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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梓楠:學校須捍衛兒童的受保護權與參與權長青網文章

2016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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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8月10日 06:35
2016年08月10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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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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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近月有幾宗中學學生校內抗議事件,當中涉及對校政不滿、向官員遞交請願信不果等。筆者希望透過此文,指出學校必須尊重學生權利之餘,亦探討學校在兼顧辦學理念及維持秩序的底線下,如何作出應對方法。


佩戴黑臂章是正當行使言論自由

筆者簡述一個關於學童權利的美國權威案例(Tinker v. Des Moines Independent Community School District)。1965年底,有中學生佩戴黑臂章回校上課,抗議美國發動越戰。校長表明學生如不移除臂章,則會作出停學處分。他們因堅持佩戴臂章而被校方勒令停學。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協助學生訴訟,結果最高法院以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為依據,判學生勝訴:


一、學校應保障言論自由,包括佩戴臂章等「象徵性言論」,沒理由要求學生或老師進入校門後卸下憲法賦予他們的權利。


二、校方如要堅持其言論審查政策,必須證明學生的言論嚴重影響學校運作。證據顯示表態學生沒有妨礙學校運作。


至於香港兒童則受《兒童權利公約》(下稱《公約》)保護。香港政府有責任採取適當的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以實踐《公約》內容,讓兒童享受到應有的權利。《公約》列明的權利大致分為4類: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及參與權。參與權最常被學校忽視,當中包括「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所發表的意見應獲得適當尊重」、「兒童應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及「兒童享有與他人和平會面及參加團體組織的自由權利」等。上述Tinker案顯然保障這類權利。


傳統看法認為學校是學生學習學科知識的場所,校園生活不應觸及政治討論;又認為學生識見不足、不夠成熟,不應讓他們參與校政。所以不少教育工作者同意去政治化的教育是保護學生的最佳方法,例如要求學生服從學校為他們定下的規則、鼓勵學生把心力放在學好學科知識與參與有益身心的課外活動。


重視學生對時局的憂慮對教師的猜疑

筆者理解他們的初衷:讓學生度過相對單純的中學生涯。然而,我們理應設身處地了解現時學生面對的處境:報章與網媒一再出現批評制度崩壞、官員濫權、漠視法治的輿論,而政府無法作出有力澄清與補救;政治人物與網民互相攻訐、似是而非的言論充斥於社交媒體,很易鼓動學生的情緒。


學校沒可能禁絕學生接觸這些資訊。學生一旦接觸它們,可能會對前途感到憂慮,也對政府與成人世界失去信任,而這種猜疑會影響師生互信。學校如果禁止學生舉行論壇討論具爭議的時政、拒絕就重大校政改變諮詢學生,學生會認為校方只是不想被家長責難、不想見報惹麻煩,也會認為教師只懂自保、不願溝通辯論、權威被冒犯等。


筆者認為教師要與學生建立信任,校方應考量學生的成熟程度,讓學生在不影響日常學習的前提下行使參與權,亦須強調「行使自由須遵守合理限制」,例如解釋校方的憂慮、立場與底線。校內出現抗議事件,通常是源於校方多次無視學生的合理訴求。


教師專業包括捍衛《公約》權利

比起因討論敏感議題而引起混亂,學校更應擔憂的,是學生可能會因表態或不表態、參加組織而被「起底」及人身攻擊。《公約》亦指出「兒童的私隱及名譽應受尊重及保護」,確保他們不會因正當行使參與權而受到傷害。


就算校方禁絕一切相關活動,也不代表學生情緒不會受時政影響。校方可嘗試推行措施讓學生安心發表意見,例如:校方可提供基本而不偏頗的相關事實,建立理性交流平台,會否令教師更理解他們的想法?如果校方設立機制及渠道讓學生參與校政討論,會否對他們的成長更有幫助?教師的主要責任固然是教書、關顧學生,但在高舉人權、敢於表現自我的時代中,校方亦理應提供機會,讓學生發表意見、籌辦活動,協助學生全面發展。


政府不要妄想把學生的激進思想及行動歸咎於反對派及教育工作者,甚至透過教育局下達指令,剝奪學生的參與權。政府如一再踐踏制度、無視公義,只會令更多學生不信任政府、支持激進抗爭。教師不可能為政府的不義行為作詭辯、掩飾,亦不會也不可能操控學生的思想,只會盡力捍衛《公約》賦予他們的權利,確保他們過着安全、受尊重、可信賴教師與朋輩的校園生活。


作者是教育工作關注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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