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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香港回歸以來泛民與建制派的不斷爭拗,以及長期帶有各種偏見的宣傳,扭曲了一些人的政治觀念,以至於一些本來應該作為常識(common sense)的不言自明的東西,在不斷的爭鬥中反被有意無意的忽視。
治理不好 誰責任最大?
第一個常識:一個地方治理得不好,誰的責任最大?治理一個地方,這個地方的政府從來都有最大的權力和責任。面對香港近年來出現的各種問題,香港政府應該負上最大的責任。而現實是,政府卻不斷指摘泛民等反對派,似乎香港出現的主要問題泛民應該負責。如果是這樣的邏輯,那麼如果香港治理好了,國泰民安,是不是泛民等反對派的功勞最大呢?所以,當香港出現獨立的嚴重傾向時,政府本應該第一個站出來反省自責。而現實似乎是,政府不但不以港獨的出現作為自己施政的瑕疵,反而大加渲染,客觀上不斷推波助瀾,好像港獨鬧得愈兇,自己的功績也愈大。一個地方搞得愈是天怒人怨,這個地方的政府「功績」也愈大、愈受上級的賞識,不知什麼人會發展出這樣的「常識」﹗
議案不獲通過 是誰的責任?
第二個常識:政府提出的議案,在立法機關不獲通過,是誰的責任?立法機關的議員對選民負責,而不是對政府負責;如果表現不好,自然在下次選舉時為選民所唾棄。法律一般都根據議案的重要程度,規定其通過需要的票數,其目的就是體現人民的權力,以監督政府的施政。議案本身不獲應有的一定比例的議員及其背後所代表的選民支持,意味着議案本身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應有代表性。其不獲通過,責任自然在提出議案的政府,而那些反對的議員,只是在履行法律賦予自己的責任罷了。所以,政府不能提出一個符合法律規定的具應有代表性的議案,導致其不獲通過,恰恰是政府施政的一個失敗。這也是為什麼在很多民主國家,政府的重大議案如果最終不獲議會通過,甚至會導致政府的下台。現實是,香港政府的很多議案,包括和民生有關的議案不獲通過時,經常是指摘反對派,而不是反躬自省,想一想自己的議案為什麼不能獲得法律規定的足夠的議員以及其所代表的足夠比例的選民支持。另一個角度講,既然支持政府的議員數量不夠,政府當然的責任就是要修改議案,以獲得更多的議員支持以在議會獲得通過。明明知道議案不獲法律規定的足夠議員支持,而強行在議會推進,最終被否決,然後指摘反對的議員,這不僅是對有關議員所代表的選民的蔑視,更是對法律的不尊重。
國家主權體現在有權管理地方嗎?
第三個常識:一個國家對一個地方的主權,首先體現在這個國家的政府有權管理這個地方嗎?更直接一點說,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也就是「一國兩制」中的「一國」部分,首先體現在中央有權任命香港主要官員,及負責香港的國防外交事務等等嗎?一個國家的主權,首先應該體現在「主權在民」,也就是人民擁有政府,而不是政府管理人民。一個國家的政府之所以有權管理一個地方的人民,是因為這個政府是由包括這個地方的人民在內的這個國家的所有人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選舉產生的。沒有這樣的授權過程,就不能說這個國家的主權真正屬於這個地方的人民,這個國家的政府也就不能合法擁有對這個地方的管理權。一個例子,是殖民地時期,香港民眾並不能參與英國議會選舉產生英國政府;儘管英國政府可以任命香港的政府首腦,也就是港督,但並不被認為合法擁有香港的主權(香港回歸祖國,是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而不是主權移交)。如果當時香港民眾擁有了選舉英國國會議員的權力,以至於完整的公民權,香港也就不會被認為是英國的殖民地了。所以,在今天,反對港獨,從根本上體現中國對香港的主權神聖不可侵犯,首先應該做的,是改革香港的人大選舉制度,讓香港民眾和全國其他地區的民眾一樣,投票選舉產生本地區的人大代表,直接間接的有效參與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及中央政府的產生過程。這才是對港獨最有力的回擊。
當香港的民眾真切的感到中央政府和自己之間的緊密聯繫,其任命的香港地區主要官員勇於承擔責任,並且也善於妥協,以使自己的施政獲得足夠的民眾及其代表支持時,社會上的很多矛盾自然會迎刃而解。所謂港獨,也只不過是明日黃花!
