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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名電訊公司流動電話客戶,雖然早於01年已表明不願意再接促銷電話,但受到電訊公司委託的促銷公司,卻違反了其意願再次來電促銷,令客戶不滿及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雖然電訊公司辯稱錯誤是源於促銷公司不依指引辦事,但私隱署調查後裁定電訊公司作為委託人,對錯誤一樣責無旁貸。私隱署發出執行通知,終促使電訊公司改善推銷程序,包括訂出促銷公司日後若再犯同樣錯誤時將需接受的罰則。私隱專員蔣任宏認為,商業機構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步驟,以防受委託公司對已表明拒收直銷信息者再促銷,他並建議機構應選擇一些能有效監察前線職員的促銷公司,以確保對方遵守法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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