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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闖:《炎黃春秋》停刊聲明之我見長青網文章

2016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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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8月02日 06:35
2016年08月02日 06:35
新聞類別
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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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近期,針對中國藝術研究院對所屬《炎黃春秋》雜誌社班子成員進行的正常調整,網上出現了所謂杜導正署名的「停刊聲明」。然而,事實究竟如何呢?


作為一名《炎黃春秋》的讀者,我認為,中國藝術研究院作為主管主辦單位,對《炎黃春秋》雜誌社負有領導、管理的責任,此次調整是從雜誌社自身健康發展考慮所做出的內部正常調整。而杜導正的「停刊聲明」及個別律師提出「《炎黃春秋》是由杜導正等人自籌資金創辦的雜誌」、「《炎黃春秋》發稿、人事、財務等方面,在遵守國家憲法及符合憲法的相關規定內擁有充分的自主權」等言論,是顛倒是非、混淆視聽。要麼是對中國出版制度不了解,要麼就是出於個人目的別有用心。


雜誌社不是杜導正私產

《炎黃春秋》不是杜家私產。中國國務院《關於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規定》(國發〔2005〕10號)第9條規定「非公有資本不得投資設立和經營通訊社、報刊社……不得經營報刊版面」。中國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2001年國務院第343號令公布、2011年國務院第594號令修訂)和《期刊出版管理規定》(2005年新聞出版總署第31號令)規定報紙、期刊應當由出版單位出版,並對設立出版單位提出若干必要條件。中國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原新聞出版署、財政部《關於中國經營報、精品購物指南報社產權界定的函》(國管財字〔1999〕219號)明確:「報刊的主辦單位即是報刊的投資人。目前尚無可由個人、集體出資創辦或擁有報刊的規定,因此,我國的報刊社均為全民所有制單位。」從以上有關出版規定來看,中國所有的報刊社都是國有資產,《炎黃春秋》雜誌社不是杜導正個人私產。


自主權須在守憲前提下行使

中國藝術研究院的決定合法合規。按照出版管理規定,在中國創辦期刊社,必須有符合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認定條件的主管主辦單位。經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批准,中國藝術研究院作為《炎黃春秋》雜誌主管主辦單位,有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其主要負責人,履行監督、審批、決定等職責。原新聞出版署《關於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職責的暫行規定》(新出政〔1993〕801號)規定主辦單位對出版單位負有「審核出版單位的內部機構的設置,考核並提出任免出版單位的負責人的建議,報主管單位批准」的職責。原新聞出版署《關於報刊社社長總編輯(主編)任職條件的暫行規定》(新出報〔1995〕1294號)規定「報刊社社長、總編輯(主編)……須是主管、主辦單位的在編人員」,「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的新聞專業技術職稱」,「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新聞出版總署《關於規範報紙期刊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的通知》(新出報刊〔2009〕184號)規定「黨政部門的離退休人員不得在報紙、期刊等出版單位擔任主要負責人」。中央組織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13〕18號)規定「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嚴格審批……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從以上有關出版規定來看,中國藝術研究院作為主管主辦單位,從長遠發展的角度,對《炎黃春秋》雜誌社領導層、法人代表作出調整,是正常的內部調整,符合相關規定,93歲的杜導正早已不符合任職條件。


針對中國藝術研究院與《炎黃春秋》雜誌社簽訂協議書一事,我國相關出版管理規定明確,決定出版單位的發稿、人事、財務等,是主管主辦單位的法定權力和職責。《關於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職責的暫行規定》規定:主管主辦單位對出版單位負有「審核批准重要稿件……的出版或發表;決定所屬出版單位的出版物發行或不發行」,「監督出版單位嚴格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定期進行審計」,「審核出版單位的內部機構的設置,考核並提出任免出版單位的負責人」等職責。同時,協議書中約定的所謂「自主權」,有明確的前提:《炎黃春秋》雜誌社「在遵守國家憲法及符合憲法的相關規定內,擁有充分的自主權」。換言之,《炎黃春秋》自主權也必須在「遵守國家憲法及符合憲法的相關規定」的前提下行使。


杜導正發布「停刊聲明」真是一件荒唐事。雜誌社原法定代表人在被主管主辦單位免職後,在網上散布《炎黃春秋》「停刊」的消息,該行為可被視為非法干擾、阻止、破壞《炎黃春秋》的合法出版活動的違法行為。在部門規章中,不存在「停刊」一詞的表述,但有「休刊」、「終止期刊出版活動」的術語。期刊休刊,《炎黃春秋》雜誌社應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並說明休刊理由和期限。終止期刊出版活動,則須經中國藝術研究院同意,並由中國藝術研究院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聲明中「停刊」的表述,不符合部門規章的規定,實質上是侵害了讀者、作者的合法權益。原法定代表人這種明知已經被免職,仍私攜公章冒充雜誌社名義,實施干擾、阻止、破壞雜誌社合法出版活動的行為,恰是違法行為。


作者是《炎黃春秋》長期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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