作者是大學高級講師
治理不好 誰責任最大?
第一個常識:一個地方治理得不好,誰的責任最大?治理一個地方,這個地方的政府從來都有最大的權力和責任。面對香港近年來出現的各種問題,香港政府應該負上最大的責任。而現實是,政府卻不斷指摘泛民等反對派,似乎香港出現的主要問題泛民應該負責。如果是這樣的邏輯,那麼如果香港治理好了,國泰民安,是不是泛民等反對派的功勞最大呢?所以,當香港出現獨立的嚴重傾向時,政府本應該第一個站出來反省自責。而現實似乎是,政府不但不以港獨的出現作為自己施政的瑕疵,反而大加渲染,客觀上不斷推波助瀾,好像港獨鬧得愈兇,自己的功績也愈大。一個地方搞得愈是天怒人怨,這個地方的政府「功績」也愈大、愈受上級的賞識,不知什麼人會發展出這樣的「常識」﹗
議案不獲通過 是誰的責任?
第二個常識:政府提出的議案,在立法機關不獲通過,是誰的責任?立法機關的議員對選民負責,而不是對政府負責;如果表現不好,自然在下次選舉時為選民所唾棄。法律一般都根據議案的重要程度,規定其通過需要的票數,其目的就是體現人民的權力,以監督政府的施政。議案本身不獲應有的一定比例的議員及其背後所代表的選民支持,意味着議案本身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應有代表性。其不獲通過,責任自然在提出議案的政府,而那些反對的議員,只是在履行法律賦予自己的責任罷了。所以,政府不能提出一個符合法律規定的具應有代表性的議案,導致其不獲通過,恰恰是政府施政的一個失敗。這也是為什麼在很多民主國家,政府的重大議案如果最終不獲議會通過,甚至會導致政府的下台。現實是,香港政府的很多議案,包括和民生有關的議案不獲通過時,經常是指摘反對派,而不是反躬自省,想一想自己的議案為什麼不能獲得法律規定的足夠的議員以及其所代表的足夠比例的選民支持。另一個角度講,既然支持政府的議員數量不夠,政府當然的責任就是要修改議案,以獲得更多的議員支持以在議會獲得通過。明明知道議案不獲法律規定的足夠議員支持,而強行在議會推進,最終被否決,然後指摘反對的議員,這不僅是對有關議員所代表的選民的蔑視,更是對法律的不尊重。
國家主權體現在有權管理地方嗎?
第三個常識:一個國家對一個地方的主權,首先體現在這個國家的政府有權管理這個地方嗎?更直接一點說,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也就是「一國兩制」中的「一國」部分,首先體現在中央有權任命香港主要官員,及負責香港的國防外交事務等等嗎?一個國家的主權,首先應該體現在「主權在民」,也就是人民擁有政府,而不是政府管理人民。一個國家的政府之所以有權管理一個地方的人民,是因為這個政府是由包括這個地方的人民在內的這個國家的所有人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選舉產生的。沒有這樣的授權過程,就不能說這個國家的主權真正屬於這個地方的人民,這個國家的政府也就不能合法擁有對這個地方的管理權。一個例子,是殖民地時期,香港民眾並不能參與英國議會選舉產生英國政府;儘管英國政府可以任命香港的政府首腦,也就是港督,但並不被認為合法擁有香港的主權(香港回歸祖國,是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而不是主權移交)。如果當時香港民眾擁有了選舉英國國會議員的權力,以至於完整的公民權,香港也就不會被認為是英國的殖民地了。所以,在今天,反對港獨,從根本上體現中國對香港的主權神聖不可侵犯,首先應該做的,是改革香港的人大選舉制度,讓香港民眾和全國其他地區的民眾一樣,投票選舉產生本地區的人大代表,直接間接的有效參與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及中央政府的產生過程。這才是對港獨最有力的回擊。
當香港的民眾真切的感到中央政府和自己之間的緊密聯繫,其任命的香港地區主要官員勇於承擔責任,並且也善於妥協,以使自己的施政獲得足夠的民眾及其代表支持時,社會上的很多矛盾自然會迎刃而解。所謂港獨,也只不過是明日黃花!
作者是大學高級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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