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社評】新一屆立法會選舉提名今日開始,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選委會)有新規定,參選人除了按原規定在提名表格簽署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之外,還要簽署確認《基本法》第1條、第12條和第159(4)條;當局雖然避談確認書的目的,但是從這3條的條文內容,應該可視為「排除港獨條款」。不過,從可預見的政府會使用手段和本港實際情况,看不到怎樣可以將港獨支持者排拒於選舉之外。另外,就港獨支持者而言,如果在選舉過程中游走於灰色地帶,則確認書有可能被操作為擴大「港獨」影響、吸納選票的槓杆。「港獨」會帶來災難,絕大多數市民都反對「港獨」,可是以這種做法阻截港獨支持者參選,初步研判收效成疑,或許還有可能出現反效果。
現行法律難辦「港獨」
新規定有效執行成疑
確認書涉及《基本法》3條條文,包括第1條規定香港特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2條規定香港特區是享有高度自治的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159(4)條規定《基本法》的修改,均不得同中國對香港的既定方針政策相牴觸。政治上,競逐立法會議員席位,參選人須確認這3條條文的規定,邏輯上講得通。現在,政府的聲明指出,鼓吹和推動「港獨」違反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內容,「令參選人是否可獲得有效提名資格成疑」,即是說參選人須經「排除港獨條款」甄別,沒有牴觸才可以成為候選人。
數月前,有人成立政黨,擺明爭取香港獨立,據知政府幾經研究卻仍然束手無策,因為現階段並無法律可以對付,只能在註冊登記方面施加阻撓。選委會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即使有衆所周知的「港獨」立場人士提名參選,單憑其言行,選委會或政府又怎樣判定違反《基本法》,根據什麼準則和法律去決定候選人資格?或許當局對付「港獨」的後着,有超乎現在可以想像的手段,可是若偏離了法治原則,香港付出的代價會更大。
設若有參選人因為「排除港獨條款」未能成為候選人、或是候選人在競選過程中被褫奪資格,甚或主張「港獨」的人當選了,當局卻不准其宣誓就任,結果就很可能掀起政治震盪,引來司法覆核。此外,若有人未能成為候選人、或是競選途中被褫奪資格,則對選舉可能造成的攪動作用,將難以估計。「排除港獨條款」之執行,可能牽動甚至顛覆整個選舉生態,不能不察。
至於港獨支持者簽署確認書,而取得候選人資格,然後簽一套、說一套,新規定也難以減低其當選機會。設若這類人操作聰明,把新規定轉化為被打壓訴求,說不定還可以取得同情票。因為若競選停留在宣揚理念階段,則港獨思潮主張在言論自由、鼓吹、推動之間就有不少灰色地帶,最終可能出現港獨支持者宣揚了理念,當局卻無可奈何的局面。
對付「港獨」措施
不能脫離香港實際
目前在台灣執政的民進黨,約30年前在黨外期間,每逢選舉都有黨外候選人游走於灰色地帶,宣揚台獨理念和主張。當時他們未打正台獨旗號,但是利用「選舉假期」突破禁忌,在民間積聚了大量能量,演變成為當今台灣第一大黨。今時今日,港獨支持者在本港面對的打壓,與當年台灣的黨外比較差之遠矣,不過「排除港獨條款」的最終演變如何,尚待觀察。本港法治較台灣成熟,社會也開放,公民社會深植民間,港獨支持者的參選空間較台灣黨外人士優越多了;當年國民黨擋不住台獨冒起,如今香港新增一個「排除港獨條款」,就會起到阻截港獨人士取得政治權力、抑或成為他們借勢而起的槓杆?以本港政治生態和環境,只能走着瞧。
香港不可能獨立,強而為之會帶來災難,絕大多數港人也反對。但是,港獨思潮冒起之後,其影響有愈趨擴大和深化之勢,已經不能再視而不見,當局必須設法處理。應對「港獨」須從實際出發,特別是籌謀遏制之時,更不能脫離現實。今次立法會選舉提名設置「排除港獨條款」,就操作而言,看不到怎樣可以將港獨支持者排拒於選舉之外;就績效而言,看不到怎樣可以抵擋港獨支持者當選,反而看到有可能變相為港獨支持者助選的效果。這個條款,當局是否全面認真執行,務必再經沙盤推演、再三推敲,以免出現有利「港獨」的效果。應對「港獨」,須從香港實際出發,否則有可能犯錯誤。現在的新規定,有點愚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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