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明報文章】馬恩國大律師的鴻文分上下篇刊出,上篇之副題為「明顯荒謬原則排除荒謬結果」(刊8月5日《明報》),主要論點是透過3個案例以說明法例未必一定要按照字面意思作詮釋。然而,馬所引案例,是否足以說明法例可任意不按字面作詮釋?值得商榷。
馬所引的第一、第二個案例,被告雖未觸犯法例字面意思禁止之行動,分別為未獲發牌而在舞台上表演,和在街道上和公眾地方招攬嫖妓。然而,兩案例中,被告所作行動,卻有法例所禁止行動之實質效果,分別為在舞台下之密室表演而利用大型鏡面使觀眾面向舞台而能觀看表演,和在面向街道之陽台向路人招手,吸引途人光顧。
馬所述之第三個案例,雖然法例規定若沒有遺囑,子女自動承受父母遺產,惟弒母者被裁定不能承受母親遺產。這是因為法例須臣服於另一更高道德原則:任何人不能從自己的罪中獲利。而法例所臣服之更高道德原則,不是任意提出的,而是普世認同的、是凡有良知者皆認同的,因這道德原則防止了人因貪念(欲盡快承受遺產)而犯罪(動殺機)。
請問選舉主任是基於哪一道德原則而可繞過法例,否決陳浩天、梁天琦等人的參選資格?而該道德原則是否普世公認之原則?
馬恩國的鴻文下篇副題為「確保申請過程誠實進行的權責」(刊8月19日《明報》),主要論點是透過3個案例以說明行政官員有責任有權力檢視申請人是否誠實作出申請。馬所引案例包括:(1)沒有配額之港紡織商虛假陳述紡織品原產地乃印尼,向工貿署申請出口許可;(2)斯里蘭卡人申請移民澳洲時,虛報遭斯里蘭卡國家安全部門扣留審問;(3)英國申請失業福利金者,訛稱已與其有工作之妻子分居。
這3個案例所涉需被判斷是否屬實之資料,皆有客觀量度標準。判斷申請人是否誠實,只需看他所提出的事實(在印尼出產有關紡織品、被斯里蘭卡國家安全部門扣查、與妻子分居),是否真的發生了,而非任由有關部門的行政官員信口雌黃判斷。若本港各議會參選人,虛假陳述其國籍、年齡、居港年日或前犯刑事罪行資料等,選舉主任當然有權有責以客觀證據指出申請者不符和取消其參選資格,卻不能自命為無所不知的上帝,可以無誤地知道其實某申請人的內心思想(如是否愛國或是否支持港獨),可以作出思想審查。
只提空泛原則 未指出如何應用
總括而言,馬大律師在鴻文上篇只提出了空泛的原則,卻未能指出該原則如何能應用於阻止陳浩天、梁天琦等參選時,選舉主任可以不按字面詮釋選舉法;在鴻文下篇3案例則只說明行政官員有權有責查明事件真相,卻不能以此擴而充之地說行政官員可以甚至應該作思想審查。
清雍正王朝,曾有科舉考試負責出題者,擬了一道考題「維民所止」,給予考生發揮其對儒家經典《大學》的了解和心得,卻被雍正皇帝認為「維」、「止」兩字是暗示去雍正的頭,把出題者下在監裏,興起文字獄。
若任由港府這樣詮釋法例,我真恐怕有一天,香港也有文字獄!
馬恩國先生,請勿混淆視聽、誤導港人!
作者是自由撰稿人
馬所引的第一、第二個案例,被告雖未觸犯法例字面意思禁止之行動,分別為未獲發牌而在舞台上表演,和在街道上和公眾地方招攬嫖妓。然而,兩案例中,被告所作行動,卻有法例所禁止行動之實質效果,分別為在舞台下之密室表演而利用大型鏡面使觀眾面向舞台而能觀看表演,和在面向街道之陽台向路人招手,吸引途人光顧。
馬所述之第三個案例,雖然法例規定若沒有遺囑,子女自動承受父母遺產,惟弒母者被裁定不能承受母親遺產。這是因為法例須臣服於另一更高道德原則:任何人不能從自己的罪中獲利。而法例所臣服之更高道德原則,不是任意提出的,而是普世認同的、是凡有良知者皆認同的,因這道德原則防止了人因貪念(欲盡快承受遺產)而犯罪(動殺機)。
請問選舉主任是基於哪一道德原則而可繞過法例,否決陳浩天、梁天琦等人的參選資格?而該道德原則是否普世公認之原則?
馬恩國的鴻文下篇副題為「確保申請過程誠實進行的權責」(刊8月19日《明報》),主要論點是透過3個案例以說明行政官員有責任有權力檢視申請人是否誠實作出申請。馬所引案例包括:(1)沒有配額之港紡織商虛假陳述紡織品原產地乃印尼,向工貿署申請出口許可;(2)斯里蘭卡人申請移民澳洲時,虛報遭斯里蘭卡國家安全部門扣留審問;(3)英國申請失業福利金者,訛稱已與其有工作之妻子分居。
這3個案例所涉需被判斷是否屬實之資料,皆有客觀量度標準。判斷申請人是否誠實,只需看他所提出的事實(在印尼出產有關紡織品、被斯里蘭卡國家安全部門扣查、與妻子分居),是否真的發生了,而非任由有關部門的行政官員信口雌黃判斷。若本港各議會參選人,虛假陳述其國籍、年齡、居港年日或前犯刑事罪行資料等,選舉主任當然有權有責以客觀證據指出申請者不符和取消其參選資格,卻不能自命為無所不知的上帝,可以無誤地知道其實某申請人的內心思想(如是否愛國或是否支持港獨),可以作出思想審查。
只提空泛原則 未指出如何應用
總括而言,馬大律師在鴻文上篇只提出了空泛的原則,卻未能指出該原則如何能應用於阻止陳浩天、梁天琦等參選時,選舉主任可以不按字面詮釋選舉法;在鴻文下篇3案例則只說明行政官員有權有責查明事件真相,卻不能以此擴而充之地說行政官員可以甚至應該作思想審查。
清雍正王朝,曾有科舉考試負責出題者,擬了一道考題「維民所止」,給予考生發揮其對儒家經典《大學》的了解和心得,卻被雍正皇帝認為「維」、「止」兩字是暗示去雍正的頭,把出題者下在監裏,興起文字獄。
若任由港府這樣詮釋法例,我真恐怕有一天,香港也有文字獄!
馬恩國先生,請勿混淆視聽、誤導港人!
作者是自由撰稿人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