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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昨在判辭中,明言在審理本案時有參考包括人大常委就《基本法》104條的釋法及其他法例。事實上,《基本法》158條規定法院引用有關條款時應以釋法內容為準,故上訴庭必須跟隨。
張舉能:釋法沒拿走法庭司法權
不過,若細心留意判辭,上訴庭在照單全收釋法效力後,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提及,釋法不但沒有賦予監誓者任何司法權力去裁定宣誓者是否依法宣誓,同時亦沒有拿走法庭的相關司法權力,張官認為法庭正正是按《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去裁定宣誓者是否依法宣誓。換言之,雖然依法宣誓的準則以釋法內容為準,但具體操作權仍在法庭手上。
梁頌恆一方聆訊時引用人大釋法的第2(4)段,指監誓人對符合釋法和香港法律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反映監誓人有權決定宣誓是否有效,而不應交由法庭決定。但張舉能於判辭反駁,人大釋法使用「應確定」的字眼,只是強調監誓人有「行政責任」去確保宣誓者妥當及正確地宣誓;若宣誓者拒絕宣誓,監誓人應該拒絕作行政上的安排讓他們再次宣誓。張官強調,人大釋法從沒有賦予監誓者任何司法權力,去裁定宣誓者是否依法宣誓,更沒有拿走法庭的相關司法權力。他又補充,法院決定宣誓者是否有效宣誓時,仍會考慮監誓人的看法,但有關看法不具任何約束力。
梁頌恆在裁決後表示,在短短3頁的判辭新聞摘要中,已7次提及釋法,顯示北京粗暴介入香港自治的事務。不過,事實上釋法乃梁一方的其中一個理據。梁一方認為今次並非釋法而是修法,但張舉能反駁指有關說法沒有根據,更提出三大問題,包括有沒有證據證明人大釋法是變相修法、香港法庭有沒有權力作出如此裁定,以及人大釋法有沒有追溯權。
質疑港法官裁決釋法權力
張官又指出,兩地採用不同的法律制度,香港實施普通法,內地則採用大陸法,他質疑普通法下的香港法官有沒有權力,去裁定另一個法律體系的釋法屬越權,以及是否需要徵詢相關專家的意見。最終梁一方僅引述終審法院於「吳嘉玲案」的判辭,指法庭若認為釋法有違《基本法》可有權不跟從,卻未有把握機會就上述三大問題提出證據及進一步陳辭,故未能說服上訴庭接納釋法是修法。
明報記者
張舉能:釋法沒拿走法庭司法權
不過,若細心留意判辭,上訴庭在照單全收釋法效力後,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提及,釋法不但沒有賦予監誓者任何司法權力去裁定宣誓者是否依法宣誓,同時亦沒有拿走法庭的相關司法權力,張官認為法庭正正是按《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去裁定宣誓者是否依法宣誓。換言之,雖然依法宣誓的準則以釋法內容為準,但具體操作權仍在法庭手上。
梁頌恆一方聆訊時引用人大釋法的第2(4)段,指監誓人對符合釋法和香港法律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反映監誓人有權決定宣誓是否有效,而不應交由法庭決定。但張舉能於判辭反駁,人大釋法使用「應確定」的字眼,只是強調監誓人有「行政責任」去確保宣誓者妥當及正確地宣誓;若宣誓者拒絕宣誓,監誓人應該拒絕作行政上的安排讓他們再次宣誓。張官強調,人大釋法從沒有賦予監誓者任何司法權力,去裁定宣誓者是否依法宣誓,更沒有拿走法庭的相關司法權力。他又補充,法院決定宣誓者是否有效宣誓時,仍會考慮監誓人的看法,但有關看法不具任何約束力。
梁頌恆在裁決後表示,在短短3頁的判辭新聞摘要中,已7次提及釋法,顯示北京粗暴介入香港自治的事務。不過,事實上釋法乃梁一方的其中一個理據。梁一方認為今次並非釋法而是修法,但張舉能反駁指有關說法沒有根據,更提出三大問題,包括有沒有證據證明人大釋法是變相修法、香港法庭有沒有權力作出如此裁定,以及人大釋法有沒有追溯權。
質疑港法官裁決釋法權力
張官又指出,兩地採用不同的法律制度,香港實施普通法,內地則採用大陸法,他質疑普通法下的香港法官有沒有權力,去裁定另一個法律體系的釋法屬越權,以及是否需要徵詢相關專家的意見。最終梁一方僅引述終審法院於「吳嘉玲案」的判辭,指法庭若認為釋法有違《基本法》可有權不跟從,卻未有把握機會就上述三大問題提出證據及進一步陳辭,故未能說服上訴庭接納釋法是修法。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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