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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水」綜援戶 官指公屋免租非益社署長青網文章

201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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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11月20日 05:59
2010年11月20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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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由社署代交公屋租金的六旬綜援戶,早前興訟指社署未有按照政府「紓解民困」目標,向綜援戶發放已豁免的租金,要求社署將約2400元租金及差餉發還,月前於高院獲判勝訴,觸發15萬公屋綜援戶的追索潮。高院法官任懿君昨日交代其判決理由,指有關租金豁免只是為了讓「住戶」得益,而非讓「代住戶付租的機構」、即社署得益,故社署有責任將有關款項發還予綜援租戶。

政府已表示會對任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任官昨於判辭解釋,案中上訴人、60多歲的鄧綺瑜缺乏養活自己的必要能力,因此社署給予鄧的綜援租金補助,實屬署方的「必要開支」,若社署因為租金豁免而省卻了「必要開支」,則變為社署受惠於有關政策。任官稱,房委會一直聲明,公屋免租是為了令住戶受惠,從沒有意圖讓社署得益,若社署不將有關「必要開支」發給鄧婦,就會出現不義情况。

雖然獲判勝訴,但鄧婦昨日領取判決理由時仍感不滿,反問記者:「點解要開心?之後每次公布(減租或減差餉)又要我同佢(指社署)講。」她又說,已記下每次政府公布減租等措施,日後會再追討。鄧婦又說,2000餘元「好快就使晒」,但她拒絕透露每月支出多少、家中有多少人等,指不願透露私隱。

【案件編號:HCSA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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