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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對於7月12日仲裁法院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菲律賓訴中國案作出的決定,還有什麼可說的呢?近年來從來沒有一個國際案件的決定受到這麼多的矚目和期待。通常在這種情况下,實際出爐的裁決內容往往令人失望。但本案可非如此。這份由仲裁法院的5位知名國際法專家一致達成的裁決意見,猶如一枚重磅炸彈,引爆如潮評論。雖然在裁決出爐前就有美國專家在中美的兩軌對話中建議,每個人在評論這份文件之前都應該花一個月的時間認真研究,但大家都認為這不可能。的確,在仲裁裁決頒布後的短短一周內,我們已經淹沒在政府、記者、學者和政策專家的各方評論中。這些聲明不僅來得及時,而且往往十分重要,以至於我們自己都很難找出時間來閱讀仲裁裁決本身的內容。
必須細讀仲裁法院決定
但如果真的要能夠準確評估這份裁決對於東亞以及世界的重要,以及更廣泛地,對於海洋法和整個國際公法體系以及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重要,我們必須細讀仲裁法院的決定。迄今為止,國際仲裁從未在國際關係中獲得太多重視。槍炮彈藥——甚至只是高壓水槍——才能博得新聞頭條。一名外國漁民的悲慘身亡,即便是意外,可以引發無窮無盡的電視報道。與此相反,即便是至關重要的仲裁決定,比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仲裁法院在2014年將孟加拉灣爭議海域的80%判給孟加拉而非印度的裁決,就很少被國際媒體報道。這使得中國得以聲稱:此類仲裁決定,如同類似的國際法院判決一樣,與亞洲的價值觀不符,且不算是和平解決爭端的模式。
然而,《聯合國憲章》,還有許多包括中國在內的亞洲國家所批准、要求強制仲裁或司法裁判的條約,比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本身,都足以反駁中國上述觀點。此外,正如曾在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結中扮演重要角色、受人尊敬的新加坡大使許通美所強調的,在實踐中,有數量驚人的亞洲國家採用第三方裁決的方式來解決爭端。
國際法律機制價值 仲裁案中得體現
儘管如此,外交官往往傾向於貶低國際法決定。2012年10月,我曾敦促東亞國家訴諸國際仲裁或司法裁判來解決他們之間的領土和海洋爭端,甚至建立特別的亞洲法庭或仲裁庭。但一些外交官對此不屑一顧,認為這是不切實際的學術觀點。因此,當我在隔月聽說即將離任的日本外相玄葉光一郎大膽提出中國可以在國際法院就釣魚島
必須細讀仲裁法院決定
但如果真的要能夠準確評估這份裁決對於東亞以及世界的重要,以及更廣泛地,對於海洋法和整個國際公法體系以及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重要,我們必須細讀仲裁法院的決定。迄今為止,國際仲裁從未在國際關係中獲得太多重視。槍炮彈藥——甚至只是高壓水槍——才能博得新聞頭條。一名外國漁民的悲慘身亡,即便是意外,可以引發無窮無盡的電視報道。與此相反,即便是至關重要的仲裁決定,比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仲裁法院在2014年將孟加拉灣爭議海域的80%判給孟加拉而非印度的裁決,就很少被國際媒體報道。這使得中國得以聲稱:此類仲裁決定,如同類似的國際法院判決一樣,與亞洲的價值觀不符,且不算是和平解決爭端的模式。
然而,《聯合國憲章》,還有許多包括中國在內的亞洲國家所批准、要求強制仲裁或司法裁判的條約,比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本身,都足以反駁中國上述觀點。此外,正如曾在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結中扮演重要角色、受人尊敬的新加坡大使許通美所強調的,在實踐中,有數量驚人的亞洲國家採用第三方裁決的方式來解決爭端。
國際法律機制價值 仲裁案中得體現
儘管如此,外交官往往傾向於貶低國際法決定。2012年10月,我曾敦促東亞國家訴諸國際仲裁或司法裁判來解決他們之間的領土和海洋爭端,甚至建立特別的亞洲法庭或仲裁庭。但一些外交官對此不屑一顧,認為這是不切實際的學術觀點。因此,當我在隔月聽說即將離任的日本外相玄葉光一郎大膽提出中國可以在國際法院就釣魚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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