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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政務司長林鄭月娥早前勾畫的「七大願景」中,排首位的是司法獨立:「無論有多不喜歡司法覆核和判案結果,也不能批評法官;如果對判決有不同意見,要按照司法制度提出抗議。」司長所勾畫的瑰麗願景,道出了不少市民的心聲;但是「不能批評法官」這一戒卻是落後於時代、謬誤了邏輯。批評法官就會打擊「司法獨立」?作為社會基石的司法獨立就是這麼弱不禁風?法官的高高在上凌駕了市民的言論自由?
法官凌駕市民言論自由?
《媒體法律大原則》(Major Principles of Media Law)是有關新聞與法律的天書之一。該書引述美國最高法院判辭說:「法官並不較任何其他人士和機構更能免受批評。」(judges have no greater immunity from criticism than other persons or institutions)。該書每年出新版一次,筆者手中的是2014年版,所引述的句子是在121頁,該句是法庭的判辭。以日常用語來說就是:法官和所有人一樣會犯錯,為何不能批評?
英國已故大法官丹寧勳爵(Lord Denning)是英國法學的一代宗師,香港所有受訓於英國普通法的法官和律師都尊他為祖師爺。他早於1968年已指出:「我們永遠不會利用藐視法庭的司法權來維護我們自己的莊嚴,亦不會用此來壓制批評我們的聲音。我們無懼批評,亦不抗拒批評,因為這涉及更重要的原則,就是言論自由。每一個人都有權對法官作出公平的評論,甚至出位的評論。」
美國對「批評法官」的容忍度高。Hofstra Law Review第25冊列舉了多宗批評甚至辱罵法官的個案,包括一名律師因為罵法官「醉酒審案」而被告上法庭。法庭認為意見是自由的而且無真偽之分,但事實的真假卻是可以核實。涉案的法官是否「醉酒審案」屬於客觀事實而非主觀意見,可以核實,但舉證責任在控方,結果涉案法官無法證明他審案時並無醉酒(亦無法對他進行事後的酒精測試),該律師無罪。
在作出上述判案時主審法官表示:限制公眾對法官的批評,只會令公眾懷疑、抗拒和藐視法官,而非尊重法官。
批評有助提高法官問責
對法官的批評,就像對其他權力的批評,是民主進程的重要部分。「司法獨立」並非「天然獨」,而只是手法,是為了保障審判能夠不偏不倚和公平地進行的手法。法官是終身制,一向缺乏問責。公眾對法官的批評有助提高法官的問責,亦提供機會讓法官再思他們判決的素質,有助強化公眾對法庭的信心。
「七警案」中的公民黨成員曾健超5月被判襲警和拒捕罪成時,主審的裁判官在庭內被曾的支持者謾罵,有人甚至高呼「狗官」。他們的行為衝擊司法獨立嗎?「法庭不是溫室之花,遇到批評和爭議就枯萎」,這是加拿大上訴庭法官高理(Cory)的名言。
當然,像所有權利一樣,批評法官也有底線。歐洲的人權法庭把批評分類為「法理上的批評」和「蓄意誤導、人身攻擊和威嚇」。前者可取,後者不可取。兩者之間當然存有灰色地帶,但不失其參考價值。
是對是錯弄不清 會讓青年人走上歧途
本年2月,13名曾經暴力衝擊立法會大樓,撬毁大門、擊傷保安員的示威者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被告雖然無表示悔意,但全部獲輕判社會服務令。法庭作出輕判的理據是:「如果佢哋話有悔意,我仲覺得佢哋唔係咁維持原則……有人因家園被毁,要在政策落實前發聲是對的,可以為他人的事而發聲更顯得崇高。」
法官把暴力衝擊扭曲描述為「發聲」,然後說「發聲是對的」,而且「為他人的事而發聲更顯得崇高」。這說法明顯是偷換概念。如果社會對於使用暴力是對是錯都弄不清,會讓我們青年人走上危險的歧途。青年關心香港,一時衝動而作出違法行為,法官從輕發落,我絕對支持。但是正因為從輕發落,更應該讓年輕人明辨是非。否則我們一整代年輕人是非不分,將來會是什麼社會?這樣是非不分的判辭,我也不禁要借問一聲:這是否「醉酒審案」?
