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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對於學校討論迹近「香港一不講」的港獨議題,作者一向的看法是,讓這爭議性議題,回歸教育專業。其實教育專業是絕對有能力處理好這議題,並不需要官員的指指點點。面對困難重重的民主化前景和2047年、一國兩制的存廢,港人必定會遇上更多爭議性的政治議題。面對這些挑戰,筆者認為學校是責無旁貸的。學校應以教育專業的原則來裝備青少年人,迎向這些挑戰。
首先要回應在學校討論港獨的法律問題。其實討論港獨是一個言論自由的議題。雖然,言論自由是一種基本人權,但是,它是可以被限制的,而「國家安全」正是一個限制言論自由的理據。不過,這些限制是要有「必要性」並合乎比例。根據相關的國際文件,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約翰內斯堡原則》和《錫拉庫扎原則》,和平討論港獨是未達可禁制言論自由的門檻(註1)。此外,根據現行法例,香港並沒有「分裂國家」罪。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第10條,純粹討論、發表意見或評論,並不構成「煽動叛亂」(註2)。綜合上述的討論,討論港獨是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沒有法律禁止。
在學校討論爭議議題是理所當然
既然如此, 教育專業就這議題,應採取什麼立場?筆者認為應將討論港獨納入教學常規。其實現行的條例和守則,對處理這些爭議性議題早有規定。從教學的角度來看,根據《教育條例 》第84(1)(m)條「對在學校傳布或表達顯然有偏頗的政治性質的資料或言論的管制」;《香港教育專業守則》2.2.11指出老師「不應因……信仰、宗教、政見……等原因而歧視學生」,2.6.7指出「當公眾意見分歧時,應教導學生尊重不同的立場和觀點」,其目的是「致力培養學生的自由、和平、平等 、理性、民主等意識」(2.6.9)。從學生學習的角度來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4(1)條提出「締約國應尊重兒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第13(1)條提出「兒童應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此項權利應包括通過口頭、書面或印刷、藝術形式或兒童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根據上述有關教與學的討論,筆者嘗試提出教育專業立場如下:在學校討論爭議性政治議題是理所當然的,因為這是老師的專業責任,也是學生的權利;在教學時,老師要盡量保持理性、客觀和持平,以達到培養學生的自由、和平、平等、理性、民主等意識的目的。
從公民教育的角度來看,上述提及教授爭議性議題的原則,也可應用於有法律後果的議題,因為,縱然是犯法的行為,仍有不少可討論的空間。道德教育學者柯爾堡所倡導的「道德兩難個案討論」,就是很好的例子。在實際教學時,老師可暫時放下法律的角度,先從其他角度來探討議題,輔助同學在深入反思及討論各觀點後,建構自己的觀點和論述。但最後,老師一定要確保法律的觀點清楚呈現,以致同學清楚知道相關行為的法律後果。
其實,近期有相關官員及親建制人士,不理會上述的教育原則,不停以似是而非的論述,向學校施壓,要求學校禁止同學討論港獨。校方若因受壓,被迫強硬執行這些不合理的措施,恐怕後果只會是破壞校方與同學的互信,引來更強的反彈。近期有傳媒報道,有些辦學團體已發出指引 ,禁止其屬下的學校討論政治議題,這些做法可能已有違上述的教育立場。更令人費解的是,這些指引可能對高中通識科的教學造成負面的影響,進一步打擊教育專業自主。此外,筆者更擔心,此例一開,會否引入「香港二不講」、「三不講」甚至「N不講」!若是這樣,港人所珍惜的香港核心價值,如人權、自由、法治等,必會受到頗負面的衝擊。
學校有責任裝備同學迎向挑戰
最後,筆者認為,面對困難重重的民主前路,港人必定會遇上更多爭議性的政治議題;學校實在有責任裝備同學,迎向這些挑戰。要達到這目的,筆者認為,一方面,學校應積極使上述所提及與同學從多角度來討論爭議性議題的做法,成為校園的常態。另方面,學校更應認定同學是校園的「此時此地公民」,並按兒童權利公約第12(1)條「締約國應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來鼓勵同學參與校政,讓同學將所學到有關民主、人權等知識,在校園內實踐;也應提供平台,讓他們有機會切實影響他們關心的校政。那些嘗試以教學和實踐來達至上述目的的學校,可被稱為落實「學校公民使命」的學校。
參考香港的情况,筆者將「學校公民使命」定義為「藉教育培育學生認識政治的正面價值及功能,並且培育具政治醒覺、豐富的公民知識,有獨立、批判性思考,認同及持守民主、人權、自由、公義、法治、廉潔等核心價值和積極參與,塑造公義社會的公民的使命」。筆者認為若學校能持之以恆來實踐「學校公民使命」,積極培育擁有上述質素的公民,學校就有可能成為香港核心價值的守護者,為香港民主化的良性發展,盡一點綿力。
註1:莊耀洸、徐嘉穎,〈和平表達意見不為罪〉,《明報》2016年5月13日
