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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莊﹕從財爺辭職說到量入為出長青網文章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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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2月22日 06:35
2016年12月2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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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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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最近,行政長官梁振英因要照顧家庭,宣布不競選連任。財政司長曾俊華辭職,為參選行政長官鋪路。「雙料議員」葉劉淑儀也宣布辭去行政會議成員職務,宣布參選。預計將有更多的人參選,參選人及據報有意參選者相互攻訐的情况將會不斷出現,例如胡國興批評葉劉淑儀的政綱;葉劉淑儀批評曾俊華是學建築的,還不如她懂經濟。凡此種種,在選舉中還會見到。文雅一點說,是見仁見智。而實質上,批評者和被批評者可能都可能有所忽略。


代理安排是為了特區政權連續性

先說主要官員辭職參選,香港《基本法》未作規定。根據現行本地法律的安排,現任行政長官要競選連任,是不必辭職的。但政務司長、財政司長等現任的主要官員,要競選下一任行政長官,則要先辭職。有人認為,應當全部都要辭職,或全部都不要辭職,才算公平。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安排?可能是不鼓勵現任主要官員與原上級行政長官的競爭,也可能不希望影響各主要官員掌管各部門的工作。這是可以討論的問題。


還有一種可能性,就是現任行政長官是最有可能競選連任的人士,如果他或她競選連任而需要辭職,根據香港基本法第53條第1款的規定,就是短期不能履行職務,就必須有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這樣就變相減少了政務司長競選行政長官的機會。如果臨時代理者也辭職參選,整個代理安排就無法運作,會有一系列的連帶效應,就會視參選行政長官為兒戲。其實,香港基本法的代理安排是為了香港特區政權的連續性,並不是要增加或減少有關人士的參選特權。


當然,現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決定不競選連任,實際上是增加了政務司長參加競選行政長官的機會,政務司長林鄭月娥也正考慮是否要參與競選。但也要注意的是,是不是辭職了就可以參選呢?


從合同法的角度看,辭職參選不是必然發生的。如某大公司的首席執行官要參選,肯定要向老闆請辭,老闆可能同意,也可能不同意。如不同意,可能就有問題。所以在辭職問題上,除非要一意孤行,一般都是在完成程序後才宣布。如履行私職者都可能要如此,則履行公職者,可以推想而知。


從憲法學的角度看,香港特區重要人士的辭職都有必要符合政治倫理、憲法慣例乃至法律要求,不能各行其是。例如,2010年的所謂「五區公投」就是5名立法會議員的辭職觸動的。本來這是不應當發生的,議員辭職就是喪失議員資格,根據香港基本法第79條的規定,這是立法會主席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可惜《立法會條例》將議員辭職的宣告權交給了立法會秘書。如果當時立法會主席認為本地條例的規定牴觸了香港基本法,並拒絕接納5名議員的辭職,就不會有浪費公帑、增加社會矛盾的「五區公投」發生。


對主要官員而言,喪失有關職務主要有若干途徑:一是行政長官建議中央政府免除有關職務;二是中央政府認為該主要官員不適宜擔任有關職務;三是主要官員因自身的原因辭職。但不管屬於何種情况,都需要中央政府即任命者的批准,中央政府的決定才是關鍵的。在中央政府沒有宣布的情况下,當事人不宜急於公開。萬一中央政府慰留,不批准辭職,或延遲批准,就會出現被動情况。這是任何從政人士務必注意的。


遵守「量入為出」 需有足夠儲備

其次說「量入為出」。香港基本法第107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 有人對「量入為主」有意見,說這樣規定使財政預算案偏於保守,例如利用當年偏低估計的財政收入決定本年度的財政開支。


10多年前,筆者已強調該理解是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的。第107條規定的要點是:


(一)「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量入為出」還是「量出制入」,是中國古代對立的理財原則。《禮記•王制》:「冢宰治國用,必於歲之杪,五穀皆入,然後制國用。用地小大,視年之豐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量入以為出。」量入為出要求政府按照已經確定的前一年的財政收入決定本年度的財政開支,不是以本年度估計的財政收入決定本年度的財政開支,還要考慮長期的經濟狀况。


「量出制入」與此相反,《漢書•食貨志上》:「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舊唐書•楊炎傳》:「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予人,量出以制入。」量出制入是以本年度的財政開支決定本(同一)年度的財政收入。西方國家一般都是量出制入的,財政儲備較為寬裕的國家或地方,才可能實行「量入為出」。


(二)「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經濟增長良好時,這種理財原則是可以實現的,但經濟環境不利時,財政赤字不可避免。為了遵守這個憲法性的經濟政策,就需要有足夠儲備。經濟是有周期的,中國人早就發現農業經濟是有周期的,《史記•貨殖列傳》提到「計然之術」,就是指經濟周期。對資本主義經濟周期的發現,西方是19世紀初才發現的。既然香港基本法有要求,應在經濟周期好時「積穀防饑」,保持一定的財政儲備,到經濟周期欠佳時,就可以拿來渡過難關。《禮記•王制》就明確「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問題是要有多少財政儲備才好?「量入為出」本身就要一年的財政儲備,平衡預算、避免赤字也要有一定的財政儲備。


港從政者對基本法有誤區

以上兩事說明香港的從政人才對香港基本法都還有誤區,要補課,何况其餘。目前香港主要的社會經濟問題有3個:一是貧富懸殊;二是實體經濟發展缺乏動力;三是薪酬與置業供樓能力脫節。三者互有關聯,富者愈富,窮者不再窮,但失去希望;中產人士兩極分化,向下流動的比率增加。解決應對辦法是:(一)徵收富豪稅,有限公司按規模大小、不同量級徵稅。這不能理解為牴觸香港基本法提到的稅種和低稅政策。(二)減少土地成本,有助推動香港經濟多元發展。(三)大規模填海造地,使地價降,樓價調。減少供樓財富向地產商轉移的幅度,間接減少貧富懸殊,也有助於實業發展。否則,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各種各樣的社會問題,始終不可能解決。


作者是法學博士、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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