題的辦法,還鄉村寧靜。
註:林芷筠,〈「以法保丁」的事實問題〉,2016年6月6日,刊於《明報》觀點版
作者是本土研究社成員,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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