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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峰:評上訴法院梁游宣誓案判辭長青網文章

2016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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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2月02日 06:35
2016年12月0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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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兩星期前(11月16日),我就原訟法院的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案判辭作出了8點評論。兩日前,上訴法院亦就此案頒布判辭。在以下的上訴法院判辭評論,我會像兩星期前一樣,把焦點放在憲法問題上而不在一些較細節與技術性的本地法例演繹上。我亦不會重複一些上訴與原訟判辭基本相同而我兩星期前又已經就其評論的觀點。


上訴法院結論帶出一些難題

在這基礎下,我對上訴法院判辭的觀點概要如下:

一、上訴法院認為,人大常委在上月就《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是完全對香港有約束力的。就此,對於那「釋法已超越了解釋基本法」的觀點,上訴法院說內地立法機關釋法是一個大陸法制度的概念,當中可包括對法律的補充(法院更就此引述終審法院一個案例),與我們香港運用的普通法不同。所以,除非梁游那方有大陸法法律專家提交證據說這釋法是越權,否則香港法院無權過問釋法哪一部分沒有約束力,要完全接受。無論是從實際或法律分析角度來看,上訴法院的這個結論都帶出了一些難題。


二、先從實際角度去說,一個要在法院質疑任何釋法範圍的人士能從哪裏找到一個像法院要求的專家提供證供呢?理論上,要找一個這樣的專家是不難的;但如果這專家是居於內地,要他去發表一份這樣的證供很可能會連累到他吧(大家應該明白我是什麼意思)。就算這專家是居於海外,他都仍可能會受連累(譬如說,身在美國的內地維權法律學者滕彪要出書時都受到各種阻礙)。再者,假設政府那方找到個內地頂尖法學院的什麼大教授提證撐人大常委,香港法院信一個海外學者還是內地「護法」才好?


三、從法律上,就算真的找到一個專家去說人大常委越權都未必有用。列出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權力的第158條說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這就帶出一個問題:香港法院有沒有權解釋人大常委的釋法權?當上訴法院決定要回答這問題後,它提供的法律答案其實是什麼都已經不重要:


.如果答案是「香港法院沒有權」(這基本上是上訴法院最終選了的答案),又或者是「香港法院有權」但法院把人大常委釋法權解釋得十分闊,人大常委就會知道就算是在香港本地層面上他們都是為所欲為的。以後人大常委想怎樣做都能橫行無忌,香港法院亦沒辦法,唯有被牽着走。


.如果答案是「香港法院有權」,然後把「何謂解釋基本法」以正常普通法邏輯狹窄地演繹,結果可能會更糟糕。在當下的環境,這只會鼓勵人大常委就第158條本身釋法,內容會先說香港法院無權解釋第158條,然後就把釋法權說得闊到可以補充與修訂基本法,甚至香港本地法例。如果結果是這樣,法治與一國兩制所受到的打擊會比起現况更嚴重。


四、還有,如果這案上訴到終審法院,有一個可能就是終審法院裁定這問題不是香港自治範圍內,把基本法第158條的解釋權提請人大常委解釋。到時,人大常委的解釋就很大機會如上述那樣廣闊。而傷害可以是更大的,就是如果政權擔心終審法院未必願意作有關提請,人大常委很可能會在終審法院作任何決定前自行就基本法第158條釋法,在同一案件內第二次企圖繞過法院。


原訟法官的智慧與苦心

五、所以,現在再回望原訟法院的判辭,就會開始領會到原訟法官的那份智慧與苦心(老實說,我兩星期多前寫在此版刊登就原訟法院判決評論的文章時還未有所領會,這是我的錯)。他一方面模糊地承認釋法的地位,但然後說他根本不需要靠釋法去達到他的結果。他亦以此為由完全「避」了釋法是否越權的問題,但在「避」之中又隱晦地提出解釋基本法第158條權力可能最終是在人大常委手上。這有意無意地提示上訴法院最好都是「避」了釋法,因為如果不「避」,無論怎樣處理都是「死路一條」。最終,上訴法院沒有「接納」原訟法官有意無意的暗示,導致了上述的困難局面。


六、不過說到底,更深層次的問題就是為何原訟法官在法律問題上要很有智慧地左閃右避?為何上訴法院就算只是想去處理一個法律問題,都要變成無論怎樣判都會鼓勵人大常委更橫行無忌(而上訴法院其實有努力在釋法框架內盡量為司法奪回定斷宣誓有效與否的話語權)?為何如果把這案件依法上訴下去又可能會為香港帶來多一個釋法憲制危機?答案就是我們有一個有權用到盡(甚至過盡)的人大常委與其代表的極權,及他們在港的一些四周威脅「釋法陸續有來」的代言人。他們的言行對香港法治、對一國兩制已經構成沉重傷害,而我們的司法制度亦被推了出來去承受這一切。


不懷好意、隨時等機會作惡的權力持有者,鹵莽的行動者,廣泛的受害者,這場宣誓風波簡直是一場莎士比亞式悲劇。


(作者按:以上是筆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他所屬律師行)

作者是法政匯思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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