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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迦慧:完善現有退保支柱 發揮有效退休保障長青網文章

2016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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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8月10日 06:35
2016年08月10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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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政府的退休保障公眾諮詢6月完結,社會各界就政府提出的「不論貧富」方案及「有經濟需要」方案仍然意見分歧,唯一共識是認同退休保障問題已迫在眉睫,不能再迴避。2014年香港的貧窮長者人口接近30萬人,貧窮率為30%,即每10名長者中便有3名貧窮長者。當人口不斷老化,但退休保障未能追上,長者貧窮問題只會愈見嚴重。


世界銀行倡議五大退休保障支柱模式,是次諮詢主要聚焦香港尚未落實的第一支柱(公共退休金),即政府管理的強制性供款。香港雖然已落實其餘4條支柱,即社會保障(零支柱)、強積金(第二支柱)、自願性儲蓄(第三支柱)及公共服務和其他(第四支柱),但部分已出現制度漏洞,未能發揮應有的退休保障作用。


對冲機制嚴重蠶食強積金權益

強積金作為第二支柱,理應能為打工仔日後退休帶來保障。然而,現時法例卻容許僱主在解僱員工時,以僱主供款部分抵消須向僱員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下稱強積金對冲),這令最需要退休保障的低薪工人晚年失去依靠。


根據現時法例,月入低於7100元不用就強積金供款。對基層工友來說,退休儲備可謂完全依靠僱主的供款,當中不少是外判工。然而,在外判合約制下,工友每隔2至3年便會面臨被遣散然後重新招聘的困境,僱主亦可不停進行強積金對冲,導致低薪工友喪失一大部分甚至所有原來應得的強積金。


積金局統計數字顯示,2015年用作強積金對冲的總額高達33.5億元,比2014年增加了11.6%;4萬5000名僱員受對冲安排影響,每人平均被「冲走」7萬4000元。此外,抵消金額平均佔受影響僱員帳戶結餘的一半,有66%人的強積金,其僱主供款部分更百分百被「冲走」。


綜援最後安全網 應取消衰仔紙

強積金因對冲機制而失去了退休保障的功能,令基層工友年老後更容易被推到貧窮邊緣,退休後就更需要依賴其他支柱,尤其是社會保障制度(零支柱),當中包括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綜援)、高齡津貼(生果金)、長者生活津貼(長生津)等。


根據政府統計處數字,2014年有28萬個住戶有60歲或以上的長者而每月入息低於每月平均綜援金額;但社會福利署的數字顯示,在2014至2015年度,包括60歲或以上受助人的綜援住戶數目只有約15萬宗。綜援是貧窮長者最後的一個安全網,但從上述數字看,長者卻不太願意接受這個保障,相信主要原因是「不供養父母證明書」(俗稱「衰仔紙」)這個規定,令他們處於非常為難的局面有莫大的關係。


現時,經濟上有困難的長者申請綜援,如與家人同住,便需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同住家人需一起接受經濟審查。如果長者與子女分開居住,成為獨立的家庭去申請綜援,申請時就需要其子女簽署「衰仔紙」,表明子女不會或沒有能力供養父母,並通過入息及資產審查後才可獲發綜援。


「衰仔紙」的規定,令子女面對極大的道德壓力,負上「不孝」的惡名;而不少年老長者希望顧全面子,亦不願意子女簽署「衰仔紙」。最終令不少有經濟需要的長者不申請綜援,改為透過其他援助金額較低的資助如長生津或生果金去維持生活。由於相關援助金額不足以應付基本生活需要,部分長者因而被迫繼續工作,或以拾荒幫補生計,未能安享晚年。


另一方面,政府近年大力提倡「居家安老」,以解決長者服務資源不足的問題。然而,綜援制度限制所引伸的結果,卻有違「居家安老」的原則。目前與子女同住的貧窮長者不能獨立申領綜援,其家庭成員亦需接受經濟審查;不少長者迫於無奈之下,選擇搬出以便通過審查,因而失去家人照顧。雖然社會福利署表示,部分有經濟需要的長者就算與其他家人同住,仍可根據個別情况,獲酌情批准獨立申領綜援。但這類個案少之又少,2014至2015年度只有13宗,2015至2016年度(至2015年12月)更只有9宗,根本不足以應對問題。


完善退保 由取消強積金對冲開始

政府將會在明年首季向公眾提交退休保障諮詢報告,在此之前政府更應把握時間處理現行零支柱及第二支柱的問題,方能讓各界聚焦討論,以助建立穩固的退休保障支柱。


財政司長公布自今年7月起政府在評審外判服務合約標書時,須將投標者建議的工資和工時納入評審準則,鼓勵外判商提升工資水平。樂施會認為政府作為全港最大僱主,應進一步帶頭取消強積金對冲機制,保障合約及外判僱員的退休生活,向全港所有僱主樹立良好榜樣。


另外,政府應取消「衰仔紙」的規定,申請綜援的長者只需要聲明自己沒有接受子女供養,便合乎申請資格。長遠而言,應容許有需要長者獨立申請綜援,避免長者因綜援申請資格所限而與子女「分居」,令合資格的長者一方面能獲得政府的經濟支援,同時能獲得家人的居家照顧。只有全面檢討現行政策,方能達到居家安老、老有所依,令長者過更好的退休生活。


作者是樂施會香港、澳門及台灣項目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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