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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選舉主任否決已簽署確認書的港獨參選申請人的行政決定是可以被司法覆核的。
問題是根據行政法,選舉主任有否權力去考慮參選申請人政治主張和過往的言論而去否決申請。
8月3日,30名法律界選委簽署聯合聲明,指《立法會條例》第40條並無賦予選舉主任權力對參選申請人是否「真誠簽署確認書」進行審查,所以,選舉主任主觀決定取消港獨參選申請人的參選資格是沒有法律基礎的政治篩選。8月5日,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資深大律師亦在商台節目中表示,立法會條例第40條賦予選舉主任的職責只是收齊表格、確保表格完全填妥。
陳大狀忽略重要法律
不知是疏忽還是刻意,陳大狀並沒有提及《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Cap. 541)第4(h)條:
「選管會的職能如下——
(h)一般而言作出其他安排,或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步驟或作出其認為適當的事情,以確保該等選舉……的過程是公開、誠實及公平地進行的。」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的第2條:
「(1)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職能(function)包括權力及責任。」
意思就是說選管會有權力及責任去確保選舉的過程是誠實地進行。但是選舉主任又有否同等權力及責任呢?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11條規定「選管會可將其任何職能……轉授予總選舉事務主任……或選管會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人」。
選管會必然對各選區的選舉主任作出授權去處理其選區內的事務。
確保誠實的權責
其實,在香港及其他不同國家的成文法規定中,政府行政官員都有權力和責任去確保申請過程誠實地進行。舉例說:
在Re Leung Mo-Chu(1980)HKC 621一案中,香港《進出口條例》(Cap. 60)第3條賦予工業貿易署長權力去簽發出口許可證,但如果許可證持有人作出任何欺詐不法行為,署長可以隨時取消所發之許可證。許可證持有人出口香港製造的紡織品到英國,但是由於配額限制,許可證持有人已沒有足夠配額把紡織品合法地進口到英國。因此,許可證持有人在海關文書中虛假申報紡織品的原產地為印尼而非香港。事發後,署長決定迫使許可證持有人上繳所有本年度剩餘配額,否則持有人下一年的出口許可證申請會被否決。許可證持有人司法覆核署長決定。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進出口條例授權署長去監察許可證持有人是否誠實地使用配額,若有欺詐或不合法使用,即可吊銷其許可證或不批准將來的許可證申請。
在Wzata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 Border Protection(2016)FCCA 305一案中,澳洲《移民法》(1958)授予移民部權力去批准簽證,而審批簽證的過程中移民部需要考量申請人所呈交的資料是否真實。一名斯里蘭卡籍申請人指出他曾被斯里蘭卡政府國家安全部門扣留審問,但是澳洲駐斯里蘭卡大使館的資料並沒有顯示他曾經如此被捕。移民部亦發現他後來的口供中有多處相互矛盾的地方,譬如如何偷渡到澳洲及偷渡費用等。基於移民部認為申請人提供不誠實資料,拒絕申請人的政治庇護簽證。申請人上訴至聯邦法院,聯邦法院裁定移民部考量申請人是否誠實是合法的。
在De Silva v Social Security Commissioner(2001)All ER(D)45(Apr),英國《求職者法》給予求職中的失業人士福利資助,但其中的條件是福利申請人的配偶不能是在職受薪人士。第33條授權福利主任在有需要的情形下去調查求職者法是否被遵守、有否求福利申請人不誠實地騙取福利資助。一名福利申請人向政府申請福利,當福利主任登門調查時,發現他與其妻同住一屋檐下,但其妻一直受僱工作並有工資收入。這名申請人解釋他已與妻分開,雖然同屋但分房及各自各分開購物、分開用餐,但是這個理由並沒有被政府接受,並拒絕了其申請。申請人上訴至社會福利上訴裁判署,裁判署駁回其上訴,申請人最終上訴至英國高等法院上訴庭。上訴庭一致裁定,政府及裁判署都有權考慮申請人證辭的可信性及基於其證辭矛盾而作出拒絕申請的決定。
結論就是:選舉主任有權力和責任去保證選舉提名過程是誠實地進行。
選舉主任如何去確保選舉過程是誠實地進行?當選舉主任發現在提名過程中有任何不誠實的情况,例如有否參選申請人通過提交虛假文件或作出虛假陳述來騙取提名資格,選舉主任就有責任和權力去調查和作出決定,杜絕任何不誠實的事宜。相反地,如果選舉主任沒有履行這個法定職責,他們就是失職,失職決定也是可以被司法覆核推翻的。
