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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13歲女童賣淫 18歲女罪成勢判囚長青網文章

2016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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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7月26日 06:35
2016年07月26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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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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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18歲無業女子被指帶13歲女童到卡拉OK房,向兩名男子提供性服務,事後收取逾1000元,其間拍下男子與女童性交片段,並傳予另外兩名男子,她經審訊後昨被裁定一項導致女人賣淫罪及兩項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罪罪成。裁判官黃偉權裁決時斥被告利用女童離家出走、年幼孤身,迫使她賣淫,又指監禁無可避免,先索取教導所報告再判刑,押後至8月10日,其間被告須還押。


官斥被告利用女童年幼孤身

黃官裁決時稱,事主坦承有性經驗,沒有迴避,相反被告接受控方盤問下多次迴避及猶豫;被告梁思敏(18歲)承認當日負責收錢,黃官質疑,提供服務的是事主,為何會由被告做如此重要的角色,明顯被告是「話事人」,裁定她導致女人賣淫罪罪成。


另有關兩項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罪,黃官指片段清楚顯示到被告拉近距離拍攝,拍到男子用手撥開事主陰部附近位置,意圖將陰莖插入的動作,被告更在對話內容中提到性服務價錢,又兩度強調非由她提供,被告非沒看過片段而隨意傳出,而是有明顯目的,要吸引兩男光顧,故裁定她兩項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罪罪成。


【案件編號:FLCC13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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