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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為秘密監察人員說句話長青網文章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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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2月29日 06:35
2016年12月29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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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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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石輝12月初發表了2015年的周年報告,並提到去年有9宗違規的個案,令部分人士憂慮執法人員是否未有嚴格遵守《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下稱「條例」),「侵犯市民私隱」,並質疑處分未夠阻嚇性。


由於本人曾任前線的執法人員,親身參與過秘密調查工作,對於條例的實施情况有不一樣的體會。無可否認,有關觀點和民主派傳統意見存有相當差異。


執法者沒動機利用公職竊私隱

本人的親身經驗,令我可大膽指出,現時執法人員其實沒有動機利用公職竊聽或偷拍他人的私隱,因為竊聽或秘密監察任務均受到非常嚴格的監管,有關違規處分亦非常嚴厲。從提出申請、層層批核、領取相關器材、執行任務,以及完成任務後作出詳細紀錄和報告,都受到非常嚴謹的監察;稍一不慎犯錯違規,輕則書面警告,重則會被革職,甚至負上刑責,例如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舉例:曾經有執法人員在申請秘密監察任務的文件,申請使用多於一件的監察器材(devices),但文件中有部分器材的英文遺漏了眾數的「s」,因而收到警告信,足以影響升遷。本人過去在廉署亦多次出席高層主持的簡報會,了解秘密監察行動各項細節中最新可能違規的情况;一些無關宏旨的英語詞彙選項亦煞有介事,要嚴肅討論跟進,看哪用詞最合宜,以免被監察專員批評甚至被判違規。事實上,本人認為絕大部分違規個案都是無心之失,主要因經驗不足或行事粗疏所致。如因無心之失招致非常嚴厲的處分,不單會打擊執法人員的士氣,更令到他們「明哲保身」,迴避執行高風險任務。


憂執法者放棄有效但犯錯風險高方法

事實上,2015年截取行動申請獲批的宗數為1428宗,跟多年來的授權宗數相若;但涉及秘密監察的行動,去年第一類監察獲批准的宗數為37宗,第二類監察則為13宗,相比起2007年條例實施之初跌了七成至近乎九成 (見表)。其實,需要運用上監察手段的調查,都是涉及嚴重罪案或公共安全的案件,第一、第二類監察的宗數大幅下降有兩個可能:(1)嚴重罪案大幅度減少,或(2)執法人員不願意申請進行監察行動。香港2015年的總體罪案數目確實比2007年少,但跌幅不夠兩成,嚴重罪案如三合會相關罪案數字的跌幅也是大約兩成,故此第一、第二類監察申請數目大減,我認為只因執法部門為了自保,「少做少錯」的心態。然而,往往要運用上監察手法的罪案性質都屬於嚴重,尤其是貪污或有組織的罪行,而這類罪案往往非常隱蔽,極難追查。本人擔心前線執法人員為免犯錯,寧願放棄使用相當有效但犯錯風險高的調查方法,這樣將無可避免影響打擊嚴重罪行的執法力度,甚至影響社會安全。


如屬無心之失 懲處須合乎比例

當然,本人絕對認同保障個人私隱的重要,完全同意執法人員在截取通訊及監察的行動應受嚴密監管和制衡。若有人員蓄意違規,甚至濫權,必須嚴懲;但如屬無心之失,懲處必須合乎比例,在保障私隱及有效執法之間都要取得平衡。


本人希望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不單要考慮公眾觀感,亦應聽取前線執法人員執行有關任務時如履薄冰、步步為營的經驗及難處。如果面對嚴重罪案,但執法人員為求自保,棄用非常有力的調查方法,最終受害的只是香港市民。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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