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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印花稅倡賣家承擔長青網文章

201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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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11月21日 05:59
2010年11月21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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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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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針對短炒的「額外印花稅」,沿用現時物業交易印花稅的做法,買賣雙方均承擔繳付責任,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說,要買家為賣方從事炒賣活動繳稅,原則上有錯誤,若政府不修訂建議,他會在修訂草案提上立法會時作修正案,列明繳付額外印花稅的責任在賣家。

運輸及房屋局長鄭汝樺昨出席商台《政經星期六》時說,當局曾考慮指明由賣家繳付額外印花稅,但發現執行上有困難。她說,現時印花稅雖訂明由買賣雙方共同承擔,但雙方一般會議定由某一方支付,她相信新措施生效後,市場也會自行磋商支付比率。

賣家倘失蹤 買家或被追數

鄭汝樺說,市場會因應新例靈活調節,如買家可自行與短炒的賣家商討,計及稅款因素,將銷售價降低。她又強調,措施是針對短炒投機活動,物業持有期愈短,印花稅率愈高,大幅增加短炒成本,冀遏抑樓宇市場投機的機會,穩定樓價,絕非針對自用買家。

不過,涂謹申說,當雙方共同承擔繳納額外印花稅責任,如果賣家是海外公司,或者賣家失蹤,買家便很有可能被政府追討,因為這樣對政府行政最方便。他估計,律師樓可能會建議買家要求扣起賣家一定資金,作為代繳稅之用,以減低政府做法的害處。

涂謹申表明,若政府不肯更改這個安排,當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草案時,他會作出修訂,改為賣家繳稅。

公民黨梁家傑亦說,既然炒賣活動賺錢的是賣家,應由賣家繳稅。不過,他說即使買家要繳稅,都可以起着遏止炒賣活動的效果。工聯會黃國健則認為,無論是否列明賣家繳稅責任,效果上都是一樣,要視乎當時哪一方較有議價能力,現時賣家佔上風,自然可以把稅款用各種方式轉嫁買家。

另外,有聽眾致電稱,關注措施對因經濟困難而被迫短期內蝕賣物業的自住用家百上加斤,鄭汝樺重申,市民買樓前要考慮負擔能力與樓市波動,量力而為,若只向賺錢的賣家徵收額外印花稅,等同要政府分擔投資風險,未必有效打擊短炒。

鄭汝樺又提醒,市民日後買樓前要做足功課,留意樓宇的持有期是否不足兩年,當局已即時接觸律師會及地產代理監管局,要求律師及地產代理提醒買家有關持有期和額外印花稅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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