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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奇:南海仲裁案對國際法庭的影響長青網文章

2016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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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7月15日 06:35
2016年07月15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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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在本月12日就菲律賓提出的南海仲裁案作出裁決,裁定中國在南海主張的「九段線」無效,多個南海的島礁,不被視為「島嶼」,而僅為「礁石」,無法產生專屬經濟區。中國政府表明不承認裁決,外界對南海局勢升溫感到憂慮。


中方一直以來抨擊常設仲裁法院,把它與聯合國轄下的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相提並論,引導輿論質疑仲裁法院的合法性(legitimacy),就連聯合國也在微博與常設仲裁法院劃清界線,指兩者沒有關連。到底兩者有什麼分別呢?


中方不參與 不代表法院沒權審理

位處海牙的和平宮(Peace Palace),本來就是為常設仲裁法院而興建,國際法院是比它還要遲來的租客。從架構上來分析和比較,常設仲裁法院明顯比國際法院組織鬆散,國際法院有常設司法人員、完整的法律程序和既定章程,審訊過程會公開,費用由聯合國承擔。而常設仲裁法院,審訊過程比較有彈性,國家有權選擇審訊語言及程序,審訊過程並不公開,結果亦可以選擇不公開,費用由涉事國承擔。所以今次菲律賓單方面付錢挑起法律戰,亦影響外界對常設仲裁法院中立性的看法。


兩者其中最大分別是,常設仲裁法院審理案件時,毋須所有涉事國同意,就可以展開聆訊;但國際法院就受到很大掣肘,各種爭端都需要所有涉事國首肯,才可以對簿公堂。但一宗案件是否需要控辯雙方同意才能展開聆訊呢?正如一宗殺人案,如果有證據的話,兇手是不會有權利選擇不參與裁決,所以中方多番強調不參與仲裁,也不代表法院沒有權力去審理案件;更重要的是,常設仲裁法院的合法性,亦是中菲兩國有份賦予的。


常設仲裁法院是根據1899年《海牙公約》成立的政府間組織(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是世界上首個專門處理國際爭端的仲裁機構。目前包括中國、菲律賓在內等逾120個國家,都已經加入海牙公約,成為締約國,亦即承認常設仲裁法院的存在和職能。根據法院規條,只要兩國曾經簽署的條約中,列明可把爭議提交常設仲裁法院,法院就有權審理有關案件。


今次菲律賓提請常設仲裁法院,就是根據中菲有份簽署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尋求仲裁。海洋法公約列出多項處理爭端的方式,包括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等。但這些機構都需要所有涉事國同意,才能夠審理案件。所以菲律賓引用的是海洋法公約第287條:「如果爭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以解決這項爭端,除各方另有協議外,爭端僅可提交附件7所規定的仲裁。」


附件7所規定的仲裁,沒有明確指出常設仲裁法院作為仲裁機構,但共識是只要跟隨相關程序、兩國有共同加入的仲裁機構,亦即常設仲裁法院,就是認可的仲裁機構。同樣地,海洋法公約沒有列明,仲裁需要全部涉事國同意方可進行。值得一提的是,公約第288條亦指明,「對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果發生爭端,這一問題應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今次中方多次批評法院就領海主權爭議上沒有管轄權,但這不為人熟悉的條文,卻成為了法院可以界定管轄權的理據。


法院是合法機構 不代表判決合理

根據這些公約條文來看,常設仲裁法院是一個合法機構去處理中菲之間的爭端,但不代表南海仲裁案的判決完全合理。


例如法院對島礁的屬性定義被指過分狹窄,例如把太平島視為礁,就惹來台灣方面的不滿,並把太平島與沖之鳥島礁相提並論。根據法庭文件,法院參考了中國、菲律賓、日本等文獻記載,承認南海一帶群島有短期捕魚活動、島上可能有地下水或以雨水作為食水的可能性,但這些都不足以證明,該處是適合人類居住或能夠產生經濟活動,因而未符合成為島嶼的資格。但事實上翻查學術文獻也知道,這些地方應稱之為島還是礁仍然存在分歧,從來沒有正式「被定義」。如今強行把島嶼定義,變相把主權重新劃分,也難以服眾。


筆者在判決前亦撰文提到,中菲雙方有份簽署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承諾了南海島礁主權問題要以談判方式解決,不應該訴諸法庭;法院如果就與主權相關的訴求作出裁決,則意味國際法庭把國際海洋法公約凌駕國與國之間簽署的宣言,對日後國際法案件將有深遠影響,亦削弱各項宣言的合法性。


最大損失的或是仲裁法院

另外,根據海洋法公約附件7第2條,如果有關爭議提請仲裁,仲裁員名單應由聯合國秘書長編制。但常設仲裁法院今次案件的名單,就與聯合國秘書長無關,根據常設仲裁法院機制,由締約國派遣數名法律專家加入仲裁員名冊,每當有訴訟時由涉事國家在名冊中挑選仲裁員。失去了「聯合國」的光環,亦令人質疑仲裁法院的公平、公正。


今次判決對南海局勢的影響是未知之數,菲律賓新任總統杜特爾特,似乎在對華立場上,沒有前任總統阿基諾三世般強硬,各國目前回應僅停留在「口水戰」和「擺姿態」,相信短期內爆發大型衝突的可能性甚低。筆者之前撰文提及,菲律賓當年尋求國際機構仲裁的主要目的,並非要打擊中國的聲譽,而是爭取正當性去理順日後升級的行動。如果新總統無意把行動升級,那這次判決,其實對各方的影響意義不大;可能最大損失的,是被批評沒有公信力和中立性的常設仲裁法院。


作者是英國倫敦大學學院國際公共政策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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