註2:黃瑞紅(2016),〈教育界如何面對港獨爭議的法律挑戰〉,下載自www.hkptu.org/28273
作者是香港教育大學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兼任講師
首先要回應在學校討論港獨的法律問題。其實討論港獨是一個言論自由的議題。雖然,言論自由是一種基本人權,但是,它是可以被限制的,而「國家安全」正是一個限制言論自由的理據。不過,這些限制是要有「必要性」並合乎比例。根據相關的國際文件,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約翰內斯堡原則》和《錫拉庫扎原則》,和平討論港獨是未達可禁制言論自由的門檻(註1)。此外,根據現行法例,香港並沒有「分裂國家」罪。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第10條,純粹討論、發表意見或評論,並不構成「煽動叛亂」(註2)。綜合上述的討論,討論港獨是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沒有法律禁止。
在學校討論爭議議題是理所當然
既然如此, 教育專業就這議題,應採取什麼立場?筆者認為應將討論港獨納入教學常規。其實現行的條例和守則,對處理這些爭議性議題早有規定。從教學的角度來看,根據《教育條例 》第84(1)(m)條「對在學校傳布或表達顯然有偏頗的政治性質的資料或言論的管制」;《香港教育專業守則》2.2.11指出老師「不應因……信仰、宗教、政見……等原因而歧視學生」,2.6.7指出「當公眾意見分歧時,應教導學生尊重不同的立場和觀點」,其目的是「致力培養學生的自由、和平、平等 、理性、民主等意識」(2.6.9)。從學生學習的角度來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4(1)條提出「締約國應尊重兒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第13(1)條提出「兒童應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此項權利應包括通過口頭、書面或印刷、藝術形式或兒童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根據上述有關教與學的討論,筆者嘗試提出教育專業立場如下:在學校討論爭議性政治議題是理所當然的,因為這是老師的專業責任,也是學生的權利;在教學時,老師要盡量保持理性、客觀和持平,以達到培養學生的自由、和平、平等、理性、民主等意識的目的。
從公民教育的角度來看,上述提及教授爭議性議題的原則,也可應用於有法律後果的議題,因為,縱然是犯法的行為,仍有不少可討論的空間。道德教育學者柯爾堡所倡導的「道德兩難個案討論」,就是很好的例子。在實際教學時,老師可暫時放下法律的角度,先從其他角度來探討議題,輔助同學在深入反思及討論各觀點後,建構自己的觀點和論述。但最後,老師一定要確保法律的觀點清楚呈現,以致同學清楚知道相關行為的法律後果。
其實,近期有相關官員及親建制人士,不理會上述的教育原則,不停以似是而非的論述,向學校施壓,要求學校禁止同學討論港獨。校方若因受壓,被迫強硬執行這些不合理的措施,恐怕後果只會是破壞校方與同學的互信,引來更強的反彈。近期有傳媒報道,有些辦學團體已發出指引 ,禁止其屬下的學校討論政治議題,這些做法可能已有違上述的教育立場。更令人費解的是,這些指引可能對高中通識科的教學造成負面的影響,進一步打擊教育專業自主。此外,筆者更擔心,此例一開,會否引入「香港二不講」、「三不講」甚至「N不講」!若是這樣,港人所珍惜的香港核心價值,如人權、自由、法治等,必會受到頗負面的衝擊。
學校有責任裝備同學迎向挑戰
最後,筆者認為,面對困難重重的民主前路,港人必定會遇上更多爭議性的政治議題;學校實在有責任裝備同學,迎向這些挑戰。要達到這目的,筆者認為,一方面,學校應積極使上述所提及與同學從多角度來討論爭議性議題的做法,成為校園的常態。另方面,學校更應認定同學是校園的「此時此地公民」,並按兒童權利公約第12(1)條「締約國應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來鼓勵同學參與校政,讓同學將所學到有關民主、人權等知識,在校園內實踐;也應提供平台,讓他們有機會切實影響他們關心的校政。那些嘗試以教學和實踐來達至上述目的的學校,可被稱為落實「學校公民使命」的學校。
參考香港的情况,筆者將「學校公民使命」定義為「藉教育培育學生認識政治的正面價值及功能,並且培育具政治醒覺、豐富的公民知識,有獨立、批判性思考,認同及持守民主、人權、自由、公義、法治、廉潔等核心價值和積極參與,塑造公義社會的公民的使命」。筆者認為若學校能持之以恆來實踐「學校公民使命」,積極培育擁有上述質素的公民,學校就有可能成為香港核心價值的守護者,為香港民主化的良性發展,盡一點綿力。
註1:莊耀洸、徐嘉穎,〈和平表達意見不為罪〉,《明報》2016年5月13日
註2:黃瑞紅(2016),〈教育界如何面對港獨爭議的法律挑戰〉,下載自www.hkptu.org/28273
作者是香港教育大學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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