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張德康:工會把醫委會改革變泥漿摔跤長青網文章

2016年07月12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7月12日 06:35
2016年07月12日 06:35
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明報文章】今次醫生註冊條列的修訂,是要回應社會大眾對醫委會未能適時處理而引致積壓大量投訴的不滿,將非業界的委員數目由4名增加至8名是要釋除市民對「醫醫相衛」的疑慮,展示醫委會會認真、無私的執行條例賦予的職責,認真處理醫生的註冊及專業紀律事宜,藉以維持醫生的專業水平,為市民提供保障。


委任和選舉比例未有改變

可惜的是有工會背景的醫生領袖,以不實的謊言及誤導,醜化由政府委任的委員是受操控的傀儡,製造公眾及年輕醫生的恐慌,力推增加由選舉產生的醫委會委員。實質由政府委任的委員和由選舉產生的醫委會委員,在條列的修訂前後皆保持在1:1的比例,並未有改變,為何工會領袖那麼堅持強硬阻礙條列的修訂,甚至影響《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不能如期通過也在所不惜,造成在世的病人不安、死後的病人不寧。表面上增加民選成分是大道理,實質上是要擴大工會在醫委會的影響力,須知道現時分別由直選跟間選產生各7名共14名醫委會委員,除了我以外,全是由工會的骨幹成員擔任。當選舉產生的委員數目增加,有工會背景的委員勢超過半,可以主導醫委會的決策,政府不可能操控醫委會,但是工會操控醫委會的可能性就出現。了解這個背景以後,就能夠理解工會為什麼為了增加4個醫生委員那麼強硬,不惜阻撓一條連工會自己也認同大部分內容的法案通過。工會雖不斷提出及轉變反對的論據,我亦在不同的媒體加以解釋駁斥,在此亦不想再詳細覆述,但是當偽辯不能成功取得大眾支持,更骯髒的拉布就由梁家騮議員展開。立法會最終能否通過這法案,取決於議員們的投票意向,再多的理性討論也沒有效用。


何解梁家騮議員這樣不顧自身形象及大眾利益的行為,是令一眾市民費解的。但當大家認清梁議員強烈的工會背景,就容易明白為何出名是立法會內的「大懶蟲」,「怪醫」竟能代表醫學界進入立法會,並獲得連任;大家亦會明白為何在今次工會的爭權的運動中,梁議員盡全力發出最大的破壞力。工會爭取醫學界的利益,可以理解,但是為了擴大工會的勢力,以謊話、誤導、拉布阻礙立法會議員投票,務使法案不能通,是不民主及大錯特錯的行為。保護主義是促進香港醫學發展、提高醫療服務、鞏固專業自主的「糖衣毒藥」。


不顧病人對醫委會未能有效處理積壓的投訴的不滿、阻礙法案通過的法律程序,只會損害醫生在病人心中的形象。《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說得好:「行醫必須得到病人的信任,欠缺病人的信任行醫難以取得成效。因此醫生的誠信、可靠及負責任是行醫的重要基石。」這次由工會發起的無理抗爭,怎能讓市民相信醫生會以「病人的最佳利益出發」?病人對醫生的不信任,必然引發更多專業失德的疑惑及投訴,積壓的投訴會愈來愈多。若法案不能通過,缺乏撥款增加秘書處工作人員、法律顧問、審裁顧問人數等等,就不能同時設立多於一個初步偵訊委員會及同時召開多於一個紀律研訊,導致醫委會的效率不能提升,可以預期等候審訊的時間只會愈來愈長。當醫委會不能有效地去執行《醫生註冊條例》處理投訴,保障公眾免受專業失德的損害,民怨和輿論就為政府提供強而有力的基礎,大力改革醫委會。這不是危言聳聽,英國的醫委會正正就是因為「未能足夠保障市民」而被大幅改革,結果醫生委員在醫委會被限制不得過半,醫生委員和非業界的比例現已降至1:1,專業自主岌岌可危。醫生若不想別人去管自己,首要是要自己管好自己。既然醫委會一向是不偏不倚的去處理投訴,為何不開放讓非業界人士參與監察,排除「醫醫相衛」的疑慮,洗清獲判無罪的醫生的污名?


因爭鬥破壞互信 令人嘆惜

修改法例本可以強化醫委會功能,增加病人對香港醫生的信心。可悲是工會把它變成泥漿摔跤,不惜一切阻礙修訂條列的討論及表決。更可悲無論修改法例能否通過,工會將會是唯一的得益者,工會的領導們將以敢言、有勇氣、有力挑戰政府為號召,在報章以醫學界代表自居,繼續在以後的選舉中勝出。但是付出代價的是整個醫療界的聲譽和感覺有冤無路訴的病人。在醫委會未及改善之先,就因為角力爭鬥而破壞委任及由選舉產生的委員之間的互信,令人嘆惜!


作者是醫生、香港醫務委員會初步偵訊委員會主席

■稿例

1.論壇版為公開園地,歡迎投稿。讀者來函請電郵至forum@mingpao.com,傳真﹕2898 3783。


2.本報編輯基於篇幅所限,保留文章刪節權,惟以力求保持文章主要論點及立場為原則﹔如不欲文章被刪節,請註明。


3.來稿請附上作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法(可用筆名發表),請勿一稿兩投﹔若不適用,恕不另行通知,除附回郵資者外,本報將不予退稿。


4. 投稿者注意:當文章被刊登後,本報即擁有該文章的本地獨家中文出版權,本報權利並包括轉載被刊登的投稿文章於本地及海外媒體(包括電子媒體,如互聯網站等)。此外,本報有權將該文章的複印許可使用權授予有關的複印授權公司及組織。本報上述權利絕不影響投稿者的版權及其權利利益。


0
0
0
書籤
留言 (0)
確定