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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銳輝:橫加「確認書」蹂躪公民權長青網文章

2016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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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7月20日 06:35
2016年07月20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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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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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選舉管理委員會在立法會選舉接受提名前兩天,在沒有事先徵詢意見,甚至是預先通告之下,突然要求參選人簽署一份「確認書」,表示明白擁護《基本法》,特別指出了第1、第12及第159條。


或者很多人會問,既然參選者須遵守《立法會條例》,當中已作出了「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而這份確認書只不過重複了法例的內容,而特別抽出了基本法其中3條,簽了又何妨?不簽豈不讓政府有口實去滋擾參選人?

然而,當我們都習慣了「務實」地處理事情時,會否忽略了一些基本原則;而當忘掉了原則,可以歪理變真理、惡法成常態。我們口中的「強國」、「鬼國」正是這樣點點滴滴的扭曲積累而來。


公民參與議會選舉,是基本的政治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中訂明,每個公民應有權「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因此,參與選舉的人士,不論是被選或是選舉者,其自由意志得到保證是最根本的原則。換句話說,任何的規限均需要強大的理據所支持。於是,現時對立法會議員參選人的要求,就透過法例進行。為何要立法?因為法例的訂立,須透過開放的三讀的社會公眾討論過程,並由民意代表組成(雖然有近半的功能組別成員代表性成疑!)的立法會通過。而政府這個行政機關的責任,只是保證選舉和參選人合乎法例要求,而不應越權去向參選人橫加額外的門檻:立法會條例第40條已很細緻地描述了「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當中並沒有「確認書」的這個內容。如果有人真的認為有需要,大可啟動修訂法例的程序,而不是由一個行政機構,越權去改變對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要求。


政府越權去干預每個公民的基本人權,不論內容是什麼,即使是無關痛癢,但手法本身就是一種挑釁、就是對現制度的蹂躪。每一個捍衛香港核心價值——人權法治——的香港人,絕不能縱容政府藉此機會,把肆慾的魔爪越軌。所有捍衛香港核心價值的參選人,必須堅拒簽署確認書,痛斥政府越權莽為,才對得住在極權步步壓迫下苦撐的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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