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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主任按本港法例作決定 法政匯思:無釋法需要長青網文章

2016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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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8月09日 06:35
2016年08月09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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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選舉主任拒絕提倡港獨人士參選立法會引起法律爭議,「法政匯思」昨就坊間就事件的「常見問題」提出法律觀點,指選舉主任今次是根據香港本地法例作拒選決定,故不認為有任何法理基礎需要人大釋法,因人大權力是詮釋《基本法》,而不是詮釋本地法律。


法政匯思認為,即使基本法的文字和框架,是以香港為中國不可分割一部分作前提,惟這必須與基本法內香港居民獲賦予的基本權利共同解讀,而中國對香港行使主權這部分的地位,不能高於港人基本權利。


稱聲明真偽應由法院判斷

法政匯思認為,選舉主任無權索取有關參選人宗教或政治信念的資料,因為選舉主任不能以相關信念作有效理由,取消參選人資格,選舉主任亦無權詢問參選人過往對港獨的態度。法政匯思又強調,選舉主任無權判斷提名過程中所作的聲明是否真確,因海外案例明確指出,選舉主任的角色是行政性質,確保參選人提供的資料表面上符合要求,選舉主任不能就此作廣泛調查,即使參選人被指作出虛假聲明,亦應由法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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