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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規例賦權索資料 任建峰:答案不影響參選長青網文章

2016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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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7月23日 06:35
2016年07月23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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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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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選舉主任昨引用《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下稱規例)第10(10)條,要求參選立會新東直選的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回應在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後,是否仍主張和推動港獨。該條例列明,選舉主任可要求候選人提供選舉主任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以令選舉主任信納候選人提名為有效。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相關規例已向選舉主任賦權,向參選人索取其他資料,他相信梁天琦拒簽確認書,令選舉主任對梁擁護基本法的立場存疑。湯家驊稱,參選人聲明擁護基本法並非只是手續,而是「實際上要求」,參選人在簽署聲明下,其行為不能與聲明相反。


不過,「法政匯思」召集人任建峰質疑,選舉主任考慮參選人資格時,是否有權查問參選人對港獨的立場。他指出,《規例》第16(3)條列明,在不損害《立法會條例》個別條文的原則下,選舉主任只可基於6個理由決定某人的提名無效,認為無論梁天琦如何回答選舉主任的問題,亦不構成選舉主任否定其參選資格的理由,而梁天琦已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沒有違反《立法會條例》原則。


任建峰認為,即使選舉主任認為梁天琦在聲明上「講大話」,梁最多會被控作出虛假聲明,不涉其參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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