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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好吸引」 亮閃燈看清楚 手機「照」女生大腿 台佛教弘法者認遊蕩長青網文章

2016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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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7月30日 06:35
2016年07月30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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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來自台灣的佛教弘法者今年5月在港鐵站扶手梯,以手機閃光燈照住22歲大學女生的大腿,事主發現後求救,警方到場拘捕弘法者。弘法者昨承認一項遊蕩罪,他在警誡下稱因一時性衝動及「小姐的大腿好吸引」,故亮着閃光燈看清其大腿。


事主感觸碰 被告手機無裙底照

根據案情,22歲女事主今年5月21日在港鐵西營盤站乘扶手梯,其間感到有物件從後觸碰她,回頭查看時,發現被告的手機閃光燈亮起,事主以為被告正在偷伯她的裙底,遂大聲呼叫求救,警方其後到場拘捕被告。被告警誡下稱「小姐大腿好吸引」,因一時性衝動,想為看清楚她的大腿,故亮着閃光燈。警方翻查被告的手機,沒發現裙底照片,又翻查案發地點的閉路電視紀錄,發現被告將亮着閃光燈的手機貼近事主大腿。


在港工作月入5000 稱職涯蒙污

辯方求情稱,被告謝樹葳(34歲)大學畢業,前年經台灣一個佛教組織來港工作,月入4000至5000元,其工作簽證將於明年3月到期,但因本案現已停工,案件完結後亦會失去工作。辯方又稱,被告因一時好奇和愚蠢下犯案,事件屬單一事件,明白其宗教有嚴格的道德標準,案件將成為他工作生涯的污點,被告亦對事件感羞恥。


官稱監禁式刑罰合適 押後判刑

裁判官稱,事主十分年輕,由案情看到事主感到有物件觸碰,相信她一定會感到被侮辱,受驚下才會大聲呼救,被告應慶幸自己非被控非禮罪。裁判官認為本案監禁式刑罰合適,先索取被告的感化、社會服務令及心理報告,然後再判刑。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12日,其間被告還押。


【案件編號:ESCC24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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