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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德華﹕是「政治審查」還是「誠信審查」?長青網文章

2016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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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7月28日 06:35
2016年07月28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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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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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關於選舉管理委員會要求2016年立法會選舉參選人簽署「確認書」這事,有人認為是打壓參選人的言論自由,有人認為是不應該有的政治審查。事實是否確實如此呢?


言論自由vs.虛假聲明陳述自由

香港人一直都有發表任何政治主張或言論的自由,及是不會因而受到檢控的。「確認書」的第3點其實只是要求參選人確認明白,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3條,參選人「在與選舉有關的文件中作出他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乃屬刑罪。


「言論自由」與「虛假聲明陳述自由」有別。「言論自由」在香港有法律保障,「虛假聲明陳述自由」則沒有,在與選舉有關的文件中的要項上作虛假聲明陳述的自由,則更加沒有,且是違法。


就法律而言,「確認書」不可說是對參選人「言論自由」的打壓,只可說是對參選人於選舉事情上並非有「虛假聲明陳述之自由」的提醒,及使參選人明白在選舉事情上作「虛假聲明陳述」是違法行為而已。


政治審查vs.誠信審查

誠然,參選人在提名表格上所簽署的「我特此聲明,我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已是可包含那份確認書的第1、第2和第4點,因此,在沒有對某參選人於這聲明有合理懷疑的情况下,就算該參選人不簽署那份確認書,相信總不會有什麼問題或麻煩的。但對於某參選人於這聲明有可能被選管會或公眾有合理懷疑的情况下,例如若某參選人在過往確曾有過與基本法第1條、第12條或第159(4)條不符的主張、直接言論、間接言論或隱晦言論,則其是否簽署那份「確認書」,所會關乎的便不是其願否接受或面對「政治審查」的課題(因為其在提名表格上的簽署可說是已接受了「政治審查」),而是其願否接受或面對「誠信審查」的課題了。


若某參選人在提名表格上簽署的聲明,跟其一直所公開的政治立場有不符,卻又拒絕簽署那份「確認書」,則撇開不談選管會是否有權宣告其參選無效,選民對於該名參選人的誠信,其實亦須有所保留。平情而論,對於說一套做一套、在誠信課題上對己對人有雙重標準的政客,我們又是否可信任他們去「帶領」香港呢?


此外,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2,立法會議員履新就任時其實亦須宣誓「本人……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於某些打算在當選就任時宣假誓的政客,我們又是否真可放心給他們去「帶領」香港呢?何時「誠信」變得不是香港選民對政治人物所重視的其中一種核心價值呢?政客可害港,我們須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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