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宋小莊:梁、游有何「妙計」? 還是再燒銀紙?長青網文章

2016年12月28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2月28日 06:35
2016年12月28日 06:35
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明報文章】據報道,梁頌恆、游蕙禎在被上訴庭駁回上訴後,將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內地實行兩審終審制,只有一次上訴機會。內地上訴,必然要受理,這是權利。其他的稱為申訴,申訴也可能觸發再審,但不是必然的。香港實行三審終審制,但上訴是有條件的,要有理由:或是原審案件法官有錯,或是有重大法律觀點爭辯。上訴時,既可向原審法庭上訴,亦可向上訴法庭上訴。


對梁游而言,現在的上訴法庭就是終審庭。也就是說,梁游在終審庭有兩場仗要打,一是上訴許可的仗,二是被取消議員資格的仗。對行政長官和律政司長而言,也有相應的兩場仗。把打官司當作是打仗,並不十分貼切。但在對抗性運動中,以戰爭最為激烈,其他比賽次之;以棋賽、球賽、其他比賽形容打官司,好像不夠味道,只好以打仗來比喻,庶幾近之。


據報道,經過深思熟慮,梁游的團隊已經研究到新的法律觀點,但暫不透露,有勝算,亦有信心,將獲得上訴許可。到底是什麼呢?梁游在賣關子,這是《孫子兵法》所說的「兵不厭詐」。筆者也不知道梁游的詐術如何,但不少讀者想知道,故從幾個可能性當中挑兩三個來說一說。


爭議關鍵是可否豁免訟費保全

一是「訴訟費用保全」(security for costs)問題。梁游債務纍纍,可能被立法會追討,也可能被政府追討。兩大債主都可能申請梁游破產以「逼債」,梁游也可能自己申請破產以「避債」。對可能破產或即將破產的訴訟當事人,對手的訴訟策略很簡單,就是「訴訟費用保全」。在香港,打官司就是「燒銀紙」,香港俗話稱鈔票為「銀紙」。訴訟費就是敗訴的其中一個後果。即使沒有輸贏問題,也要支付自己的訴訟費。如有輸贏,則敗訴方要支付勝訴方的訴訟費用。對勝訴方而言,有些費用是不能得到補償的,一定有損失。訴訟費用主要是律師費,法官的工資是政府公帑支付的,法庭的場所是不必交租的。除非有勝算,最好還是不要打官司。既然梁游上訴,有可能敗訴,不能承擔後果,而應訴方卻可能得不到應戰消耗的補償,就可以提出「訴訟費用保全」,這是香港法庭第23號命令允許的,法庭有權要求不能承擔費用的當事人提供「保全金」,但也有可能給予豁免。


在保全方式、數額、計算原則、申請方式等存在爭議,但雙方爭議關鍵是可否豁免保全。一審時,行政長官和律政司長是原告,雖然知道梁游無錢償還訴訟債務,但通常原告較難申請「訴訟費用保全」。到二審時,原告已經處於「被上訴人」的地位,應可申請該保全,但政府沒有提出,是很奇怪的。當然不提出,也有理由。如果提出,上訴官司打不成,釋法就不能體現在司法判決中。終審庭也要執行釋法,政府就沒有這個顧慮了。但對「被上訴人」的申請,梁游及其幕後軍師和金主,將盡力抗衡,提出種種理由,包括公益和法治等理由,希望終審庭行使裁量權,給予豁免。在香港和其他普通法地區,大概有數十個重要正反兩面的判例,屆時會惡鬥一番。


對普通法判例的適用

二是香港的政治體制對普通法判例的適用。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4條的規定:香港特區法院依照本法第18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也就是說,香港法院是可以參考普通法地區的判例審案。在一審和二審中,梁游的代表律師都引述英國的有關判例,提出立法會議員的宣誓以及就任資格是議會的內部事務,不勞法院越俎代庖。但不論一審還是二審,法官都拒絕採用,並說明英國實行「議會至上」制度,英國法院不介入議會事務,但香港特區卻不同,宣誓及就任資格都涉及香港基本法;對涉及香港基本法的案件,香港法院都有管轄權,可以作出相應的判決。


眾所周知,普通法地區都實行判例法。由於英國沒有成文憲法,引述英國判例未必討好。但世界上實行普通法的國家有不少是有成文憲法的,會不會有相同於英國、有利於梁游的判例呢?這是任何法律學者都不敢完全排除的。如果有這樣的判例,終審庭會怎麼判呢?這也是梁游故弄玄虛的原因。對精通香港基本法的法官而言,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具有唯一性,該法(含釋法)的適用優於任何普通法的判例。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既不是「議會至上制」,也不是三權分立制,就直轄中央而言,這也是其他普通法地區所沒有的。但對不熟悉香港基本法的法官而言,就可能有變數,不排除受理的可能。


釋法修法之爭

三是釋法和修法之爭。在普通法國家和地區,司法解釋與修法是完全分開的,雖然在現實中未必如此(如採用「目的解釋」時),但至少在理論上是如此。在大陸法國家和地區,司法解釋也如此,但立法解釋卻未必如此。例如《立法法》第42條就規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1)「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2)「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况,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在上述情况下,立法解釋就有可能被認為不僅是解釋,還可能具有修法的成分。在解釋刑法時,就可能出現這樣的問題,這是會引起爭議的。


然而,對香港基本法而言,這是早已設想解決的問題。一國兩制下的香港對基本法實行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相結合的制度。在該制度下,立法解釋就不限於採用文意解釋的方法;立法解釋優於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要服從於立法解釋,這也是終審庭多次確認的。當然,如果出現別的情况,也不排除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新的情况作更具體的解釋。在報道中,這也是梁游及其大狀已經設想的一種可能。


作者是法學博士、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0
0
0
書籤
留言 (0)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