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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交通警員被指去年6月,沒依例向違例切雙白線的電單車司機票控扣3分,僅發告票罰款450元,其間他又指有意購買其電單車,該車最終以7.7萬元成交,警員買車後又沒向警方申報指他與潛在的被告接觸。交通警昨否認1項妨礙司法公正罪,以及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交替控罪受審。
隔日約看車成交 沒申報
事發時駕駛Yamaha Tmax電單車的司機賴勁斌供稱,去年6月3日他由銅鑼灣往淺水灣,駛至告士打道時,見路面多車,遂由左二線轉至左三線,在距離影子區4至5米間,越過一條連續雙白線,其後遭被告莊玉麟(35歲)截停,被告問他「知唔知犯咩事,你啱啱過雙白線」,其後畫了一張草圖,稱「你家就cut影子區」,向他發告票罰款。
原車主﹕交易非低於市價
賴指出,被告向他發告票後稱「架車咁靚,揸得快,撞到就可惜」,並有意購買同款車輛。賴當時回應指自己亦有意賣車,遂將電話號碼給予被告,隔日後相約看車,其間他稱車價為8萬元,但被告指其車有花痕,又多次轉手,兩人最終同意以7.7萬元成交。
辯方盤問時,賴勁斌改口稱,被告有可能沒說過「切過雙白線」的說話,又同意他實質不清楚自己在哪裏切線,及其電單車沒有低於市價出售。
辯方又問賴,他切線時有否看到被告在後方,賴回應稱當時車多,看不到被告。
控方昨另傳召被告上司、港島交通部執行及管制分區總督察李占安出庭。李供稱,警察通例中有程序守則,指警員發告票後,將可能任控方證人,不可與潛在被告私下接觸,一旦違反將可能接受紀律處分,又指如警員目睹司機切過雙白線,不可給予任何酌情權。
【案件編號:ESCC1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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