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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調解仲裁消費紛爭 可保權益達至三贏長青網文章

2016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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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9月01日 06:35
2016年09月01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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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消費者與商戶發生紛爭,若不涉及違法成分,大多以私下、透過消委會或訴訟等方式解決。在這樣的互動中,商戶有更多資源應對,較佔優勢,個別消費者要走完整個程序,常有曠日持久而飽受折磨之嘆,甚至部分因放棄追討,構成絕不公平景况。消委會倡議政府出資成立消費爭議解決中心(下稱「中心」),以「先調解、後仲裁」方式,處理消費者與商戶的糾紛;新機制值得支持,因為不單增強保障消費者權益,商戶可在保密情况下解決紛爭,並紓緩法庭審理這類案件的壓力。政府應該接納建議,並提出具體方案落實。


減少高昂訴訟費用

紓緩法庭案件積壓

過去3年,消委會每年平均接獲約2萬宗投訴,約5000宗未能解決。這些個案絕大多數涉及金額在5萬元以下,屬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訴訟範圍,可是部分消費者不願對簿公堂,最終不了了之,他們的權益缺乏保障。這類未解決個案只要一半甚或五分一鬧上法庭,涉及的訴訟就以千宗計算,加重法庭工作量,整體社會付出的成本十分巨大。


消委會倡議的機制,是把可處理索償上限20萬元的個案,由消費者向「中心」遞交申請,消委會核實是否符合其職權範圍。如受理,「中心」會給消費者提供初步法律意見,並安排調解;一旦調解失敗,消費者可申請以仲裁方式處理,「中心」會先作案情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消委會建議簡化仲裁程序,例如雙方陳辭可能限時,以加快進度;若爭議較簡單,可能首次調解或仲裁已可裁決,一般數個月有結果,較小額錢債審裁處動輒需時逾年,可節省大量時間及訴訟費用。調解及仲裁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初步研判,消委會的建議具體可行,可以達至保障消費者權益、商戶商譽不致因為訴訟受損和減輕法庭壓力的效果;消委會形容為三贏,確實如此。事實上,澳門多年前已經設立消費爭議仲裁中心,由退休法官當仲裁員,據知效果良好,在澳門獲得普遍認同和肯定。另外在歐洲多個地方更早前已有類似「中心」,可見消費紛爭的「先調解、後仲裁」模式,在其他許多地方已有成功經驗。消委會預期就美容、電子產品及電器、裝修及零售等紛爭,大多數個案透過「中心」可有效解決。


消委會建議「中心」由政府成立,以公帑運作,消費者尋求協助,毋須繳納費用。所以,就性質而言,這個機制主要在強化保障消費者權益,相信會得到消費者支持,因為若遇到爭議,一旦訴訟時消費者便毋須再承受漫長時間、高昂費用和極大心理壓力的煎熬。不過,機制受消費者歡迎,不等於商戶也採取認同態度。事實上,有美容業人士對此已經潑冷水,表示關注商戶能否受惠,認為商戶最終可能要付出高昂成本,對他們並不公平,云云。由於消委會建議要商戶同意才能展開調解仲裁,若商戶不參與,「中心」就不能發揮效用,因此要如何吸引和促使商戶參與,是首要解決的問題。


宜在制度設計

促使商戶參與

目前,美容業已有「美容仲裁委員會」之設,據知由業界邀請業內與業外人士組成,處理美容服務投訴和紛爭,說明美容業對以仲裁方式處理與客戶的爭議並無異議。只是有關委員會為業內組織,成員是否能夠做到公正客觀,會否出現「自己人打自己人」等弊病則有所爭議,反映委員會的認受性並非完全無問題。若政府成立的調解仲裁機制,有公權力背景、權威可信,則美容業參與「中心」的服務,對增強消費者對美容業的信任,就看不到有何問題。期望商戶,特別是美容業以更開放態度,審視公辦調解仲裁中心的好處。


至於是否有商戶對「消費爭議解決中心」取態猶豫,甚或拒絕參與,基於「中心」保障消費者權益和其他積極效果,政府應該研議促使商戶都參與調解仲裁,使之成為整體消費行為和模式的一部分。就此有3種情况可供選擇:一是強制商戶必須參與機制,以杜絕不良銷售手法;二是參與商戶可獲類如優質商號的標誌,使之與不參與的商戶區別出來,方便消費者選擇;三是近年預繳式消費爭議多,消費者蒙受的損失也巨大,調解仲裁機制應該強制適用於提供預繳式消費的商戶,以保障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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