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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浩霆:加強上市監管 無可厚非長青網文章

2016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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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9月02日 06:35
2016年09月0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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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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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證監會及港交所聯合發表改革上市架構的諮詢文件,遭到部分業界及經濟學者口誅筆伐,直斥建議「奪權」及「架牀疊屋」等。事實上,在跨境金融市場融合的大勢下,監管機構加強把關無可厚非,該建議基本上已在監管需要及現行制度之間取得平衡。


根據目前制度,上市申請經港交所上市部(Listing Department)審閱,再由聯交所(港交所子公司)上市委員會進行上市聆訊決定是否批准上市。證監會則透過《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所賦予的雙重存檔制度(dual filing)獲得上市申請文件,並就文件披露的資料提出意見,或要求公司提供進一步資料。如文件資料不足或有誤導,證監會有權否決申請。


而現擬的新制度下,聯交所會設立負責制訂上市政策的上市政策委員會及負責就涉及合適性問題或有廣泛政策影響的上市申請作審批的上市監管委員會;兩個委員會各有一半成員為證監會高層人員。上市部會將申請界定為一般個案或涉及合適性問題的個案,並把前者交予上市委員會循現行程序審批,後者則由上市監管委員會審批,雙重存檔制度亦不會適用於該些個案。


權力從來都在證監會

諮詢文件惹來批評。有業界人士以2000年英國上市審批權由倫敦交易所轉移至英國上市監管局(UK Listing Authority)後集資額下跌為例,認為香港市場必因新制度實施而步倫敦後塵。倫敦交易所集資額確實於2001年下跌45%,然而該年全球集資額普遍下跌,香港更下跌80%。香港及倫敦的集資額其後數年皆穩步回升,集資額下跌是當時市場環境所致,更遑論證監會新制度跟英國完全不同。


更有部分業界人士批評認為證監會透過該制度「奪權」。事實上,聯交所的上市職能由《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然而條例亦訂明證監會除了規管認可交易所外,亦須為證券上市及處理證券上市申請程序訂立規則。可見,權力從來都在證監會,新舊制度的差別只是它選擇運用這個權的程度及方法而已。


金融市場融合 把關愈見重要

金融監管增強是大勢所趨,而且在港交所積極地融合中港市場的策略下,監管機構的把關更為重要。筆者認為在「披露為本」的審批程序上加入監管角度,處理某些具爭議的上市申請,可謂無可厚非。事實上,英美等成熟市場的上市審批權在監管機構手中。然而,若證監會把審批權收回,既要修改法例,亦要疏導業界反響。現行改革,或有「架牀疊屋」之嫌,但證監會旨在處理涉及合適性問題個案時有更積極的角色,已考慮到監管需要及現行制度的平衡。


當然,若證監會能夠就「合適性問題」及「廣泛政策影響」提供更清晰具體的定義,以及由獨立人士或退休法官出任新設的上市監管(覆核)委員會主席,以覆核遭上市監管委員會拒絕的上市申請,則更能釋除業界疑慮及減低業界指改革使證監會缺乏制衡的詬病。


作者是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會董、香港大學亞洲國際金融法研究院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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