作者是教育工作者
法官凌駕市民言論自由?
《媒體法律大原則》(Major Principles of Media Law)是有關新聞與法律的天書之一。該書引述美國最高法院判辭說:「法官並不較任何其他人士和機構更能免受批評。」(judges have no greater immunity from criticism than other persons or institutions)。該書每年出新版一次,筆者手中的是2014年版,所引述的句子是在121頁,該句是法庭的判辭。以日常用語來說就是:法官和所有人一樣會犯錯,為何不能批評?
英國已故大法官丹寧勳爵(Lord Denning)是英國法學的一代宗師,香港所有受訓於英國普通法的法官和律師都尊他為祖師爺。他早於1968年已指出:「我們永遠不會利用藐視法庭的司法權來維護我們自己的莊嚴,亦不會用此來壓制批評我們的聲音。我們無懼批評,亦不抗拒批評,因為這涉及更重要的原則,就是言論自由。每一個人都有權對法官作出公平的評論,甚至出位的評論。」
美國對「批評法官」的容忍度高。Hofstra Law Review第25冊列舉了多宗批評甚至辱罵法官的個案,包括一名律師因為罵法官「醉酒審案」而被告上法庭。法庭認為意見是自由的而且無真偽之分,但事實的真假卻是可以核實。涉案的法官是否「醉酒審案」屬於客觀事實而非主觀意見,可以核實,但舉證責任在控方,結果涉案法官無法證明他審案時並無醉酒(亦無法對他進行事後的酒精測試),該律師無罪。
在作出上述判案時主審法官表示:限制公眾對法官的批評,只會令公眾懷疑、抗拒和藐視法官,而非尊重法官。
批評有助提高法官問責
對法官的批評,就像對其他權力的批評,是民主進程的重要部分。「司法獨立」並非「天然獨」,而只是手法,是為了保障審判能夠不偏不倚和公平地進行的手法。法官是終身制,一向缺乏問責。公眾對法官的批評有助提高法官的問責,亦提供機會讓法官再思他們判決的素質,有助強化公眾對法庭的信心。
「七警案」中的公民黨成員曾健超5月被判襲警和拒捕罪成時,主審的裁判官在庭內被曾的支持者謾罵,有人甚至高呼「狗官」。他們的行為衝擊司法獨立嗎?「法庭不是溫室之花,遇到批評和爭議就枯萎」,這是加拿大上訴庭法官高理(Cory)的名言。
當然,像所有權利一樣,批評法官也有底線。歐洲的人權法庭把批評分類為「法理上的批評」和「蓄意誤導、人身攻擊和威嚇」。前者可取,後者不可取。兩者之間當然存有灰色地帶,但不失其參考價值。
是對是錯弄不清 會讓青年人走上歧途
本年2月,13名曾經暴力衝擊立法會大樓,撬毁大門、擊傷保安員的示威者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被告雖然無表示悔意,但全部獲輕判社會服務令。法庭作出輕判的理據是:「如果佢哋話有悔意,我仲覺得佢哋唔係咁維持原則……有人因家園被毁,要在政策落實前發聲是對的,可以為他人的事而發聲更顯得崇高。」
法官把暴力衝擊扭曲描述為「發聲」,然後說「發聲是對的」,而且「為他人的事而發聲更顯得崇高」。這說法明顯是偷換概念。如果社會對於使用暴力是對是錯都弄不清,會讓我們青年人走上危險的歧途。青年關心香港,一時衝動而作出違法行為,法官從輕發落,我絕對支持。但是正因為從輕發落,更應該讓年輕人明辨是非。否則我們一整代年輕人是非不分,將來會是什麼社會?這樣是非不分的判辭,我也不禁要借問一聲:這是否「醉酒審案」?
作者是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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