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早前被高等法院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他們不服上訴,案件昨審結,法官表明下周二或周三頒下裁決。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表示,明白為何與訟雙方的律師審訊時均不願提及釋法,因為「這有如要求足球員用手入波」。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出,只有法庭擁有最終決定權去裁定宣誓是否有效,並非如梁游一方所指監誓者擁有決定權。余舉例稱法官的宣誓由特首監誓,若梁游一方的說法正確,難道特首有權裁定法官宣誓是否有效,而法庭無法干預?余形容梁游一方的論點令人驚訝,又批評對方把監誓人的「行政管理職能」,混淆成「司法職能」。
余若海又重申,《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須依法宣誓,法庭有憲制責任裁定議員宣誓是否有效,故不屬立法會內部事務,「不干預原則」亦不適用。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問余,是否認為立法會並非「私人會所」,余表示同意。
官指與訟律師不願提釋法
「如叫足球員用手入波」
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於審訊期間指出,釋法對本港法庭有約束力,效力有如香港法例或終審法院的判辭,「我們甚至已不用理會《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拒絕或忽略宣誓,必須離任或被取消其就任資格)。但與訟雙方一直採用普通法的方式(即政府一方稱要履行基本法的憲制責任,梁游一方則強調不干預原則和立法會議員的訴訟豁免權)去爭議本案,令他感到不安(uneasy)。林官亦補充,明白為何與訟雙方的律師均不願提及釋法,因為「這有如要求足球員用手入波」。
政府一方:現如校長下令老師跟從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則直接問余若海,他作為政府一方的大律師,為何不直接以具約束力的釋法內容,作為其陳辭的起點?余回答說自己始終是受普通法訓練的大律師,「如果我是中國大陸的律師,在中國法院打官司,我的陳辭時間會短得多」。余若海又舉了一個比喻,說現時有如校長下了命令,老師便要跟從。余若海又認為,人大釋法具追溯力。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回應,若法庭認為人大釋法其實是修法,則應根據普通法原則裁定所謂釋法並沒有追溯力。
與訟雙方昨完成陳辭,上訴庭表明下周二或周三將頒下書面判辭。張官表示,若與訟雙方屆時打算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將於裁決翌日開庭處理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CACV224-227/16】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