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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電動槍過境前解放軍判無罪長青網文章

201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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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11月13日 05:35
2010年11月13日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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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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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從軍多年的內地軍人調任國企副總經理,今年4月來港後翌日打算到日本公幹,在機場安檢時被發現袋內藏有一支電池推動的手槍,被控無牌藏槍等罪。經審訊後,法官未能確定他過境時是否知悉袋內有槍,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54歲的陳繼武原服役解放軍任坦克車教官,後調任國營深圳粵寶電子工業總公司,現為公司的副總經理。據他於審訊時辯稱,為了保安問題,多年來他獲公司發出一支由電池推動的手槍,給他外出工作時嚇走壞人,被捕前他是在今年2月中最後一次在內地帶槍外出,然後指示下屬將槍放回保險櫃內。

據被告指,他於本年4月11日由深圳來港前,將所需的文件放在同事為他預備的手提袋內,之後一直沒有打開手提袋直至翌日,在本港機場被保安發現袋內藏槍。法官昨裁決中指出,由於他沒有證據質疑被告曾指示下屬替他放回手槍的說法,法官未能肯定被告是否知悉袋內有槍,而且相信若被告知道袋內有槍,斷不會蠢至將手提袋交到檢查站接受安檢,遂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判被告無罪。

【案件編號﹕DCCC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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