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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梁頌恆和游蕙禎於10月12日在立法會的宣誓,最終演變成政治風波,更要交由法庭裁決。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於判辭強調,法庭審理本案時只會考慮法律問題,又提到政府一方曾於審訊期間,無意中提及濫用民主的問題,即時被法官阻止,林官強調將政治排除於司法程序之外。
上訴庭在判辭逐點反駁梁游一方的上訴理據。梁游一方曾於審訊時質疑特首梁振英提出是次訴訟的資格,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於判辭反駁,指根據《基本法》第48條,特首有憲法責任執行基本法,故任何限制特首執行基本法的條文,都必定因為與基本法第48條相牴觸而無效;事實上,特首可按照《高等法院條例》第21條藉司法覆核以履行其責任。
第77條 官指立法者不可能留後門
梁游一方於審訊時引用基本法第77條,指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故二人在宣誓時的言行亦不例外;惟張官認為,法庭應該把基本法第77條與第104條有關「依法宣誓」的條文放在一起閱讀,便會發現基本法的立法者,不可能一方面要求議員要按照第104條依法宣誓,另一方面卻向未按照憲制規定宣誓的議員,提供第77條這一道不受法律追究的「後門」,這只會令104條名存實亡。
張官又於判辭指出,梁游一方從來沒有爭議他們於10月12日曾經拒絕作出宣誓,並認為他們當日的言行是故意為之,故根本沒法爭辯。張官亦認同原審法官的看法,指梁游二人因拒絕宣誓,當時便已自動喪失就任議員的資格。
事實上,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已於10月18日指出梁游二人有意拒絕宣誓,只不過他沒有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採取適當行動(梁最後准許二人再次宣誓,但宣誓當日終因流會,二人仍無法宣誓)。
上訴庭在判辭逐點反駁梁游一方的上訴理據。梁游一方曾於審訊時質疑特首梁振英提出是次訴訟的資格,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於判辭反駁,指根據《基本法》第48條,特首有憲法責任執行基本法,故任何限制特首執行基本法的條文,都必定因為與基本法第48條相牴觸而無效;事實上,特首可按照《高等法院條例》第21條藉司法覆核以履行其責任。
第77條 官指立法者不可能留後門
梁游一方於審訊時引用基本法第77條,指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故二人在宣誓時的言行亦不例外;惟張官認為,法庭應該把基本法第77條與第104條有關「依法宣誓」的條文放在一起閱讀,便會發現基本法的立法者,不可能一方面要求議員要按照第104條依法宣誓,另一方面卻向未按照憲制規定宣誓的議員,提供第77條這一道不受法律追究的「後門」,這只會令104條名存實亡。
張官又於判辭指出,梁游一方從來沒有爭議他們於10月12日曾經拒絕作出宣誓,並認為他們當日的言行是故意為之,故根本沒法爭辯。張官亦認同原審法官的看法,指梁游二人因拒絕宣誓,當時便已自動喪失就任議員的資格。
事實上,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已於10月18日指出梁游二人有意拒絕宣誓,只不過他沒有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採取適當行動(梁最後准許二人再次宣誓,但宣誓當日終因流會,二人仍無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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