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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人大釋法遏阻基本法「中期危機」(下)長青網文章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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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1月22日 06:35
2016年11月2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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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中期危機」是一個經驗性觀察結論,顯示了具體憲制的妥協性帶來的制度疲勞病理和制度摩擦張力,其在一國兩制與《基本法》實施中的表現主要是:

中期危機 不容迴避

第一,行政主導出現制度性失能。立法會拉布、司法覆核及不斷加碼的社會運動極大限制了特區政府依據基本法的主導功能與施政作為,造成香港日益惡化的管治危機。這種危機不能援引簡單的三權分立式制衡原理予以解讀,而應識別為香港管治的共識破裂和極端病理。


第二,司法過度地方化帶來國家利益漏洞。香港獨立的司法權與終審權儘管是香港繁榮穩定的保障因素及香港的核心價值觀,但普通法傳統、人權法理學以及香港法律界的「不忠誠反對派」取向,造成香港司法裁判過分偏重權利保護與本地利益而未能兼顧國家利益,未能成為基本法整體秩序的守護者。


第三,香港反對派及其社會運動出現激進化、民粹化和暴力化傾向,直接威脅基本法秩序安全。香港社運是香港民主社會的活力所在,也是基本法保障的政治自由,在既往的「民主回歸論」大致共識下尚能約束於合法範圍之內,但是2014年的佔中運動衝破了違法底線,2016年的旺角暴亂越過了暴力邊界,重新定義了香港社運的強度標準與綱領核心,出現了社運的代際更替以及基本法權威的迅速遞減。


第四,兼容港獨的泛本土派的興起。佔中培育了包括此次辱國議員在內的青年本土派,但後者又反向批判佔中而走上了「後佔中」的港獨道路。在當前香港的政治光譜中,傳統的「泛民——建制」二分法已經過時,青年本土派成為政治版圖第三極。林林總總的本土組織雖然有各色綱領,但本土自決成為共同底色,港獨成為或直接追求、或隱約包含的奮鬥目標。


第五,「2047議題」與未來主義制憲運動的勃興。港獨話語和政治行為已經不是香港的政治禁忌,而成了政治時髦。基本法的50年實驗期在青年本土派那裏成為港獨的時間窗口和全民制憲的歷史時刻。在此預期之下,青年本土派已經不熱中於傳統泛民的「雙普選」議題或者重啟政改訴求,不再敬畏和依從基本法秩序,而是旗幟鮮明地突破基本法並以一種未來主義姿態展開制憲建國的話語體系和組織網絡準備。


釋法止爭 中央有責

正是在香港基本法出現如此嚴重的中期危機時刻,中央以合法、合理、嚴正、及時的方式主動釋法,給香港法院提供基本法原意的正確指引,也明確釋放政治信號給香港立法會、特區政府及香港社會,使後者的反港獨意識與行為獲得權威性支持。


實際上,港獨不可能是香港社會的主流民意,也不可能是普遍的精英共識,而是國際勢力長期干預、反對派內部裂變及青年運動爭奪話語權等諸種要素共同作用的結果。2016年立法會選舉,6名本土港獨議員當選,體現這一主張在香港社會已具有一定的民意與社會基礎,不可忽視。更關鍵的是,港獨議員如果順利進入建制框架,就可合法使用建制性資源推行港獨主張。以香港立法會議員的薪資待遇和政治地位而言,每年數百萬元的薪酬和經費以及香港內外的政治活動空間,將與既往的境外資金支持相加總,共同構成更加雄厚的港獨資本。以梁頌恆游蕙禎兩人為例,尚未正式就任立法會議員就已預支80餘萬元作為港獨活動資金。


在中期危機的總體背景下,此次宣誓爭議已很難依賴香港本地管治力量加以合理解決。立法會因此風波而陷入癱瘓和分裂,特區政府入稟法院但未能獲得積極的勝訴預期,香港司法謹慎有餘但決斷力不足,缺乏合理的國家觀及對港獨的正確認識,難以做出合乎一國兩制與基本法整體利益的判決。


三軌制釋法模式可適度制約終院

香港法律界期待中央不要主動釋法而等待香港法院判決,固然有法治信仰的合理成分,但對於港獨威脅及司法誤判的政治風險未能保持敏感和理解,對港獨的後續危害更是缺乏整體把握與評估。至於有些香港法律人士提出的「釋法破壞法治論」,屬於一種非常保守和陳舊的普通法司法觀,是對香港憲制基礎及基本法整體秩序的誤解和扭曲。人大釋法權內在於基本法秩序,是香港整體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而且是基本法的保障機制。基本法第158條確立了人大釋法和香港本地釋法的二元模式,人大釋法可基於但不限於香港終審法院的提請。


從回歸以來的基本法實踐看,人大主動釋法、特首提請釋法與終審法院提請釋法的三軌制模式已經成為憲法慣例並為香港社會接受,在法理上充分正當,在憲制效果上可適度制約終審法院的司法怠惰和專權,優於反對派所理解和推崇的一軌制釋法。


從具體內容來看,人大釋法對基本法第104條的「依法宣誓」給出了權威、規範、周全的解釋方案,不止針對梁游案件,更是對香港選舉秩序和宣誓秩序的一般性指引。釋法第1條澄清了宣誓的法定內容及相關內容作為公職條件的法律屬性,等同於將「愛國愛港」的政治標準法律化,可廣泛適用於第104條提及的香港各機關公職人員,包括法官。釋法第2條以4個層次詳細解釋了「依法宣誓」的要件、效力與立法會監誓人的權力,特別是列明了「拒絕宣誓」的法定情形及後果以及對重複宣誓的禁止。根據釋法內容,香港法官可更加清晰準確地解釋《宣誓及聲明條例》相關條款並作出合法裁決。釋法第3條列明了虛假宣誓及宣誓後違誓行為的法律責任,對已宣誓過關的本土議員是一種明確的政治警示,而對律政司及法院則是監察議員的基本法依據,因為釋法在效力上等同於基本法。除了梁、游,劉小麗亦遭到宣誓覆核,還有多名宣誓有問題的議員遭覆核申請,顯示出人大釋法的普遍約束力和公正性。


人大釋法或可成港新法治接生妙手

總之,宣誓爭議導致香港陷入憲制性危機,香港本地管治力量很難充分識別和應對此次危機背後的港獨威脅和基本法「中期危機」的總體挑戰,客觀上需要中央以適當方式履行保護性的憲制責任。中央的介入是嚴格按照基本法授權及合法程序展開的,是對香港法治的補強和支持,是對特區管治機構依法治港的監督和激勵。香港不能長期陷入基本法的「中期危機」,否則一國兩制與基本法就沒有明天,香港的繁榮穩定和民主發展也沒有未來。當然,釋法不能取代香港日常法治和司法獨立,香港管治如何渡盡劫波尚需要香港司法在法理學範式、裁判規範與司法責任倫理上的更新與擔當。人大釋法或可成為香港新法治的接生妙手。


作者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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