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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輝﹕任命與罷免 宛在水中央長青網文章

2016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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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1月05日 06:35
2016年11月05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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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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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日前筆者收到友人傳來莫哲暐先生鴻文〈不論環境順逆 務要宣講真道〉(刊《明報》10月27日),對較早時間刊出的拙作〈論中梵對話和建交〉一文不吝賜教,茲簡覆如下。


莫文很大篇幅談主教的罷免是「不可能」的,但主教的罷免是現今教會法的事實,毋庸爭論。


制度永遠變動

在2000年的教會史裏,主教的任命與罷免與所處時代息息相關,有由教宗任免的,有由神聖羅馬帝國王帝代勞的,亦有由當地的群眾和神職人員推舉。到了封建年代,王侯、封建領主和宗教貴族也參加進來。要等到1122年9月的《沃爾姆斯宗教協約》(Concordat of Worms),教廷才對主教的敘任拿回主動權。


之後,1917年5月編纂的教會法,第213分段明確地將主教的敘任權力歸於一宗,寫進教會法裏。因此,教宗任命主教作為「常態」的時間,相比「非常態」的10多世紀,是短得多了。筆者在這裏只想帶出一個歷史觀點,即制度永遠是變動的,是隨歷史演變的,這當然也包括現今的中梵對話。


第二次大公會議之後,教廷再編纂教會法,於1983年1月發表,在其第一部第九章第二節第192至194分段明確指出:神職人員由於過失或別的理由可被罷免(remove)。這是絕不含糊的申述。


至於罷免的方法,一般是比較體面的勸退,但如果遇到最後還要抗爭的,則只有將結果的想像空間留給信徒了。


也是基於這個前題,前教宗本篤十六世於2011年一口氣將剛果共和國Pointe-Noire教區的Jean-Claude Makaya Loembe主教和澳洲Toowoomba教區的William Morris主教罷免。罷免的原因,相信前者是由於不稱職,後者是關於禮儀方面的爭論(女性神職)。之後,教宗方濟各上台,於2013年10月將著名的「Bishop of Bling」(Franz-Peter Tebartz-van Elst)罷免。此公曾花3000多萬歐元粉飾一番自己的官邸、私人教堂、浴缸……這裏,我們看到了教廷法的罷免權力充分地應用與執行。


在教宗方濟各麾下,我們看到罷免主教和別的神職人員進一步制度化。2014年11月5日,出台了「Rescriptum ex audientia」敕令,其中的第5條申明「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主教可被要求遞上辭呈」。能提出要求的當然只能是教宗及其授權的主教團,而這當然也是與法定75歲退休上限年齡無關。


緊跟着這敕令之後,面對廣大因受天主教神職人員性侵的受害者,教宗方濟各於2016年6月4日再發出使徒書信Motu Proprio,「As A Loving Mother」(對最待需求和最無依的人施予關懷),對罷免主教和其他的神職人員訂下實際的程序。書信裏針對主教的罷免用了比較多篇幅,第4條明確申明遇到非罷免不可的案件,在啟動勸離的15天內,如對方還沒有回覆,可發出教令予以罷免。這裏談的「罷免」,是職權的剝奪,不涉及主教的職稱;保留與否,是沒多大意義的討論。


暴力傳教、禮儀之爭與道德制高點

此外,莫先生大文也提到了文化衝突。


首先,筆者的文章有提到「禮儀之爭」,這是歷史名詞,以記天主教在中國傳教這段歷史,但從沒有談到文化衝突。筆者倒是談到了「暴力傳教」,「暴力傳教」是主因,導致了「禮儀之爭」及之後教難變國難的悲劇。事實上,自天主教傳入中國,中國史就變成了一部災難史。


了解這層關係,面對現今中梵這來之不易的對話,假如還有人自以為永遠擁有道德制高點對中國的種種處處詰難,只屬精神自瀆。


當我重看莫先生大文的標題——〈不論環境順逆 務要宣講真道〉——想起了數百年前來華的傳教士,我開始覺得茫然……

作者是自由撰稿人,長居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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