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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劍華:從「違法釋法」看中央政府的法治觀長青網文章

2016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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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1月09日 06:35
2016年11月09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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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很多年前聽過一個政治笑話;也不盡是笑話,其實是比較了幾個國家的法治觀念。該笑話說英國有長遠的法治傳統,法律條文禁止的行為當然不能做了;法律沒有禁止的,便屬於公民自由的範疇,做了也不會有問題。法國是另一個西方民主國家,跟英國一樣,法律沒禁止的,當然都可以做;但因為法國民風浪漫自由,就是法律明文不容許的,做了也不一定有問題。蘇聯是極權國家,法律禁止的,當然不可以做了;因為不尊重公民自由,因此,法律沒說容許的,也不可以做。中國是另一個極權國家,法律禁止的,當然不可以做了;但幾千年的專制傳統,法治觀念比蘇聯更不堪,就是法律說明是容許的,人民也不一定可以做。


這究竟是一個笑話,還是一個比較研究的結果,自然是言人人殊。曾經被英國殖民地管治了百多年,香港建立一套英式法治系統及文化。今天成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在近日釋法爭議中,香港人當能對中國人社會長期難以建立有效法治有所體會。


今天大家所理解的「法治」,所指的是在公共利益的考慮之下,政府可以透過經確立的法律條文,對公民的自由作出限制。人身的自由是先驗的,限制只能建基於公共利益及防止對別人的權益或自由構成侵犯。因此,法律限制也必須盡量明確,不能作無限的引伸。另一方面,因為政府的權力是人民授予的,公權力的運用必須有法可依,政府不應擁有在法律上未清楚確立了的授權。


5次釋法 4次不符程序

從這個角度來看,這一次釋法確實是對香港法治的再一次嚴重損害。回歸之後,香港已經歷了4次釋法,這一次已經是第五次了。參照《基本法》第158條關於提請人大釋法的條文,任何有基本閱讀理解能力的人,都看得出除了剛果案那一次之外,包括今次在內的4次釋法,其實都不符合基本法的相關程序規定。這在第一次由時任特首董建華主動提請人大釋法時,已經有很多法律界人士指出。


但很顯然,上述笑話並沒有提出另一個中國人社會的法治特點,就是「法律條文沒說可以做,當權者都可以做」,而且可以做完再做、習非成是,人民也無可奈何。這一點,就把法治的應有精神作了個全面的倒置:把法律對「政府運用公權力必須依法」這種約束,變成「法律沒有說明的,都變成政府無限制的剩餘權力」;又把人民在法律限制之外的公民自由,大幅度減少,在法律明文規定以外的公民行為,全都有可能變成政府控制人民的法網。


這一種觀念,在今次引發釋法的宣誓事件及立法會選舉過程中的一系列事態中表露無遺。在立法會選舉提名過程中,以「確認書」的方式否決梁天琦及其他有港獨傾向人士的參選資格,便明顯未經司法程序的驗證。為在政治上防止港獨人士參選立法會選舉,但法律上卻未有明確的禁制,政府因而選擇了在行政權之外自我擴大權力,多建了一層「行政司法權」,用以剝奪某些人的政治權利。這做法在法律上能否過關,明顯有爭議,也是令政府於事後需要面對司法覆核的原因。在選舉中當選的梁頌恆及游蕙禎兩名議員,在宣誓過程中的行為確有爭議;但有沒有違反香港的現有法律,這一點也未經法庭的判決來得以確認。


北京當局現在漠視香港的法治精神,因為要達到「不容許有港獨傾向人士在立法會這個憲政體制內宣揚港獨」這個目標,要用盡所有方法把梁游兩人拉下馬,又沒有把握這一種做法能夠在香港現有的法律體制過關。因此,前律政司長梁愛詩所謂的「以防萬一」,正好反映了中央政府在處理這件事上的心態,就是不惜再一次在基本法條文清楚說明的程序之外主動釋法。


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記者會上說的其中一番話,也再一次說明這一次釋法對法治的損害。李飛主任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2款的一節文字,指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的法院對基本法作解釋,終審法院提請釋法的權力由人大常委會賦予,他說該段文字的「主語」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終審法院作為被授權者,「它怎麼能質疑授權者呢?」這一種說法嚴重一點,可以形容為無法無天;客氣一點也可以說是犯了兩個邏輯上的錯誤。首先,所有法律條文一經制定,除非有清楚的豁免條款,或有其他更具凌駕性的法例作出授權,否則所有人、所有機構包括政府自己,都應該受到該項法律的約束,都只能依法辦事,不存在「因為法律是由政府或立法機關制定的,政府及立法機關便可以毋須遵守」。其次,制約全國人大常委,對釋法的程序作規定的不是本地法院,而是基本法第158條。因此,李飛所說的授權者與被授權者的主客論,在釋法的程序爭議上根本並不重要。


釋法可包含所有可能性嗎?

但權在北京手中,就算是明顯再一次不符基本法規定的釋法程序,香港人可能也是無可奈何。問題是就算達到目的,把梁游兩人拉下馬,甚至把釋法內容擴大至不再讓其他有港獨傾向人士有機會進入議會,港獨傾向就可以被壓抑下去嗎?所謂「以防萬一」,就算今次成功了,釋法可以把所有其他的可能性都包含在內嗎?


「以防萬一」與「因一漏萬」

任何法律條文,無論有多精細,也不可能包含所有的可能性。大律師公會主席說,這一次釋法如果可以把相關法律條文解釋得更清楚,可能也不是沒有好處。這一點無疑也是事實的一面。不過,如果要求所有法律條文都清清楚楚、有明確的針對性,法律條文的外延能力便會減低。即是說,今次釋法可能真的可以清楚指定某些行為是不合法的,但在所有清楚指出的行為之外的做法,法院就可能失去了作法律詮譯的彈性,其他所有行為因而都可能會引起爭議。到時人大常委是不是每一次都要釋法?以後每一次出現基本法及本地法律不能禁制的、當權者不喜歡的行為,是不是都要再次勞動人大常委會釋法?


法律條文可能確實有詮釋的空間,社會的價值及行為標準也會隨時間而改變,法庭可以因應實際的情况,就法律條文的精神對法律作詮釋;另一方面,社會也可以透過既有的法律程序修訂原有的法例。這才是法治精神的根本。現在,由北京越俎代庖,而且不依基本法的規定,一而再作政治性的釋法,除了是破壞法治之外,也令到法院以後更難獨立地對法律的精神作詮釋,結果可能是每一次也需要透過釋法來解決爭議。即是說,這次可能真的達到「以防萬一」的作用,卻也可能會釋放了「萬分之近萬」的其他可能性於法庭獨立司法職能之外。


無助解決爭議 激化政治對立

釋法究竟是要體現法治,還是要達到政治目的?如果真的產生上面提到的結果,究竟是捍衛了法治、完善了法治,還是會破壞法治?一再以違法的方法來釋法,恐怕只會對法治造成無法修補的損害。而且,對解決香港的政治爭議,不但是毫無幫助,還會進一步激化香港社會的內部政治對立。香港人對中央政府的負面情緒,也只會不斷累積。


作者是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社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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