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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海鳴:如何解讀特首參選人「中央信任」標準?長青網文章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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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2月28日 06:35
2016年12月28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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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11月28日我在《明報》刊登文章,提出建制派參選人參選的一個新觀點:是「梁振英+1」還是「林鄭月娥+1」勝算大?這是本港媒體相關評論文章中最早提出「林鄭出山」的預測。筆者在文中寫道目前很難說怎樣會令中央完全放心。不過,相信「習核心」和中央完全了解、知悉、洞察香港真實民意和社會意願。現在看來這觀點完全準確。隨着選委會產生,特首選舉已拉開帷幕。梁振英表示不參選下屆特首,但這沒有降低選戰熱度。無論是泛民陣營在倒梁議題失去依託後轉而設置新議題「換人換制度」,聲言將綑綁投票,還是曾俊華辭職,胡國興、葉劉淑儀發表政綱,都不如因「巨變」會「重新考慮」出選的林鄭,再次成為全社會的焦點。總之,從現在到明年3月本港將進入政治活躍期。


香港政治無論多「活躍」都不能忘了一個最根本問題:香港是在一國兩制下選特首,屬地方選舉,不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選總統,特首必須由中央任命,因此「中央信任」是必備條件。「中央信任」標準是什麼?中央已多次表明:特首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絕不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任特首。如果說這些表述還是「粗線條」,港澳辦、中聯辦對梁振英的評價中則細化了「中央信任」的標準:敢於擔當,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堅決維護《基本法》權威,堅決維護香港社會大局穩定和廣大市民福祉,堅決維護法治,表現出堅定的愛國愛港立場和駕馭複雜局勢的能力。一句話概括:「中央信任」標準是「四個堅決」。那如何看待這標準?筆者認為應從以下3個角度觀察。


談「中央信任」標準,首要弄清什麼是「特首」。「特首」有兩層含義:一為特區之首,二為特區政府之首。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去年在基本法研討會上指「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3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有人認為這是「特首凌駕論」、「特首等於皇帝」。其實張曉明所言並無不妥,特首權力超然於三權於法有據。


為何要亮明「中央信任」的標準?

基本法規定香港是中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中央政府,表明香港不是一個國家,也不是一個獨立政治實體。香港權力結構不能等同於某些主權國家的三權分立,而是三權制衡,在涉香港內部事務時行政立法司法相互獨立、相互制衡;在涉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涉國家與香港關係時並不能由香港說了算,更不能三權當中任何一方說了算,三權之上有全國人大,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說了算。


基本法第43條規定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60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這表明特首的身分是「雙首長」,既是特區之首又是特區政府之首。對照一下基本法對立法會主席、首席法官的職責定位,就沒有「雙首長」的規定。因此作為特區之首,「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3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說法沒有錯,絕非中央刻意抬高特首地位。


談特首參選人「中央信任」標準,還要弄清特首的責任。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特首參選人有沒有對香港負責的信念和能力?香港選舉機制可把關。有沒有對中央負責的信念和能力?中央必須把關,首要環節就是制定特首參選人標準。也就是說中央出「標準」、香港出「產品」。如中央不把關致一國兩制走樣變形、背離憲法,則是中央政府失職。


以往中央對特首參選人提出愛國愛港標準,但這4字過於籠統,容易被港獨分子鑽空子、被某些泛民人士另類解讀。比如什麼才算「愛國」?某些人認為推進中國的民主進步就是愛國。怎樣推進「民主進步」?又有若干不同答案。什麼才算「愛港」?某些人認為「抗中拒共」、「中港區隔」甚至「香港建國」、「城邦自治」、「前途自決」就是愛港。把愛國與愛港對立起來,是某些人設置輿論陷阱的慣常手法。由於愛國愛港標準不細緻、不清晰,令港獨勢力有機可乘,不僅誤導市民,還欲滲透到建制架構內「播獨」,因此有必要紮緊籬笆,拒「獨」防「獨」。


為特首參選人畫什麼「標準像」?

分析特首參選人「四個堅決」的標準,不難看出這是聚焦特區之首和特區政府之首的定位,從維護國家利益和香港利益角度,為特首參選人畫出一幅「標準像」。


「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畫出國家統一底線。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說「決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政黨,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塊中國領土從中國分裂出去」。中共提出「底線思維」概念,「六個決不允許」就是底線之一。作為香港特首,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是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如果連這一條都做不到,就沒有資格參選。


「堅決維護基本法權威」畫出一國兩制輪廓。香港基本法通篇貫穿了一國兩制原則。哪些權力在中央、哪些權力授予香港,規定得清清楚楚。特首作為特區政府之首,必須依法行政、恪盡職守;作為特區之首,還是「護法使者」,在包括立法、司法機關在內的香港社會出現違反基本法行為時,須及時主動維護基本法權威。


「堅決維護香港社會大局穩定和廣大市民福祉」畫出繁榮穩定目標。立法會議員對政府施政方案,他們可否決卻不用負什麼責任;行政首長須對特區、對市民負責,社會穩定和市民福祉是最重要的兩方面,不能懈怠。


「堅決維護法治」畫出法治精神魂魄。法治精神是香港核心價值,也是香港引以為傲的資本。但近兩年來港獨泛起令香港法治精神受損。港獨分子公然宣揚「抗爭無底線」、「暴力革命」,策動了旺角暴亂。本次人大釋法,令港獨勢力受挫,但今後的政治敏感期,港獨分子會不會再「搞事」?難以預測。作為特首須有「堅決維護法治」的信念和能力,才能應對可能遇到的種種挑戰。


特首參選人的「標準像」的表述以「堅決」開頭,顯出對特首的要求高於普通人。「中央信任」的標準已經清晰,有意問鼎特首的人,有必要對照標準,看看自己是否夠格。


作者是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副會長、香港僑界社團聯會永遠名譽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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