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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至此,蒙冤被殺21年的聶樹斌得以昭雪,社會各界對此案熱評如潮。宣判那天,我正好在安徽績溪參加一個紀念胡適先生的活動,急忙在手機上讀了最高法院的判決書,百感交集,心中不斷地迴響着胡適生前特別願意引用的呂坤的話:為人辨冤白謗是第一天理。在拖延了漫長的11年之後,最高法院終於宣布聶樹斌無罪,雖然延宕太久,但畢竟這結果還是來到了。一些人憤憤不平地引用英國法諺表示,遲到的正義就是不正義,認為這結果談不上是正義。不過,那句法諺是在督促法律職業者在司法程序中的努力而言的;一旦錯案鑄成,情况就變成:能夠糾正錯誤——哪怕是遲到的糾正——總比沉冤未雪的狀態更加正義。
當然,我們現在只能把這份判決書視為一個階段性結論,諸如判決書裏說「對申訴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辦案機關故意銷毁、隱匿訊問筆錄、製造假案的意見,因無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採納」,我認為在這個階段裏,最高法院這樣說也可以理解為暫時沒有證據證實,待今後對於案件責任追究時,將對有證據證明的相關責任人加以懲罰,甚至追加刑事處罰。目前的判決書不過是先宣布聶樹斌無罪而已。
我對於最高法院最大的不滿不在本次判決,而在於此前的長期不作為。如果該院積極作為,本案不可能如此長久拖延。當年王書金招供自己為真兇的消息傳出,最高法院就應該及時出馬,提審此案。這是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相反,一味地依賴河北高院,甚至當聶母張煥枝女士還有著名律師張思之先生多次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訴,最高法院仍然以「分級處理申訴案件」的藉口推至河北高院,這是嚴重失職的。須知河北高院本身是疑似冤案的製造者,沒有人可以擔任關乎自己利益案件的法官,它如何可能積極糾正錯案?我個人早在2007年就呼籲最高法院出手,2011年在《南方周末》發表文章,題目就是〈聶樹斌案:最高法院不可再推諉〉,奈何也許是礙於體制因素,眾裏喚他千百度,最高法院硬是不出頭。此中教訓也是最高法院必須汲取的。
慘勝來之不易
這場慘勝真正是來之不易。時任《河南商報》顧問馬雲龍先生敏銳的新聞人直覺和行動力,時任《南方周末》記者趙凌女士等鍥而不捨的努力和該報巨大的影響力,公安局原副局長鄭成月先生不要烏紗要真相的勇氣,李樹亭、陳光武、楊金柱、李金星、周澤還有年逾80的張思之先生等傑出律師無私而堅忍不拔的努力,還有徐昕、何兵等學者未曾消歇的吶喊;另外,不要忘記網絡時代那難以計數也很難列名的網友們所發揮的巨大作用。這些都是推動聶案平反的中堅力量。當然,一個需要特別致敬的人是聶母張煥枝,這位忍受了10年屈辱的母親接下來又是11年的不斷上訪,她為自家孩子申冤的奔走呼號可謂驚天地泣鬼神。不過,那不僅僅是為一己之冤屈,她帶來的符號化效應足以激勵司法冤屈的受害者們為推動辨冤白謗而全力抗爭,引發舉國上下對冤獄和如何建構更為公正的司法體制更深切的關注。
制度弊端讓冤案成為家常便飯
聶樹斌案不是孤立的,此前所揭露的一系列死刑冤案都有着類似的發生邏輯。命案發生後,警方在「命案必破」的壓力和破案得到獎賞的動力下,往往採取「刑訊逼供」的方式獲得口供,有時甚至明知為假仍編造口供;檢察院以及法院對於這類非法獲得的證據不能或不願予以排除;案件處理過程中外部權力以「協調」名義的干預使得三機關之間的制約完全失效;在刑事辯護中,懾於刑法專門為律師規定的偽證條款和檢察院的優勢地位,律師無法或不敢與檢察官進行法律上的全力較量;在庭審中,法院放任公安、檢察對證人出庭加以限制和威脅,導致大量證人無法出庭,因而法律規定的質證程序經常流於書面化和走過場;死刑案件中審判委員會而不是合議庭法官對判決具有決定權,使得庭審法官既無完整權力也毋須對最終判決承擔完整責任,帶來決策責任的彌散化;一審法院提前請示上級法院,或二審法院提前介入,致使兩審程序甚至還加上死刑覆核程序都合而為一,完全流於形式。凡此種種,都是極其嚴重的制度弊端,它們讓冤案的發生成為家常便飯。
隨着聶案的平反,接下來必然會出現追究冤案責任人的問題。不過,司法責任的追究由於審委會這一制度的存在變得非常複雜,那就是,我們無法找到究竟誰是案件的判決者。從3個機構形成的3個主要環節說,如果今後調查發現有證據表明公安人員故意隱匿或銷毁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導致錯案發生,那麼相關人員必須受到法律追究。如果是檢察院或法院對於這類證據視而不見,甚至參與了卷宗材料的隱匿或銷毁,那麼參與者也難逃追責。必須說,本次最高法院判決中的「不予採納」云云只是在平反聶樹斌案意義上的措辭,而不是針對今後可能的責任追究而言的。
超越個案本身的問題已顯出來
聶樹斌案從真兇出現到最終平反,歷經11年,其間媒體跟蹤報道、網絡全線關注,已經演為一場全國性的大事件。如今聶樹斌獲得平反,一些超越個案本身的問題已經顯示出來。如何在各個環節防範冤案的發生、一旦發現冤案怎樣的機制可以在最短時間內讓真相大白於天下、如何追究司法冤案的決策責任、怎樣增進三機關之間的相互制約、媒體在報道司法案件中如何做到更加客觀中立,所有這些,都是今後亟待解決的事項。另外,對於多起死刑案件的廣泛討論,也深化了國人對死刑問題的認識。在時下這樣特別容易出現冤案的體制下,是否應該徹底廢除死刑,已經成為一個特別緊迫的大問題。
