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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遭豬殼壓傷 賠償增至逾200萬長青網文章

201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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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11月18日 05:59
2010年11月18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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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食環署一名女衛生督察於1999年在荃灣屠房檢驗「豬殼」(已屠宰的豬)時,被一隻沉重的豬殼壓傷,2002年入稟向荃灣屠房及食環署索償350萬元,但高院去年裁定荃灣屠房僅需賠償31.8萬元,食環署更毋須為意外負責。女督察上訴,上訴庭昨日不但裁定食環署要為意外負責,同時將賠償額大幅提升至逾210萬元,實際數額須由聆案官計算。

上訴人林佩儀(譯音),於1996年加入食環署,意外發生時她正在檢查豬殼,其中一隻突然與掛肉鈎、滑輪等一同掉下,將她壓傷。原審法院裁定食環署毋須為意外負責,但上訴庭並不認同,認為食環署作為僱主,要求下屬於不安全的環境工作,亦要為意外負上責任。

在計算賠償額方面,上訴庭與原訟庭的最大分歧有兩方面﹕原訟庭認為被告須為林所受創傷賠償25萬元,上訴庭大幅將賠償提升至50萬元;原訟庭認為意外並無影響林的晉升機會,但上訴庭不認同,指意外令林無法執行搬重物及爬梯等動作,對僱主及同事構成負累,其晉升機會無疑會受影響,判被告須就此項目賠償164萬元。

上訴庭又批評原審聆訊要在入稟後3年才進行,而短短20天的聆訊竟橫跨3年,原審法官陳光耀的判辭竟長達140頁,認為原審法官處理案件手法欠妥當。

【案件編號﹕ CACV 25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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