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使用校名須獲授權 理大要求轄下組織簽不損校譽承諾長青網文章

2016年11月07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1月07日 06:35
2016年11月07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理工大學3年前以使用校名須大學授權為由,要求約60個學生、校友及教職員組織簽署協議,承諾不做違法、不道德及有損理大聲譽之事,學生會及教職員協會至今拒絕簽署。有人權律師認為有關要求或損害結社及言論自由。


明報記者 田青青

學生會教職員會拒簽

理大學生會長黃澤鏗稱,擔憂校方會利用承諾書干預該會自主,待諮詢法律意見後再作打算。教職員協會亦質疑,這變相容許校方管工會事務,「工會做事,怎會要等管理層批准呢?」


理大:安排無關結社言論自由

理大回覆稱,過往有使用理大名稱的組織有不恰當行為,影響大學聲譽,故3年前重新檢視並作出此安排。根據《理工大學條例》,任何人不得組織沒經校董會授權而聲稱與大學有關連的組織,理大指大學在授權時,有權亦有責任附加一些合理條件,校方亦諮詢過法律意見,認為有關條款合法且恰當。理大強調此安排為保障大學聲譽,與結社及言論自由無關,大部分組織都樂於簽署;將繼續與未簽的組織磋商。


本報取得承諾書,條款包括不可做違法、不道德、有損理大聲譽及違背學校政策之事,組織修改章程前亦須獲校方同意,但校方不會無理拒絕修改,另校方有權要求組織提供成員名單、會議紀錄等,及可全權決定某組織是否遵守條款,若違反,有權收回授權。


黃澤鏗說,承諾書條款空泛,且決定權在於校方,「之後就算參與沒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或集會,也(可能)被視為違反條款」。他說,前幾屆學生會均沒簽署。


校方曾促研究生會公司改名

教職員協會會長朱偉志稱,曾有研究生組織以理大名義開公司,但財政及管治混亂,相信校方為防範類似情况才要求簽承諾書,「原意並非封殺學生會或工會,但近兩年香港政治環境急變,難免給人這種觀感」。朱又指教職員會有完善監察,且承諾書條款變相容許學校管工會,違背工會憲章,故不會簽署。


翻查資料,理大2013年時曾以未獲授權、影響聲譽為由,入禀要求「香港理工大學研究生會有限公司」改名。理大條例指出,若組織未經授權而使用理大名稱的組織,一經定罪可被罰款2000元。


人權律師:難證條款屬必要

人權律師、教育大學一級專任導師莊耀洸稱,條例是規管使用理大名稱,與該組織的行為或意見無關,且理大不應對獨立註冊的社團作出有關限制,根據人權法,只有在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寧、秩序及衛生風化、他人權利自由的必要情况下,結社與表達自由才可受到限制,莊認為理大較難證明有關條款屬於必要。他又指道德判斷具爭議及有灰色地帶,且若學生會組織作出有損理大聲譽之事,理大可以事後興訟,但事前審查則很可能損害學生表達自由。


香港大學、中文大學、嶺南大學和教育大學的學生會,及浸會大學前學生會會長陳思豪回覆本報查詢時均表示,所屬院校沒要求學生會簽協議才可使用校名。


0
0
0
書籤
留言 (0)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