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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公民廣場 雙學三子免坐監 官稱純真關心社會 應寬容理解長青網文章

2016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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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8月16日 21:35
2016年08月16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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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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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明報專訊】揭開佔領運動序幕的9.26衝擊「公民廣場」事件,時任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及常委羅冠聰,當晚分別爬過圍欄進入廣場及在台上呼籲市民參與,早前被定罪。裁判官昨判刑時指年輕人想法可貴之處是較純真,卻可能因此較衝動偏激,而3人因表達意見及關心社會現狀而犯法,應以寬容理解的態度處理,判周入獄3周、緩刑1年,黃及羅分別判80小時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3人稱考慮上訴 律政司﹕研理據再定

羅冠聰(23歲)在庭外稱尊重法庭裁決,但未來仍會以公民抗命方式採取行動。黃之鋒(19歲)則指3人均在考慮是否上訴,又希望「公民廣場」未來能拆除圍欄,讓市民可在內自由集結。律政司稱會研究判刑理據和主控官報告以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法例規定候選人在選舉當日被監禁即會失去資格,意味羅一旦被判囚3星期或以上,將喪失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故現時判刑不影響其參選資格。


原全判服務令 周永康將留學緩刑

黃之鋒及周永康(25歲)早前各被裁定1項非法集結罪成,羅冠聰則被裁定1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裁判官張天雁判刑時指出,此案早於佔領運動發生,若因後來更激烈的政治事件而判處阻嚇性的刑罰,是對被告不公平。張官認為3人行為雖鹵莽,但並非十分暴力,亦對事件造成保安員受傷感到歉意,故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另由於周將於9月往英國修讀碩士,認為他未能履行服務令,故判緩刑。


張官稱,此案與一般刑事案件截然不同,法庭信納3人是因為自己的信念或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表達意見及訴求,動機並非為利益或傷害他人,所以應採取較為寬容及理解的態度,嘗試了解背後動機。


年輕人行徑如錢幣兩面 「有美好有缺失」

張官續稱,年輕人因對時局不滿而勇於表達意見,若行為沒違法本身並無不對,法庭會尊重其言論自由。張官又將年輕人的行徑比喻為錢幣的兩面,有美好亦有缺失,認為他們可貴之處是較純真,不顧實際利益,亦因此較衝動偏激,忽略後果。


辯方求情時稱,黃之鋒的感化報告內容正面,他自中學開始關注社會公義,2012年起成為活躍社運分子,當日衝入公民廣場是集體戰略性決定,意在喚醒港人和平理性示威,黃對有保安員受傷感到不安,願承擔責任。羅冠聰的報告亦指他願承擔責任,形容羅一路走來相當艱苦,當日行為是希望喚醒社會關注事件。周永康的報告則形容他有很強的責任感和公義感,能靠自身良好背景及自己思量作反省。


大狀稱裁決不輕

案中3名被告在不認罪的情况下仍被判社會服務令,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判服務令的主要考慮是被告有悔意,三子只要在裁決後有「遲來的悔意」,仍可作此判決。他又認為是次判刑並不輕,因被告需用休息時間去做義務工作反省自己的過錯。


立法會港島參選名單包括黃梓謙、劉嘉鴻、葉劉淑儀、何秀蘭、張國鈞、詹培忠、鄭錦滿、羅冠聰、沈志超、王維基、徐子見、司馬文、許智峯、陳淑莊、郭偉強。


【案件編號:ESCC27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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