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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政府司法覆核梁頌恆和游蕙禎宣誓案,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裁定政府勝訴,梁、游二人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判決釋出的信息是:法官並未忽略「釋法」,而梁、游宣誓案按本地法律規定和普通法精神,已經足以處理。許多人對案件審理期間「釋法」,擔心影響司法獨立,從判辭所見未出現。不過,其他已被申請司法覆核的議員,資格會否受到影響,須視乎事態發展,因為被覆核議員的情况都不一樣,不能一概而論;只是議員宣誓風波持續下去,導致政局動盪,是更值得關注的問題。
法官未忽略「釋法」
按本地法律獨立判決
梁頌恆和游蕙禎宣誓案,清晰而直接。正如法官在判辭指出,梁、游二人宣誓時的言行舉止,涉及侮辱國家和「港獨」等意涵,控辯雙方都無爭議;剩下來的是法庭須裁定兩人宣誓時,是否符合《基本法》104條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而法庭從客觀角度審視:宣誓人是否忠誠及從實地承諾將支持及遵守誓言中的責任?按此準則判決梁、游二人宣誓時,從形式到內容都不符合法律要求,法官裁定二人故意拒絕作出立法會誓言,所作宣誓無效,二人議員資格被取消,是順理成章的事。
法官在判辭中提及「釋法」,並列舉有關內容。不過,法官判決引述相關法律條文,只提到《基本法》104條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並未引述「釋法」內容。或許可以說「釋法」是解釋《基本法》104條,法官按此判案,也不能說與「釋法」完全無關。雖然說法官判案不受外界影響,但是法官在港生活,「釋法」在社會引起的關注和迴響,很難完全絕緣;法庭在判決之前,曾經通知控辯雙方提交補充陳辭,不知是否與「釋法」有關?只是既有法規已經夠用,這次判決結果也顯示「釋法」對梁、游此案並未起到作用,因為無需要。事實上,法官在判辭直接指出「有沒有該解釋(即『釋法』),法庭得出的結論都一樣」。
宣誓風波,發展至司法訴訟,就是以法律解釋政治問題,加上北京「釋法」,事態政治意涵濃烈,而案件須由法官裁決,於此特定時空,法官的角色和作用倍加重要。今次梁、游案判辭,充分顯示法官獨立思考和自主,在援引本地法律判決的同時,既體現了司法獨立,判別了是非對錯,又未忽略案件涉及「釋法」,同時折射社會上主流意見認為可在本地解決宣誓風波的正確性。可以說,這是一份「智慧的判辭」,客觀上紓緩了繃緊的社會情勢。
檢視梁、游案判決達至合情合理效果,與擺正香港定位有很大關係。例如就梁、游基於不干預原則,反對梁振英參與司法覆核,判辭指出不干預原則源自英國實行的三權分立原則,英國實行國會至上原則,以及沒有明文憲法;法庭認為三權分立原則的應用範圍及限制,必須受限於並考慮到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特殊情况,特別是該司法管轄區有明文憲法。設若法庭全盤接受英國的三權分立原則,未顧及《基本法》是香港的明文憲法,不接受梁振英為原告人,梁、游案的判決也可能不一樣。從這個角度看來,透過今次判決,北京對於本港法庭拿揑「一國兩制」和香港憲制地位,應賦予更大信心,不應將之與一般政治表態的誇誇其談,一體看待。
當局應顧全大局
勿藉此擴打擊面
梁頌恆和游蕙禎可以上訴,透過司法程序與政府纏鬥。不過,眼前社會關注的是還有多少議員可能被褫奪資格;迄今已有多名市民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建制派與非建制派議員的資格。梁、游言行明顯涉及「港獨」,判決在社會上也獲得較多支持,預期反彈力度有限,起碼有頭有臉的人不敢公然撐「港獨」;至於其他被司法覆核的議員,特別是非建制議員,他們宣誓時的言行是否構成「被逐出議會」之罪,有較大爭議空間。雖然還不知道法庭是否接納有關司法覆核申請,但是在不明確情况下,爭議將持續而牽動政局。
