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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酒噴智障生 教師上訴駁回入獄長青網文章

2016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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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9月16日 06:35
2016年09月16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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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保良局特殊學校女教師被指於2013至14年間,用消毒火酒噴灑7名6至7歲智障學生的臉,被裁定11項襲擊兒童罪成,判囚10個月。女教師獲准保釋向高院提出上訴,但昨被高院駁回,須即時回到獄中繼續服刑,度過今年中秋。


官:「不必要的」非控罪元素

法官李瀚良於判辭中逐點反駁上訴人梁佩琪(48歲)的上訴理據。上訴一方早前指出,本案控罪元素包括令兒童受到「不必要的損害」,但控罪只指控梁令事主身體「受到損害」,故原審裁判官的定罪並不穩妥。惟法官不同意,指故意襲擊所導致的健康損害肯定是「不必要的」,故「不必要的」這4字根本不是控罪元素。上訴一方又質疑,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上訴人案發時是否知道其行為,相當可能令事主受到健康損害。惟法官認為,上訴人清楚知道火酒噴向面部會導致眼睛不適,亦知道吸入含火酒的空氣對身體有影響。


上訴一方認為,事主被噴火酒後的反應與一般學生被責罵時的反應相同,故不足以推斷上訴人的行為相當可能令事主受到健康損害。上訴一方又認為,上述「健康損害」必須是嚴重的,但事主被噴火酒後的反應最多是「呆一呆」和「嚇一嚇」。法官反駁,事主被噴火酒後繼續大哭、不停眨眼及撥開上訴人,這並非一般被責罵後的反應。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犯錯,而且定罪穩妥,故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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