作者是大律師、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
問題是根據行政法,選舉主任有否權力去考慮參選申請人政治主張和過往的言論而去否決申請。
8月3日,30名法律界選委簽署聯合聲明,指《立法會條例》第40條並無賦予選舉主任權力對參選申請人是否「真誠簽署確認書」進行審查,所以,選舉主任主觀決定取消港獨參選申請人的參選資格是沒有法律基礎的政治篩選。8月5日,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資深大律師亦在商台節目中表示,立法會條例第40條賦予選舉主任的職責只是收齊表格、確保表格完全填妥。
陳大狀忽略重要法律
不知是疏忽還是刻意,陳大狀並沒有提及《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Cap. 541)第4(h)條:
「選管會的職能如下——
(h)一般而言作出其他安排,或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步驟或作出其認為適當的事情,以確保該等選舉……的過程是公開、誠實及公平地進行的。」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的第2條:
「(1)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職能(function)包括權力及責任。」
意思就是說選管會有權力及責任去確保選舉的過程是誠實地進行。但是選舉主任又有否同等權力及責任呢?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11條規定「選管會可將其任何職能……轉授予總選舉事務主任……或選管會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人」。
選管會必然對各選區的選舉主任作出授權去處理其選區內的事務。
確保誠實的權責
其實,在香港及其他不同國家的成文法規定中,政府行政官員都有權力和責任去確保申請過程誠實地進行。舉例說:
在Re Leung Mo-Chu(1980)HKC 621一案中,香港《進出口條例》(Cap. 60)第3條賦予工業貿易署長權力去簽發出口許可證,但如果許可證持有人作出任何欺詐不法行為,署長可以隨時取消所發之許可證。許可證持有人出口香港製造的紡織品到英國,但是由於配額限制,許可證持有人已沒有足夠配額把紡織品合法地進口到英國。因此,許可證持有人在海關文書中虛假申報紡織品的原產地為印尼而非香港。事發後,署長決定迫使許可證持有人上繳所有本年度剩餘配額,否則持有人下一年的出口許可證申請會被否決。許可證持有人司法覆核署長決定。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進出口條例授權署長去監察許可證持有人是否誠實地使用配額,若有欺詐或不合法使用,即可吊銷其許可證或不批准將來的許可證申請。
在Wzata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 Border Protection(2016)FCCA 305一案中,澳洲《移民法》(1958)授予移民部權力去批准簽證,而審批簽證的過程中移民部需要考量申請人所呈交的資料是否真實。一名斯里蘭卡籍申請人指出他曾被斯里蘭卡政府國家安全部門扣留審問,但是澳洲駐斯里蘭卡大使館的資料並沒有顯示他曾經如此被捕。移民部亦發現他後來的口供中有多處相互矛盾的地方,譬如如何偷渡到澳洲及偷渡費用等。基於移民部認為申請人提供不誠實資料,拒絕申請人的政治庇護簽證。申請人上訴至聯邦法院,聯邦法院裁定移民部考量申請人是否誠實是合法的。
在De Silva v Social Security Commissioner(2001)All ER(D)45(Apr),英國《求職者法》給予求職中的失業人士福利資助,但其中的條件是福利申請人的配偶不能是在職受薪人士。第33條授權福利主任在有需要的情形下去調查求職者法是否被遵守、有否求福利申請人不誠實地騙取福利資助。一名福利申請人向政府申請福利,當福利主任登門調查時,發現他與其妻同住一屋檐下,但其妻一直受僱工作並有工資收入。這名申請人解釋他已與妻分開,雖然同屋但分房及各自各分開購物、分開用餐,但是這個理由並沒有被政府接受,並拒絕了其申請。申請人上訴至社會福利上訴裁判署,裁判署駁回其上訴,申請人最終上訴至英國高等法院上訴庭。上訴庭一致裁定,政府及裁判署都有權考慮申請人證辭的可信性及基於其證辭矛盾而作出拒絕申請的決定。
結論就是:選舉主任有權力和責任去保證選舉提名過程是誠實地進行。
選舉主任如何去確保選舉過程是誠實地進行?當選舉主任發現在提名過程中有任何不誠實的情况,例如有否參選申請人通過提交虛假文件或作出虛假陳述來騙取提名資格,選舉主任就有責任和權力去調查和作出決定,杜絕任何不誠實的事宜。相反地,如果選舉主任沒有履行這個法定職責,他們就是失職,失職決定也是可以被司法覆核推翻的。
作者是大律師、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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