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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前擁有業權 買家免付額外稅長青網文章

201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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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11月20日 05:59
2010年11月20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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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新一輪遏抑炒樓措施後,買家置業有什麼地方要注意,才可避免繳付「額外印花稅」?首先,買家要問業主,他在什麼時候持有該物業。若然業主告訴你,他在今年11月20日或以後擁有該物業,買賣雙方交易時,便要分擔「額外印花稅」。

若然業主趕及「尾班車」、在11月20日之前已簽訂臨時合約買入該物業,這樣不代表該物業一定沒有跌入額外印花稅的稅網,關鍵要視乎業主簽訂的臨時買賣合約,有否列明「必買必賣」,若有,便毋須負擔額外印花稅,否則仍有可能須支付額外印花稅。

臨約須列明「必買必賣」

根據買賣程序,買賣雙方首先要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買方支付「細訂」,一般為樓價3%-5%。14日後,雙方會找律師處理買賣合約,買方支付「大訂」,一般為5%-7%(即樓價的10%減去「細訂」部分的尾數)。之後,買家找銀行做按揭手續,到律師樓簽署樓契。

以這個案為例,若然業主趕及在11月19日或之前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並列明「必買必賣」,這四個字可確保賣家無法悔約,以較高價格轉售該物業給第三者,同時證明業主確實擁有該物業業權。若然臨約沒有寫明「必買必賣」,該合約便不能證明買家真正擁有物業業權。雙方要經過第二步買賣合約,買家支付「大訂」,才獲得業權。

第二步,買賣合約會在11月20日或以後完成,即額外印花稅生效後,而這單位在未來24個月內轉售,便要徵收額外印花稅。新買家接受業主開價,買入該單位,雙方都要承擔額外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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