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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選舉管理委員會要求參與今屆立法會選舉(地方選區與功能界別)的所有參選人,加簽一份確認書,公開申明自己會「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有虛假和不正確陳述,均屬違法。
確認書特別列出了3條基本法條文,要參選人明白「擁護基本法」,即包括擁護以下條文:
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159(4)條「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
引用這3條條文的用意,首先是從領土和主權上,講明「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第二,是從中央與地方、權力來源與被授權的角度出發,重申中央對香港特區的「全面管治權」,中央授予香港多少權力,香港就享有多少權力,不能以「高度自治」來否定「一國」管轄;第三,封殺修改基本法則可搞港獨的後路,講明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即以上第1條和第12條皆改不得,香港永遠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央永遠管轄。
確認書希望以法律追究的緊箍咒,封殺主張港獨的參選者,或令他們閉嘴和隱藏立場。但筆者認為,確認書有百密一疏之處。
法律問題 亦是哲學問題
有關擁護基本法的寫法,確認書不是以過去式或現在式行文,而是以「未來式」表達,寫法是「我會擁護基本法」(I will uphold the Basic Law)。
確認書相關內容兩處(第1和第4點)是這樣寫的:「示明我會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我會」可以是一個很長的過程,現在不是,過去不是,不一定代表未來一定不是。「未來」不是,「未來的未來」可以是。「我會」不一定是明天、後天或當選的那一天,時間可以是10年後、20年後甚至是基本法變得更完美之後。例如,習近平「將會」更民主、梁振英「將會」得民心,大家不能因為習近平今天獨裁成性、梁振英今天民望抄底就全盤否定他們「我會」的可能。
理論上,今天搞港獨、不擁護基本法的人,但基於權宜考慮而書面簽署了「我會擁護基本法」承諾,最後他僥倖當選了。某天,這人死性不死、底牌再露,繼續搞港獨,當局於是以「虛假或不正確」陳述治罪之,但這人可能會自辯說,我仍會擁護基本法,只是不在此時,而「未來」仍是未知之時,「現在的我,是無法否定將來的我」。
這法律問題,亦是一個哲學問題。
特區政府今次忽然聰明,相信是背後有高人指點。只可惜,百密總有一疏。
就處理港獨問題,人大委員長張德江訪港時曾當場施壓:「希望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司法機關切實履行維護法治的神聖職責,嚴明執法,公正司法,絕不能姑息縱容違法行為。」
而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曾被引述,當港獨具備實力時,中央很易處理,「要法律有法律,要槍有槍,要炮有炮」。
這次真的是「要法律有法律」了,與專政者的法律如出一轍。
作者是浸會大學新聞系高級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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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書特別列出了3條基本法條文,要參選人明白「擁護基本法」,即包括擁護以下條文:
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159(4)條「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
引用這3條條文的用意,首先是從領土和主權上,講明「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第二,是從中央與地方、權力來源與被授權的角度出發,重申中央對香港特區的「全面管治權」,中央授予香港多少權力,香港就享有多少權力,不能以「高度自治」來否定「一國」管轄;第三,封殺修改基本法則可搞港獨的後路,講明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即以上第1條和第12條皆改不得,香港永遠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央永遠管轄。
確認書希望以法律追究的緊箍咒,封殺主張港獨的參選者,或令他們閉嘴和隱藏立場。但筆者認為,確認書有百密一疏之處。
法律問題 亦是哲學問題
有關擁護基本法的寫法,確認書不是以過去式或現在式行文,而是以「未來式」表達,寫法是「我會擁護基本法」(I will uphold the Basic Law)。
確認書相關內容兩處(第1和第4點)是這樣寫的:「示明我會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我會」可以是一個很長的過程,現在不是,過去不是,不一定代表未來一定不是。「未來」不是,「未來的未來」可以是。「我會」不一定是明天、後天或當選的那一天,時間可以是10年後、20年後甚至是基本法變得更完美之後。例如,習近平「將會」更民主、梁振英「將會」得民心,大家不能因為習近平今天獨裁成性、梁振英今天民望抄底就全盤否定他們「我會」的可能。
理論上,今天搞港獨、不擁護基本法的人,但基於權宜考慮而書面簽署了「我會擁護基本法」承諾,最後他僥倖當選了。某天,這人死性不死、底牌再露,繼續搞港獨,當局於是以「虛假或不正確」陳述治罪之,但這人可能會自辯說,我仍會擁護基本法,只是不在此時,而「未來」仍是未知之時,「現在的我,是無法否定將來的我」。
這法律問題,亦是一個哲學問題。
特區政府今次忽然聰明,相信是背後有高人指點。只可惜,百密總有一疏。
就處理港獨問題,人大委員長張德江訪港時曾當場施壓:「希望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司法機關切實履行維護法治的神聖職責,嚴明執法,公正司法,絕不能姑息縱容違法行為。」
而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曾被引述,當港獨具備實力時,中央很易處理,「要法律有法律,要槍有槍,要炮有炮」。
這次真的是「要法律有法律」了,與專政者的法律如出一轍。
作者是浸會大學新聞系高級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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