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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馮敬恩的控罪書中載有4項控罪的罪行詳情,其中「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的罪行詳情,除指控馮「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更列明馮曾經高呼「唔好畀佢走!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控方在罪行詳情中列明被告說過的話實屬罕見,此舉對控方「無好處」。
陸偉雄解釋,控方撰寫罪行詳情的原則是不要「畫蛇添足」,只需扼要列出控罪元素便可。若控方在罪行詳情中包含審訊時可能出現的證供,例如被告說過的話,而審訊時證人的供辭若與罪行詳情所述有出入,便有可能令被告脫罪。雖然裁判官有權修改控罪,但他亦有權不修改,故對控方上述做法有如「捉蟲」。
稱「李國章先生」 或需證「李是男人」
此外,控方在刑事恐嚇罪的罪行詳情中,指控馮敬恩威脅「李國章先生」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本報翻查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涉嫌擲杯襲擊特首梁振英的案件,其控罪書所載的罪行詳情,卻只稱呼梁振英為「男子梁振英」。陸偉雄指出,罪行詳情通常只直呼事主姓名,稱呼事主為「先生」並不常見,此舉反而令控方審訊時要證明「李國章是男人」。
陸偉雄解釋,控方撰寫罪行詳情的原則是不要「畫蛇添足」,只需扼要列出控罪元素便可。若控方在罪行詳情中包含審訊時可能出現的證供,例如被告說過的話,而審訊時證人的供辭若與罪行詳情所述有出入,便有可能令被告脫罪。雖然裁判官有權修改控罪,但他亦有權不修改,故對控方上述做法有如「捉蟲」。
稱「李國章先生」 或需證「李是男人」
此外,控方在刑事恐嚇罪的罪行詳情中,指控馮敬恩威脅「李國章先生」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本報翻查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涉嫌擲杯襲擊特首梁振英的案件,其控罪書所載的罪行詳情,卻只稱呼梁振英為「男子梁振英」。陸偉雄指出,罪行詳情通常只直呼事主姓名,稱呼事主為「先生」並不常見,此舉反而令控方審訊時要證明「李國章是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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