作者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當然,我們現在只能把這份判決書視為一個階段性結論,諸如判決書裏說「對申訴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辦案機關故意銷毁、隱匿訊問筆錄、製造假案的意見,因無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採納」,我認為在這個階段裏,最高法院這樣說也可以理解為暫時沒有證據證實,待今後對於案件責任追究時,將對有證據證明的相關責任人加以懲罰,甚至追加刑事處罰。目前的判決書不過是先宣布聶樹斌無罪而已。
我對於最高法院最大的不滿不在本次判決,而在於此前的長期不作為。如果該院積極作為,本案不可能如此長久拖延。當年王書金招供自己為真兇的消息傳出,最高法院就應該及時出馬,提審此案。這是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相反,一味地依賴河北高院,甚至當聶母張煥枝女士還有著名律師張思之先生多次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訴,最高法院仍然以「分級處理申訴案件」的藉口推至河北高院,這是嚴重失職的。須知河北高院本身是疑似冤案的製造者,沒有人可以擔任關乎自己利益案件的法官,它如何可能積極糾正錯案?我個人早在2007年就呼籲最高法院出手,2011年在《南方周末》發表文章,題目就是〈聶樹斌案:最高法院不可再推諉〉,奈何也許是礙於體制因素,眾裏喚他千百度,最高法院硬是不出頭。此中教訓也是最高法院必須汲取的。
慘勝來之不易
這場慘勝真正是來之不易。時任《河南商報》顧問馬雲龍先生敏銳的新聞人直覺和行動力,時任《南方周末》記者趙凌女士等鍥而不捨的努力和該報巨大的影響力,公安局原副局長鄭成月先生不要烏紗要真相的勇氣,李樹亭、陳光武、楊金柱、李金星、周澤還有年逾80的張思之先生等傑出律師無私而堅忍不拔的努力,還有徐昕、何兵等學者未曾消歇的吶喊;另外,不要忘記網絡時代那難以計數也很難列名的網友們所發揮的巨大作用。這些都是推動聶案平反的中堅力量。當然,一個需要特別致敬的人是聶母張煥枝,這位忍受了10年屈辱的母親接下來又是11年的不斷上訪,她為自家孩子申冤的奔走呼號可謂驚天地泣鬼神。不過,那不僅僅是為一己之冤屈,她帶來的符號化效應足以激勵司法冤屈的受害者們為推動辨冤白謗而全力抗爭,引發舉國上下對冤獄和如何建構更為公正的司法體制更深切的關注。
制度弊端讓冤案成為家常便飯
聶樹斌案不是孤立的,此前所揭露的一系列死刑冤案都有着類似的發生邏輯。命案發生後,警方在「命案必破」的壓力和破案得到獎賞的動力下,往往採取「刑訊逼供」的方式獲得口供,有時甚至明知為假仍編造口供;檢察院以及法院對於這類非法獲得的證據不能或不願予以排除;案件處理過程中外部權力以「協調」名義的干預使得三機關之間的制約完全失效;在刑事辯護中,懾於刑法專門為律師規定的偽證條款和檢察院的優勢地位,律師無法或不敢與檢察官進行法律上的全力較量;在庭審中,法院放任公安、檢察對證人出庭加以限制和威脅,導致大量證人無法出庭,因而法律規定的質證程序經常流於書面化和走過場;死刑案件中審判委員會而不是合議庭法官對判決具有決定權,使得庭審法官既無完整權力也毋須對最終判決承擔完整責任,帶來決策責任的彌散化;一審法院提前請示上級法院,或二審法院提前介入,致使兩審程序甚至還加上死刑覆核程序都合而為一,完全流於形式。凡此種種,都是極其嚴重的制度弊端,它們讓冤案的發生成為家常便飯。
隨着聶案的平反,接下來必然會出現追究冤案責任人的問題。不過,司法責任的追究由於審委會這一制度的存在變得非常複雜,那就是,我們無法找到究竟誰是案件的判決者。從3個機構形成的3個主要環節說,如果今後調查發現有證據表明公安人員故意隱匿或銷毁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導致錯案發生,那麼相關人員必須受到法律追究。如果是檢察院或法院對於這類證據視而不見,甚至參與了卷宗材料的隱匿或銷毁,那麼參與者也難逃追責。必須說,本次最高法院判決中的「不予採納」云云只是在平反聶樹斌案意義上的措辭,而不是針對今後可能的責任追究而言的。
超越個案本身的問題已顯出來
聶樹斌案從真兇出現到最終平反,歷經11年,其間媒體跟蹤報道、網絡全線關注,已經演為一場全國性的大事件。如今聶樹斌獲得平反,一些超越個案本身的問題已經顯示出來。如何在各個環節防範冤案的發生、一旦發現冤案怎樣的機制可以在最短時間內讓真相大白於天下、如何追究司法冤案的決策責任、怎樣增進三機關之間的相互制約、媒體在報道司法案件中如何做到更加客觀中立,所有這些,都是今後亟待解決的事項。另外,對於多起死刑案件的廣泛討論,也深化了國人對死刑問題的認識。在時下這樣特別容易出現冤案的體制下,是否應該徹底廢除死刑,已經成為一個特別緊迫的大問題。
作者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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