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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分離主義(secessionist)運動,且不約而同地多以自決權(self-determination)作為其合法性的依據。但在法律性質上,「自決」與「分離」有本質的不同,國際實踐也證明自決權不是分離主義的法理基礎。
一、自決與分離的法律性質不同
《奧本海國際法》將「一個國家的一部分脫離出來而成為另一國家的情形」界定為「分離」。德國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編撰的《國際公法百科全書》則將「分離」界定為「一國領土的一部分連同它之上的人口單方面脫離該國」。分離主義運動的一個共同特徵是將「自決權」作為其宣傳動員的口號和論證合法性的依據。但事實上「自決」與「分離」在法律性質上有着本質的區別,國際法上的「自決」不包括「分離」。
首先,主體不同。「自決權」又被稱為「人民自決權」或「民族自決權」,這種名稱上的不同主要是對英文「people
一、自決與分離的法律性質不同
《奧本海國際法》將「一個國家的一部分脫離出來而成為另一國家的情形」界定為「分離」。德國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編撰的《國際公法百科全書》則將「分離」界定為「一國領土的一部分連同它之上的人口單方面脫離該國」。分離主義運動的一個共同特徵是將「自決權」作為其宣傳動員的口號和論證合法性的依據。但事實上「自決」與「分離」在法律性質上有着本質的區別,國際法上的「自決」不包括「分離」。
首先,主體不同。「自決權」又被稱為「人民自決權」或「民族自決權」,這種名稱上的不同主要是對英文「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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