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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者:「擁護」基本法不等於禁批判長青網文章

2016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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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7月26日 06:35
2016年07月26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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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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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會條例》列明,參選人提名表格須附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否則不會獲得有效提名。選管會7月14日公布確認書新安排,重申參選人若在提名表格作虛假聲明,須負上刑責。有法律學者認為,即使參選人聲明「擁護」基本法,也可批判基本法的條文,因為言論自由正正是基本法的核心。


仍可爭論23條內涵

中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Surabhi Chopra認為,若選管會要施加規定,以裁定任何提名無效,該規定也不能不合比例地限制香港永久居民在基本法下的參選權;立法會條例要求參選人須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她認為此法例並不違憲。但她認為,參選人「擁護」基本法,不代表不可以批判基本法的某些條文。她強調,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擁護」並不等於盲目的自我審查,因為參與開放及和平的辯論,正是擁護基本法的核心。她舉例稱,參選人聲明擁護基本法,也可爭論23條的內涵、何時或如何立法,甚至應否修改基本法以刪去該條文;而基本法本身亦有提供修改基本法的程序,即立法會議員及社會可隨時決定修改基本法內的不同範疇。


指宣揚港獨乃反對基本法核心

至於提倡港獨是否擁護基本法,Chopra認為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她指基本法列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整個基本法的框架皆以此來設計。她指若有人宣揚香港獨立,是反對基本法非常核心的部分,與反對23條或基本法中的稅制條文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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