從顧全大局出發,當局不應藉宣誓風波擴大打擊面,雖然市民選擇怎麼做,難以阻止,但是當局絕對不應該藉此清算異己;其他政治勢力也不應該利用機會,意圖把更多議員拉下馬而謀求政治利益。况且,今次「釋法」主要為對付「港獨」,而「釋法」規定議員宣誓之後,若日後在議會的言行偏離誓言,會被認為發假誓,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在議會內對付「港獨」議員已有尚方寶劍,當局應該放眼未來,若有違法情事才依法處理。當前首務是盡量恢復議會議事功能,並非鬥爭撈取政治利益。
歡迎回應 editorial@mingpao.com
法官未忽略「釋法」
按本地法律獨立判決
梁頌恆和游蕙禎宣誓案,清晰而直接。正如法官在判辭指出,梁、游二人宣誓時的言行舉止,涉及侮辱國家和「港獨」等意涵,控辯雙方都無爭議;剩下來的是法庭須裁定兩人宣誓時,是否符合《基本法》104條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而法庭從客觀角度審視:宣誓人是否忠誠及從實地承諾將支持及遵守誓言中的責任?按此準則判決梁、游二人宣誓時,從形式到內容都不符合法律要求,法官裁定二人故意拒絕作出立法會誓言,所作宣誓無效,二人議員資格被取消,是順理成章的事。
法官在判辭中提及「釋法」,並列舉有關內容。不過,法官判決引述相關法律條文,只提到《基本法》104條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並未引述「釋法」內容。或許可以說「釋法」是解釋《基本法》104條,法官按此判案,也不能說與「釋法」完全無關。雖然說法官判案不受外界影響,但是法官在港生活,「釋法」在社會引起的關注和迴響,很難完全絕緣;法庭在判決之前,曾經通知控辯雙方提交補充陳辭,不知是否與「釋法」有關?只是既有法規已經夠用,這次判決結果也顯示「釋法」對梁、游此案並未起到作用,因為無需要。事實上,法官在判辭直接指出「有沒有該解釋(即『釋法』),法庭得出的結論都一樣」。
宣誓風波,發展至司法訴訟,就是以法律解釋政治問題,加上北京「釋法」,事態政治意涵濃烈,而案件須由法官裁決,於此特定時空,法官的角色和作用倍加重要。今次梁、游案判辭,充分顯示法官獨立思考和自主,在援引本地法律判決的同時,既體現了司法獨立,判別了是非對錯,又未忽略案件涉及「釋法」,同時折射社會上主流意見認為可在本地解決宣誓風波的正確性。可以說,這是一份「智慧的判辭」,客觀上紓緩了繃緊的社會情勢。
檢視梁、游案判決達至合情合理效果,與擺正香港定位有很大關係。例如就梁、游基於不干預原則,反對梁振英參與司法覆核,判辭指出不干預原則源自英國實行的三權分立原則,英國實行國會至上原則,以及沒有明文憲法;法庭認為三權分立原則的應用範圍及限制,必須受限於並考慮到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特殊情况,特別是該司法管轄區有明文憲法。設若法庭全盤接受英國的三權分立原則,未顧及《基本法》是香港的明文憲法,不接受梁振英為原告人,梁、游案的判決也可能不一樣。從這個角度看來,透過今次判決,北京對於本港法庭拿揑「一國兩制」和香港憲制地位,應賦予更大信心,不應將之與一般政治表態的誇誇其談,一體看待。
當局應顧全大局
勿藉此擴打擊面
梁頌恆和游蕙禎可以上訴,透過司法程序與政府纏鬥。不過,眼前社會關注的是還有多少議員可能被褫奪資格;迄今已有多名市民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建制派與非建制派議員的資格。梁、游言行明顯涉及「港獨」,判決在社會上也獲得較多支持,預期反彈力度有限,起碼有頭有臉的人不敢公然撐「港獨」;至於其他被司法覆核的議員,特別是非建制議員,他們宣誓時的言行是否構成「被逐出議會」之罪,有較大爭議空間。雖然還不知道法庭是否接納有關司法覆核申請,但是在不明確情况下,爭議將持續而牽動政局。
從顧全大局出發,當局不應藉宣誓風波擴大打擊面,雖然市民選擇怎麼做,難以阻止,但是當局絕對不應該藉此清算異己;其他政治勢力也不應該利用機會,意圖把更多議員拉下馬而謀求政治利益。况且,今次「釋法」主要為對付「港獨」,而「釋法」規定議員宣誓之後,若日後在議會的言行偏離誓言,會被認為發假誓,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在議會內對付「港獨」議員已有尚方寶劍,當局應該放眼未來,若有違法情事才依法處理。當前首務是盡量恢復議會議事功能,並非鬥爭撈取政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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