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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圖3900美元 前暫委裁判官成階下囚長青網文章

20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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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11月17日 05:35
2010年11月17日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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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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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出身於法律世家、父親為退休裁判官,自己亦曾任暫委裁判官的大律師,2007年向外籍客人訛稱已代聘英國御用大狀出庭代為求情,向客人索取3900美元,但實際上出庭的只是本地普通大狀,大律師日前被裁定兩項企圖盜竊罪成,法官指被告趁客人最無助時詐財,終判囚1年。

由暫委裁判官變成階下囚的大律師林田鈿(43歲),在法律界內相識滿天下,除獲得退休高院法官阮雲道及區院法官鄧立泰的妻子撰寫求情信外,昨亦有多名大律師到庭聽判,區院暫委法官吳蕙芳亦有到來聽判刑。

官:趁客人最無助時詐財

區院法官彭寶琴昨判刑時指出,認同林田鈿是一個盡責的母親及女兒,亦明白定罪令其家人大受打擊,以及令在法律界廣為人知的林氏家族蒙上污點,但這些應是被告犯案前應已有考慮,被告須為自己做的事付上代價。

法官特別提到,案中3名事主均是外籍人士,對本港司法制度並不認識,必須依靠其法律代表的協助及意見,惟被告卻利用自己大律師的身分在他們身上佔便宜,法庭在考慮被告的個人背景同時,不能忽視公眾利益。

她慨嘆﹕「被告的過犯毁了自己的專業令人可惜,但在公眾利益角度,疑犯被囚時是最容易受傷害的時候,他們應獲得最好的法律代表以保障他們的權利……被告卻在這時候欺騙他們的金錢,這點法庭必須嚴厲處理。」

被告於2007年9月,分別向詐騙案的兩名被告及其中一人的妻子聲稱,由於法官是英國人,聘請英國御用大狀代為求情較有利,更指她已自掏腰包4000美元代為聘用,向各被告索取2000美元。然而至案件上庭當天,出庭的只是被告同辦公室的普通外籍大狀,而且收費亦已包在原先的律師費中,該大狀並無額外收費。

訛稱聘英御狀索費用 判囚1年

被告期間又勸其中一名被告簽署授權書,着他向警方申請發還被警扣留的1900美元,作為支付英御狀的費用,惟對方拒絕後,被告即未經對方同意,透過代表他的大律師向法庭表示,該被告願意賠償1900美元予受害人,令該被告有金錢損失。

涉案另一名師爺何應彬(49歲)則因3項使用冒簽的法律探訪授權書,被判囚15個月。

【案件編號﹕DCCC3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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